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是2018年上海市機構改革新組建的單位。
2018年12月,上海市生態環境局成立。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基本制度。貫徹執行有關生態環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海域、飲用水水源地等生態環境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生態環境標準,制定生態環境基準和技術規範。
(二)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處理較大及以上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指導協調各區政府對較大及以上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制定陸地和海洋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確定大氣、水、海洋等納污能力,監督檢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的建議,參與提出生態環境項目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海洋、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執行情況。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標準,牽頭負責輻射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和射線裝置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技術利用設計、製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照國家和上海市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指導協調園區生態環境管理。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制定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擬訂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編報生態環境質量報告,負責統一發布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並實施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目標任務、規劃和政策,承擔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在本市的履約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組織協調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根據授權對各區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和本市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察並提出問責建議。
(十二)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落實國家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四)開展生態環境國際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生態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生態環境國際公約相關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
(十五)組織協調長江三角洲區域污染防治協作工作,組織研究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保護有關重大問題,研究提出長江三角洲區域防治聯防聯控協作重點。
(十六)會同區委組織部門提名、考察區生態環境部門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加強對區生態環境部門領導班子履行生態環境職責和落實生態環境重大政策措施情況的考核,對區生態環境部門黨的建設進行指導。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能轉變。上海市生態環境局要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組織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構建監測、監管、執法、督察為一體的生態環境保護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建立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保障生態安全,建設美麗上海。
(十九)有關職責分工。
1. 與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有關職責分工。上海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生態環境減排相關工作及有關政策制定、碳指標的核定和考核等工作;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生態環境及節能減排資金、政策的統籌協調。
2. 與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有關職責分工。上海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承擔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牽頭組織編制本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組織劃定並實施生態保護紅線。
3. 與上海市水務局有關職責分工。上海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編制水功能區劃,負責並監督指導排污口設定管理;上海市水務局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參與指導排污口設定和管理。
4. 與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有關職責分工。(1)上海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2)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監督全市野生動植物保護,上海市農業農村委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
5. 與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有關職責分工。上海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執行情況,監督全市野生動植物保護;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負責監管各類自然保護地,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管理有關要求,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宣傳教育處、信訪辦公室) 負責人:魏峻
負責機關行政和黨務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牽頭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
(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 負責人:陳偉
監督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擬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工作計畫、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織協調工作。
(三)綜合規劃處(區域協作處) 負責人:王強
組織起草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承擔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管理相關工作,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畫,承擔預算、核算、固定資產管理、財務和內審工作。組織協調長江三角洲區域污染防治協作工作,牽頭組織落實長江經濟帶環境保護工作,牽頭生態環境領域對口支援和交流合作工作。
(四)法規與標準處 負責人:楊春林
負責組織有關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相關實施細則的擬訂和解釋工作,牽頭生態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承擔生態環境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管理工作。
(五)幹部人事處 負責人:張敏
承擔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指導生態環境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承擔生態環境部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有關工作,承擔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有關工作。
(六)科技與國際合作處 負責人:施敏
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研究提出國際生態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參與處理涉外的生態環境事務,承擔與生態環境國際組織聯繫事務。
(七)自然生態保護處 負責人:屈計寧
組織起草生態保護規劃,開展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承擔生態保護紅線及自然保護地相關監督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
(八)水生態環境處 負責人:鄭愷
負責地表水的監督管理,擬訂和監督實施重點流域、海域生態環境規劃,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並監督指導排污口設定。
(九)海洋生態環境處 負責人:徐建成
負責海洋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油氣勘探開發和廢棄海洋傾倒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十)大氣環境與應對氣候變化處 負責人:周軍
負責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承擔應對氣候變化與碳減排工作。
(十一)土壤生態環境處(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 負責人:任菊萍
負責土壤、地下水、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承擔土壤污染防治綜合性工作,監督防治地下水污染,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
(十二)輻射安全管理處 負責人:查萍
負責輻射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承擔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處理工作,負責放射源和射線裝置安全以及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對核技術利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十三)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 負責人:余飛麟
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園區生態環境管理工作。
(十四)生態環境監測處 負責人:劉代玲
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調查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承擔生態環境監測網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
(十五)生態環境執法與應急處 負責人:章營軍
負責擬訂生態環境執法制度、規範並監督執行,組織開展生態環境執法檢查活動和重大生態環境問題查處工作,推進重點區域環境綜合整治,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組織擬訂較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協調生態環境應急工作及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指導生態環境綜合執法工作。
現任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