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生態環境基本制度。貫徹執行生態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相關生態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實施生態環境保護標準和技術規範。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海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區劃。
(二)負責全市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環境污染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負責處理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全市重點區域、流域、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全市減排目標的落實。貫徹落實陸地和海洋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監督檢查縣(市、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全市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市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海洋、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組織開展生態狀況評估,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負責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生態示範創建,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全市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落實有關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政策,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參與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範和處置。
(八)負責全市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組織實施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執法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和應急監測,適時發布相關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負責落實全市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工作,組織實施有關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具體措施和行動,指導全市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擬訂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三)開展生態環境對外合作與交流。研究提出區域生態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在我市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有關涉外生態環境事務。
(十四)完成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市委和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市生態環境局要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和作戰方案。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建設美麗防城港。
(十六)與其他部門職責分工。市生態環境局配合制定行業發展規劃、行政審批標準以及監管標準,加強涉及污染防治工作的事中事後監管;市大數據和行政審批局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批,並及時通報審批情況。市生態環境局要及時將涉及行政許可事項的法律、法規和規定更新情況,以及上級部門下發涉及行政審批相關事項的檔案轉送告知市大數據和行政審批局。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安全、機要、保密、檔案、統戰、機構編制、人事、離退休人員、黨群、績效考評、財務、機關後勤等工作。
(二)法規宣傳科。起草生態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組織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政務公開和信息化工作。承擔生態環境對外合作工作。負責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承擔生態環境保護標準和技術規範的監督實施工作。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
(三)水生態環境科。配合擬訂水生態相關政策、法規、規章、標準及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擬訂重點流域生態環境規劃並監督管理,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和監管入河排污口設定,監督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全市海洋生態環境監管工作,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負責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油氣勘探開發和廢棄物海洋傾倒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指導入海排污口設定,承擔海洋傾倒區劃定有關工作。
(四)大氣環境科。負責全市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惡臭、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配合擬訂相關政策、法規、規章、標準及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組織協調全市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減排工作,負責生態環境區域合作工作,承辦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在我市的履約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
(五)生態綜合管理科。組織起草生態環境保護綜合性規劃,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承擔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管理相關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承擔生態保護補償有關工作。負責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負責全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擬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負責生態環境應急工作。
第五條市生態環境局設防城港市上思生態環境局、防城港市東興生態環境局、防城港市港口生態環境局、防城港市防城生態環境局等4個派出機構,為正科級。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生態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監督管理轄區污染防治等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協助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做好生態保護、污染防治、環境安全等工作,協助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人員編制
防城港市生態環境局行政編27名(含防城港市上思生態環境局行政編制4名、防城港市東興生態環境局行政編制3名、防城港市港口生態環境局行政編制3名、防城港市防城生態環境局行政編制5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副處長級)1名,科級領導職數13名(含派出局局長4名、副局長4名)。機關後勤服務聘用人員控制數3名。
市生態環境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現任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