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市城市容貌標準

阜陽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1月11日印發阜陽市城市容貌標準,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阜陽市城市容貌標準
  • 頒布時間:2021年1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1日
  • 發布單位:阜陽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總則
1.1 為加強城市容貌管理,創建乾淨清潔、文明有序、生態宜居的城市市容環境,促進文明城市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容貌標準(GB50449-2008)》、《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阜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結合阜陽實際,制定本標準。
1.2 本市市區建成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街道)建成區、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從事與城市容貌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標準。
1.3 城市容貌建設與管理應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應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環境保護相協調。城市容貌建設應充分體現城市特色,保持當地風貌,使城市容貌保持整潔、美觀。
1.4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享受優美城市容貌的權利,並有維護城市容貌整潔的義務,對破壞城市容貌的行為,有權規勸、制止和檢舉。
術語及定義
2.1 城市容貌
本標準所稱的城市容貌是城市外觀的綜合反映,是與城市環境密切相關的城市建(構)築物、公共設施、公共場所、城市道路、施工場地、戶外廣告設施與標誌、居住小區、園林綠化、城市照明、城市水域等構成的城市局部或整體景觀。
2.2 建(構)築物
建築物指人們進行生產、生活或其他活動的房屋或場所;構築物指人們一般不直接在內進行生產、生活活動的,不具備、不包含或不提供人類居住、生產功能的人工建造物。
2.3 主要街道、重點區域
主要街道、重點區域的範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確定。
2.4 公共設施
設定在道路和公共場所的通信、電力、交通、地名標誌、郵政、熱力、供水、供氣、消防、環衛、宣傳、照明、生活服務、文體休閒等設施。
2.5 公共場所
機場、車站、碼頭、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廣場等供公眾從事社會活動的場所。
2.6 城市道路
通達城市各地區,供城市內車輛和行人通行的,且具有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樑、隧道及附屬設施。城市道路與公路重合路段,公路管理另有法律法規規定及國家、行業標準的,從其規定。
2.7 無障礙設施
為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孕婦、兒童等社會成員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設工程中配套建設的無障礙通道(路)、電(樓)梯、平台、房間、洗手間(廁所)、席位、盲文標識等服務設施。
2.8 戶外廣告設施與標誌
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戶外場所、空間和設施等設定、懸掛、張貼的廣告。標誌主要是指門頭招牌、鏤空字等視覺識別標誌。
2.9 園林綠化
城市中栽種植物和利用自然條件用以改善城市生態,保護環境,為居民提供休閒場地和美麗景觀的綠地場所及綠化設施。
2.10 城市照明
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的總稱,主要指城市範圍內的道路、街巷、住宅區、橋樑、隧道、廣場、公共綠地和建築物等處的功能照明、景觀照明。
2.11 城市水域
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河流、湖泊、人工景觀水體等由水體、灘涂和岸坡組成的區域。
城市道路
3.1 城市道路應保持整潔、完好、暢通,按時清掃保潔,路面出現坑凹、碎裂、隆起、溢水及水毀塌陷等影響安全及市容觀瞻的情況,應及時修復。道路管養、施工時,應在事發地點設定安全防護設施及警示標誌。
3.2 道路上設定的各類窨井蓋、雨箅應保持齊全、完整、正位,無缺損,不堵塞,應與周邊道路相協調,井蓋與路面高差不得大於1.5厘米,出現鬆動、丟失、移位、破損時,應及時修復。
3.3 人行道的路面及側石頂面應平整,出現破損時,應及時用同種同色材料修復,各類新建、擴建和改建的人行道應按規定設定盲道、坡道等無障礙設施。盲道應設定在人行道的內側,無中斷、無障礙;不得占用和阻斷無障礙設施,坡道坡面應平整、防滑。
3.4 城市給水、排水、排污管道暢通,無溢水、無堵塞、不得裸露地面。排水、排污設施應定期維護,保持通暢;出現堵塞等情況,應當及時清撈疏浚,做到雨後路面無積水;不得向雨水管網排放生產經營廢水。
3.5 城市道路在架設電線桿、開挖維修道路、疏通管道(溝渠)、維修或者鋪設管網等施工作業時,應做好安全防護並落實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完畢後應及時平整現場、恢復路面、清除余(淤)泥、渣土、堆物;新建道路不提倡架設電線桿;未經城管執法部門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3.6 交通標誌、標線、設施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設定,交通護欄、隔離(墩)樁應經常清洗、維護,出現損壞、空缺、移位、歪倒時,應及時更換、補充或校正。
3.7 橋樑(人行天橋)、地下通道(涵洞)
(1)橋樑(人行天橋)、地下通道(涵洞)牆面、立面乾淨整潔,設施完好,無亂張貼廣告標語、亂搭亂建建(構)築物。橋樑欄桿及梁體應定期清洗,出現鏽蝕時應及時養護;應有相應的照明設施,保障夜間照明。嚴禁在橋樑(人行天橋)、地下通道(涵洞)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兜售商品、乞討等。
(2)出入口造型及選材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有明顯的指引標誌,設定的遮陽雨棚宜選用透光的材質,應設定無障礙坡道,附屬設施應保持整潔完好。
3.8 不得占用城市道路進行下棋、打牌等娛樂活動;禁止在城市道路兩側和人行過街天橋從事看相、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動;禁止在主要道路兩側搭建靈棚;所有道路禁止焚燒、拋撒冥紙冥鈔;不得在禁燃禁放區內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大盤香。
3.9 在城市道路及兩側不得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嚴禁擅自設定電話亭、書報亭等各類亭棚;確需臨時設定搭建的,須經城管執法部門批准。
3.10 城市中運行的公車、計程車等交通運輸工具,應保持外形完好,內外整潔。
3.11 運輸流體物料、散裝貨物、垃圾的車輛,應當密封、包紮、覆蓋,堆放物不得超過車廂高度,運輸中不得泄漏、遺撒、飛揚或帶泥運行。
3.12 不得使用非法改裝、拼裝或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使用冒黑煙等超標排放的機動車,在劃定的區域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根據交通高峰、天氣變化、季節交替等因素合理安排灑水車灑水降塵。
3.13 機動車應當在固定的停車場或在劃定的停車泊位內有序停放,禁止逆向停放;非機動車在主幹道的人行道上停放時,應當停放在劃定的區域內,車頭朝向快車道,前輪靠近路沿石,避開盲道、行道樹,相對集中縱向擺放。人行道寬度不足1.5米的路段,禁止停放車輛。
未設人行道的道路,車輛按規定有序停放,其他非機動車在規定地點有序停放。
3.14 共享車輛
(1)企業投放的共享腳踏車、電動車、汽車應符合國家、行業標準,並定期檢修,確保全全正常使用,並停放線上內。
(2)運營企業嚴禁無序投放,在以下區域不得投放共享腳踏車、電動車、汽車: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不足3米寬人行道,地下通道口、人行天橋口,公交候車亭、計程車站。
(3)共享腳踏車、電動車、汽車在以下區域不得隨意停放:消防通道、盲道、綠化帶、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天橋口(過街通道)、道路交叉口(轉彎處及其兩側10米範圍內)、計程車站、公交候車亭等其它妨礙行人通行的區域。
(4)運營企業應建立車輛管理維護機制,安排足夠的運維管理人員,保持車容車貌整潔,做好現場停放秩序管理和車輛運營調度,尤其是占壓盲道、影響行人通行的車輛;及時清理遺棄在道路隔離帶、綠化帶以及存在安全隱患、不能提供服務的車輛;根據停車點車輛飽和情況及時調度轉運車輛,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大面積堆壓影響市容環境的車輛;運營中的車輛完好率應不低於95%;確保在24小時內將發生故障的車輛拖離現場,送到固定的停車場或維修點;鼓勵運用電子圍欄等技術手段,明確告知用戶適宜停車區和禁停區,引導規範用戶停車行為。
3.15 公路要按公路行業有關標準進行清掃保潔,公路兩側綠化帶、邊溝、建築控制區無明顯暴露垃圾。鐵路沿線無明顯暴露垃圾,不允許亂搭亂建。公路、鐵路沿線應按國家標準設定防護綠地。
公共設施
4.1 城市中的照明、供電、給排水、供氣、供熱、通訊、防洪、防震、郵政、人防、消防、廣播電視、環衛、文體休閒、地名標誌等公共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定並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其管理者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保持設施的安全、整潔、完好、美觀,損毀、廢棄的公共設施應及時維修、更換或清除。
4.2 公車站、計程車站、加油站、充電樁(站)應按規劃設定,保持整潔、美觀,站牌、名牌字跡清晰無誤,相關設施無損壞鏽蝕,站(亭)內場地結合實際情況設定造型簡潔、美觀的座椅,站內無違章擺攤設點。
4.3 電線桿、燈桿、指示桿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合理設定,桿式基座上表面應與四周地表居於同一水平,桿體無亂張貼、亂塗寫、亂吊掛,各類標識、標牌,應有機組合、一桿多用。城市主要道路和重點地區的公共場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線設施,對現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應當逐步改造或者拆除,暫時不能改造的,管理單位或產權單位應加強維護,對凌亂線纜進行整理,廢棄、多餘的線桿、線纜和基座應及時拆除,並及時恢復市政設施,鼓勵加快推進地下綜合管廊建設。
4.4 供電配電箱(櫃)、交通信號控制箱、有線電視接線箱、郵政箱(筒)等專用設施應設定在道路紅線外;無條件設定在道路紅線外的,宜設定在綠化隔離帶內;配(變)電箱設定應加裝防護設施,並根據城市景觀需要加以裝飾。各類箱筒應標識明顯、整潔美觀,無破損,並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和行人安全。電信、電力設施圍欄內應保持整潔,無垃圾堆放。
4.5 公共廁所
(1)公共廁所應按照規劃及《安徽省城鎮公廁標準圖集》設計和建造,出入口宜臨街設定;人流過於集中的公共場所無法滿足設定固定公共廁所要求時,應設定移動式公共廁所;公共廁所應設定無障礙設施;城鎮公廁要逐步達到每平方公里3至5座,人流集中場所女廁位與男廁位比例不小於2:1;公廁應24小時開放。
(2)公共廁所應按相關標準設定導向標誌牌,主次幹道、商業大街、公共廣場、公園、景區景點每隔500米至少能看到1處公共衛生間的指示牌;管理守則、衛生質量標準和投訴電話應懸掛於醒目位置。環境應整潔,無亂堆雜物;保潔工具放置整齊;四周無垃圾、糞便、污水等污物。應定期投放、噴灑藥物,有效控制“四害”;管道應暢通無破損,內外牆無剝落;除臭、採光、通水、照明和通風應良好,牆面光潔,蹲位整潔。
4.6 垃圾投放、收集、轉運、處理
(1)生活垃圾應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轉運站等環境衛生公共設施應保持清潔。沿街商戶、居民應遵守垃圾分類投放規定,不得隨意傾倒垃圾;城鄉結合部周邊不得隨意傾倒、堆放生活、建築垃圾;禁止垃圾露天焚燒。
(2)果皮箱應造型美觀、定位設定、擺放整齊,保持設施完好整潔與城市形象相協調。應設定在道路兩旁、公共停車(場)站、廣場、旅遊景區(點)等人流活動頻繁處,並滿足分類收集要求;果皮箱數量應按有關標準設定,箱內垃圾應及時清除,箱體每天清洗一次。
(3)垃圾收集(箱)桶的垃圾應日產日清,不得隨地堆放造成二次污染;完成垃圾清運作業後,地面應清洗乾淨,無散落、殘留垃圾和污水。
(4)城市垃圾收運實現分類化、容器化、密閉化和機械化。垃圾中轉站的垃圾應日產日清;排水、通風、除臭設施完好;有規範標示牌,公布站點名稱、操作守則、作業時間和投訴電話;有專人管理,不得在站內翻撿垃圾;每次清運作業完成後,地面、牆壁應清洗乾淨,做到周圍環境整潔,無散落垃圾,無雜物亂堆放,做到基本無蠅無臭;污水應做到有效收集處理並不得直接排入外環境或雨水管網。
(5)垃圾收集運輸車輛應及時清洗,保持整潔完好,無破損、銹跡,嚴禁使用非正規垃圾運輸車輛;車輛裝運垃圾不滿溢,運送中無撒漏。
(6)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處理,無害化處理率要逐步達到100%。鼓勵因地制宜建設垃圾分類處理設施,提高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能力。危險廢物送由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的單位進行收集、貯存、處置,醫療廢物採用專門容器收集,連同容器一起運送至醫療廢物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4.7 各類執勤崗亭、自助圖書館、健身、休閒設施應按規定設定,保持整潔、完好,並不得張貼廣告、堆放雜物、垃圾。
建(構)築物
5.1 建(構)築物外形完好、整潔美觀,殘破部分應當及時整修或拆除。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各類建(構)築物的設計造型、裝飾色彩等,應當符合城市景觀規劃要求,與街景環境和周圍建(構)築物相協調。
5.2 產權單位應當對建(構)築物外立面美化裝飾,經常維護,保持外觀完好、整潔,出現污染的,應當及時清洗或粉刷。建(構)築物外立面出現殘損、脫落的,應及時進行修補或重新裝飾、裝修。粉飾或者重新裝飾、裝修,應保持原建(構)築物的色調、造型和建築設計風格,應使用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的塗料和材料並保證工程質量。
5.3 對建(構)築物外立面進行裝飾、裝修,不宜改變建(構)築物外立面原有的主體色調、造型和設計風格。對本市城區建(構)築物外立面實施成片區統一改造的,改造應當符合本市相關城市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臨街建(構)築物裝修時應落實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5.4 同一街面的商鋪,空間形態、色彩、風格應統一或協調,外部裝飾色彩應與所屬建(構)築物和街區風貌相協調。連鎖經營單位可按其形象風格要求,結合建築風貌確定商鋪外裝飾面及色彩。主要道路兩側宜採用透視、美觀的防護設施,顏色、材質、造型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已設定的封閉式捲簾門應及時更換。
5.5 臨街陽台、窗台、觀景台、走廊等應整齊、美觀,不得擅自改建和擴建,不得吊掛、晾曬或堆放影響城市容貌的物品;設定曬衣架、花架、遮陽(雨)棚、遮陽(雨)傘的,應當統一規範,臨街房屋不得安裝外置式防護欄(網)、遮陽(雨)篷(棚);確需安裝的,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實行全路段統一規格、色彩和樣式,且距地面高度不低於3米,伸出寬度不超過1.5米,並不得妨礙通行。
5.6 城區建(構)築物的屋頂、梯道、立交橋下及建築(構)物之間不得亂搭亂建、亂堆亂放,臨街的建(構)築物不得擅自開門、開窗、堵窗、破牆開店。嚴禁擅自改變地下架空層的使用功能和擅自挖設地下室。
5.7 屋頂不得擅自搭建臨時建(構)築物,其輪廓線、形態、顏色不得任意改動。屋頂無積水、暴露垃圾、衛生死角,綠化產生的枯枝、落葉應及時清理。屋頂安裝的太陽能熱水器應排放有序,安裝的太陽能、光伏等設施設備不得損害屋頂、露台的結構。已損壞的應及時更換或維修,不得破壞周圍環境,影響居民生活。
5.8 街道巷口、樓群通道設定的景門,其造型、色調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並保持乾淨、美觀。
5.9 空調外機設定不得占用人行道,臨街建(構)築物外牆的空調外機設定應統一定位並安裝欄柵,安裝距離地面不低於2.5米,冷卻水應引入室內或者排水溝(管)排放,不得直接向沿街建(構)築物牆面和地面排放。破損或廢棄的空調外機,應及時修復或拆除。
5.10 道路兩側建(構)築物陽台、窗戶需要設防盜網的,宜採取平鑲或內嵌式形式設定,防盜網不得超出建(構)築物外牆外沿或者陽台護欄外牆外沿。防盜網應採用堅固、耐用、防鏽材料,保證外型美觀,並在防盜網上設定符合消防使用的逃生設施,未按要求設定的可逐步改造。新建建築安裝防盜網宜統一設計、統一安裝。防盜網應定期維護。
5.11 臨街建(構)築物需加裝電梯的,應嚴格按照審批的規格、樣式、材質、位置規範施工。加裝的電梯應符合本標準,與原建(構)築物整體協調,不得破壞原建(構)築物的結構和安全。臨街建(構)築物的管道(線)不得沿街外露,所有附牆的管、線櫃(箱)設定應整齊、清潔,排氣排煙設施、太陽能外管應設定在密閉式建(構)築物管廊內;不得封堵、改變專用煙道,不得向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煙、油污。
5.12 主次幹道兩側以及商場、廣場等繁華地段的建(構)築物前,不得設定實體圍牆或高圍牆,一般應採用綠籬、花壇(花池)、柵欄、透景圍牆、半透景圍牆作為分界,並保持其完好、整潔、美觀。圍牆設定應兼顧安全與美化要求,透景圍牆高度不宜超過1.8米,綠籬、柵欄的高度控制在1.6米以下,同一路段的綠籬或柵欄樣式及高度應保持協調或一致。通透圍牆內的空地應進行景觀綠化。
5.13 具有不同風格和歷史價值的遺蹟和名人故居等建(構)築物,應保持原有風貌和特色,並設定專門標誌,不得擅自改動和拆除。已殘損的,其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恢復原貌。
5.14 城市雕塑和各種建(構)築景觀小品設定應符合規劃,其造型、風格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並應定期清洗,保持完好、清潔和美觀。
5.15 經批准建設的臨時設施,到期必須及時拆除。
施工場地
6.1 施工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批准的占地範圍內封閉作業。
6.2 各類工地圍擋的外觀應與環境相協調。圍擋外側環境應保持整潔,不得堆放材料、機具、垃圾等,圍擋面不得有污跡,無亂張貼、亂塗畫等現象。靠近圍擋處的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過圍擋頂部。
6.3 施工、拆遷、待建工地主次幹道周邊應設定不低於2.5米高,其他不低於1.8米高的硬質實體圍牆、圍板,不得有間斷、敞開,並保持整潔、完好、美觀,嚴禁使用彩條布、竹笆、安全網等易變性材料。在建建築腳手架外圍應按規範設定密目網。在圍牆(擋)上設定的廣告應保持完好整潔,內容規範,色彩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6.4 施工場地主要出入口處應設定行車、行人安全標誌及相應設施;應設定消防保衛、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文明施工、工程概況和施工工地總平面圖等標牌;管理人員名單、監督電話等制度牌;農民工維權告示牌。
6.5 建築工地施工材料、機具及建築垃圾等應置於圍擋範圍之內,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應堆碼整齊,嚴禁露天存放砂、石、石灰、粉煤灰等易揚塵材料。裸露的場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必須採取覆蓋、固化或綠化等措施。施工機械設備不得亂停亂放。
6.6 施工場地土方作業應採取防止揚塵措施;拆遷工地應採取濕法作業,減少揚塵污染;嚴禁高空拋物。
6.7 施工場地進出口道路及主要道路應進行硬化處理。施工場地出入口應設定節水型沖洗設施和污水沉澱池,重複利用,配備工地專職保潔員。對進出的車輛應進行清潔,車輛不得帶泥上路。從事建築垃圾運輸必須具備建築垃圾運輸資質,運輸時應持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按有關部門規定時間、路線等要求運行,施工場地使用的車輛和機械須滿足有關環保標準,不得使用冒黑煙等超標排放的車輛和機械。
6.8 施工場地臨時用房應符合安全標準,應採用標準組合板房或磚砌體臨時用房,做到整齊、統一、協調。工地食堂不得使用煤、柴等固體、高污染燃料;臨時廁所應為水沖式,不得修建旱廁。
6.9 施工和生活產生的泥漿、污水必須經處理達到環保排放標準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網和河流,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6.10 道路、管線施工設定圍擋封閉,並保持道路暢通、場地整潔。
6.11 建築施工產生的噪音應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不得影響周圍居民生活,禁止夜間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並公告附近居民。
6.12 施工現場的建築垃圾與生活垃圾應分別放置,並及時清運;辦公和生活區應設密閉式垃圾容器,並按規定採取除“四害”措施。拆遷工地不能及時清運的垃圾應進行覆蓋,已拆遷完畢的工地應每日灑水防塵,3個月內不能開工建設的工地應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並保持圍牆及綠化完好、整潔。
6.13 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拆除各種臨時施工設施、清理物料、拆除圍牆(擋)、恢復現場、平整場地,保持整潔。
居住小區
7.1 小區內建築物立面及公用設施應整潔美觀、合理布局;樓門內乾淨整潔,樓道、走廊、電梯間及門廳不得堆放雜物、停放車輛;各類公共服務設施及樓棟示意圖,門、樓棟標誌按物業統一要求規範設定,保持整潔完好;各類架設管線應符合有關規定,不得亂拉亂設。物業應當定期清除亂貼亂畫,修復破污牆面和門、樓棟標誌。
7.2 小區內環衛設施的設定應符合規範、美觀要求,定期維護、保潔,同時垃圾日產日清,無衛生死角。
7.3 小區內道路路面平整完好,無破損;道路、消防通道暢通,無違章搭建、占道經營、亂停亂放現象;道路按規定進行清掃保潔;生活垃圾按垃圾分類規範要求投放,建築施工及裝修垃圾按指定區域堆放並及時清除,無垃圾、污水亂倒現象。
7.4 小區內無亂停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應合理設定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場地,做到線內有序停放。小區應合理設定充電樁,嚴禁占用樓道充電、飛線充電。
7.5 小區內水體應保持清潔,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誌,垃圾、污水等廢棄物不得排入水域。明溝暗渠定期疏浚,排水暢通,無堵塞、無異味。
7.6 小區內綠化帶和樹木保持整潔美觀,綠化養護作業垃圾及時清除,嚴禁破壞綠地種植蔬菜等農作物,嚴禁占用公共綠地私搭亂建、停放車輛。公共娛樂、健身休閒、綠化等場所設施無破損,無亂晾曬、違章搭建等影響安全的情形,有條件的地方宜設定公共曬衣場地。
7.7 小區內嚴禁飼養各類家禽家畜;飼養貓、狗等寵物,應當進行防疫,規範管理,實行拴養,不得影響環境衛生,不得影響居民休息。寵物在公共場地排放糞便,飼養人應當即時清理。
城市綠化
8.1 城市園林綠化、美化應符合城市規劃,並和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以適宜樹種為主,適當引進優良園林植物,增加物種多樣性。
8.2 行道樹樹形整齊,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樹木種植無歪斜、無缺株、無死樹,定期修剪,樹穴平整,乾淨整潔、無雜物、無泥土暴露。
8.3 遮擋路燈照明、交通指示牌、指示燈、指路牌等公共設施的植物應及時修剪,且不應碰架空線。交通島、中心島、立體交叉綠島、道路轉彎處等地點綠化選用的植物,應保證安全的行車視線。
8.4 城市綠地環境應整潔美觀,無垃圾雜物堆放,定期進行養護,綠地、綠道配套設施乾淨衛生,無損壞現象。綠地中模紋花壇、組字應保持完整、絢麗、鮮明,綠地圍欄、標牌應保持整潔、完好。樹池周圍的土面應低於邊緣石,宜採用草坪、碎石等覆蓋,無泥土裸露,綠帶、花壇(池)內的泥土土面應低於邊緣石10厘米以上,土面及澆水泥水不得污染周邊路面,邊緣石外側應保持完好、整潔。新建和改建道路綠化微地形時,應在微地形和道路之間設定排水溝等排水設施並定期疏通,保持排水系統暢通,防止大雨或地面沖洗泥土污染路面。
8.5 城市綠化應規範作業,生產工具應按規定擺放,施工作業時應設定警示標誌標識,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等廢棄物,管理單位、個人或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並無沿途撒漏等現象。
8.6 城市倡導拆牆透綠,推廣陽台綠化、屋頂綠化、廊架綠化等垂直綠化形式。積極推廣城市花化、彩化,加強重大活動及重要節日的擺花工作,美化城市景觀。臨街建(構)築物外立面及屋頂應因地制宜實施垂直綠化或屋頂綠化;單位、居民區的庭院綠化和陽台綠化應定期管理養護。
8.7 對古樹名木及各種珍貴樹種應進行調查、鑑定,建立檔案,設定醒目的保護標誌,並根據《安徽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進行管理養護。
8.8 園林綠地內的雕塑、小品及配套設施保持完好整潔;公園綠地內的水體清澈,無雜物漂浮。
8.9 嚴禁毀壞樹木花草、損毀綠化設施、違章侵占綠地、擺設攤點、砍伐城市樹木、砍伐或擅自遷移古樹名木、露天焚燒枯枝或落葉,不得擅自在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上懸掛或擺放與綠化無關的物品。臨時占用綠地應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按要求進行圍檔並保持整潔;到期後應及時恢復。不得隨意改變原有綠地用地性質。
戶外廣告設施與標誌
9.1 戶外廣告設施與標誌應當按照城市規劃、技術規範、質量標準、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設定,其形狀、規格、色彩、內容應與周邊環境及載體相協調,兼顧晝夜景觀,並不得損害建(構)築物、街景和城市輪廓線的重要特徵,不得破壞被依附載體的整體效果。
9.2 戶外廣告設施與標誌應定期維修或清洗,保持設施安全、整潔、完好。陳舊、損壞的廣告設施與標誌應及時更新、修復,過期和失去使用價值的廣告設施應及時拆除。
9.3 設定大型戶外廣告,應徵得城管執法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嚴禁未經審批、超出審批時限違規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
9.4 鼓勵對戶外廣告設施與標誌進行亮化。亮化必須與建築照明統一,做到主次分明、整體協調、合理設定光照強度,儘量減少光污染。採用外架照明方式的,燈具設施不得突出廣告設施、門店招牌1米,並不得影響行人安全。
9.5 戶外廣告設施與標誌使用的鏤空字、商標、圖案應準確規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內容必須健康、文明、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或誤導消費者。設定人宜在戶外廣告設施上公示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證號、日常維護責任人及其聯繫電話。
9.6 下列情形或區域嚴禁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1)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2)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正常使用的。
(3)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影響道路暢通、損害市容市貌或建(構)築物形象的。
(4)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文化教育場所和風景名勝區的建築控制地帶內。
(5)利用行道樹或損毀綠化地的。
(6)利用違法建(構)築物、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建(構)築物安全的。
(7)法律、法規規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嚴禁設定戶外廣告的其他區域。
9.7 下列情形和區域,嚴格控制設定戶外商業廣告:
(1)學校、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醫院、體育館以及事業單位等辦公場所或樓體。
(2)各種護欄、線桿、燈桿、通透圍牆、道路隔離帶。
(3)利用城市立交橋、人行天橋和鐵路橋設定廣告以及橫跨城市道路設定跨街廣告。
(4)占用綠地或者影響樹木生長的。
9.8 城市道路、橋樑、廣場、遊園、建(構)築物、綠地、河堤等戶外空間,不得擅自設定條幅、橫幅、彩旗、彩條、布幅、充氣物、霓虹燈、燈箱、櫥窗等廣告、宣傳標語及標誌、標牌。
9.9 不得在城區主幹道(含車行道、人行道)亂散發宣傳品(單),不得隨手丟棄宣傳品(單)。禁止在主要道路、重點地區採用流動廣告車等方式設定流動廣告。
9.10 城市公共綠地周邊、對外交通道路、場站周邊需設定廣告的,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綠地內應合理設定小型公益廣告和景觀小品,不得設定商業廣告;對外交通道路,場站周邊廣告宜設定大、中型廣告設施,且不宜過多。
9.11 公共汽車、計程車等公共運輸工具上的車載廣告簡潔明快、內容健康,色彩與車輛底色相協調,並保持完好、整潔,不得在車體前方和兩側車窗設定廣告。廣告製作不得採用反光等影響交通視線的材料。
9.12 建(構)築物頂部禁止設定廣告設施,同一建(構)築物外立面上的廣告的高度、大小應協調有序,廣告設定不應超過屋頂,且不應遮蓋建築物的玻璃幕牆和窗戶。
9.13 戶外廣告應按不低於30%的比例設定公益廣告,戶外廣告未能及時發布的,應以公益性廣告補充版面。
9.14 臨街單位、門店的招牌設定用語準確,字跡工整,書寫規範,色調和諧,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推廣使用簡化字,避免錯別字。
9.15 門店招牌應一店一牌,設定在商店門楣上方,安裝支架隱蔽處理,上下整齊、厚度一致、左右相連、材質適當、亮化配套,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不得設定帶有挑檐或遮陽雨篷的招牌。連鎖經營單位招牌設定,在滿足其統一形象要求的前提下,不得破壞建(構)築物立面效果。
同一棟建(構)築物沿街門店招牌設定應統一高度、統一寬度、統一厚度,招牌長度按門店寬度設定,同一建(構)築物所屬店面招牌之間不得留空隙。原建築設計中已預留招牌位置的,應按原設計布設;店面上部如有陽台等突出物者,招牌設定不得超過突出物;原設計中既無預留招牌位置,又無突出物的,設定的招牌可視面距建(構)築物牆體原則上不得超過0.3米。
門店招牌的大小應與建築主體相協調。道路沿街招牌的上下高度不得超過l.5米;多層建(構)築沿街門店招牌的上沿不得超過二層窗台底線。
9.16 除歷史文化街區及商業步行街外,沿街店鋪不得懸掛商業幌子。主次幹道兩側店鋪門面非節慶日不得懸掛帶有商業宣傳性質的條幅、燈籠、彩旗等。
9.17 禁止在沿街樓一樓門楣招牌以上樓體外立面設定廣告牌和各類招牌。城區內不得擅自設定各類電子閃爍牌。
9.18 櫥窗內商品陳設、裝飾應注重美化、亮化效果,突出藝術性、協調性,不得堆放雜物。櫥窗內外均不宜懸掛、書寫、張貼帶有服務和商業信息的各類廣告。沿街玻璃店門等處不宜設定廣告或帶有商業性質的飾物。
城市照明
10.1 城市各類建(構)築物、城市道路、橋樑、水域、河堤、廣場、遊園、綠地、景區等公共場所、道路兩側臨街的單位和商店、餐館、娛樂場所等,應當按城市照明專項規划進行設定。
10.2 城市功能照明與城市景觀照明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符合相關規範的要求。城市新建、改建和舊城改造項目配套建設的城市照明設施必須符合城市照明專項規劃,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投入使用。
10.3 城市照明應與建築、道路、廣場、園林綠化、水域、廣告標誌等被照明對象及周邊環境相協調,並體現被照明對象的特徵及功能。
10.4 城市照明應當統籌兼顧景觀照明與功能照明,體現城市不同功能區特點。根據城市總體布局及功能分區,城市照明進行亮度等級劃分,合理控制分區亮度,突出主要道路、重點區域、標誌性建(構)築物及主要景區的景觀照明。同一條道路的路燈桿型、燈具型、光源、燈具安裝高度、角度、外型配色應統一或整體協調,整齊美觀。
10.5 照明燈具和附屬設備應妥善隱蔽安裝,兼顧夜晚照明及白晝觀瞻,照明設施安裝應牢固可靠,宜採用隱蔽方式,避免燈具外露,確保用電安全。鼓勵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合理控制照度、亮度和光線方向,控制眩光,防止光污染。
10.6 設定城市照明,應當避免出現下列情形:
(1)燈飾強光直射居民住宅,影響居民正常生活;
(2)影響城市市容和公用設施使用功能;
(3)妨礙交通、消防通道暢通;
(4)影響建(構)築物的安全;
(5)避免光線影響喬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生長以及其他影響生態保護和環境保護的情形。
10.7 城市照明設施完好率不低於95%;城市道路(含背街小巷)裝燈率要達到100%,公共區域裝燈率要達到95%以上,居民小區裝燈率要達到90%以上;主幹道亮燈率達到99%以上,街巷道路亮燈率達到95%以上。
10.8 燈桿、燈具、配電櫃等照明設備和器材應定期維護,並應保持整潔、完好,確保正常運行,出現故障或者殘缺時應及時修復。照明設施無亂塗畫、亂張貼、亂懸掛現象。
10.9 城市照明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共場所
11.1 道路、橋樑、廣場、地下通道、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碼頭、河道、停車場、候車亭(棚)、集貿市場、商場(店)、公園、街道遊園、劇場及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按照責任分工進行清掃保潔,按有關規範、標準設定環境衛生設施,做到垃圾日產日清,設施完好。
11.2 公共場所及其周邊容貌應保持整潔,無違章設攤、占道經營、無人員露宿、無噪音擾民。經營攤點應規範經營,無跨門營業。在劃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11.3 不得在黨政機關、商業繁華街道、交通要道、外事活動場所、旅遊景區、城市廣場、校園周邊等公共區域流浪乞討、拉客拍照、擺卦算命。出入公共場所、繁華區、遊覽區的人員應當儀表整潔、舉止文明,非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時合理避開他人。
11.4 不得攜帶貓、狗等寵物進入室內公共場所、設有禁入標誌的室外公共場所及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在未禁止公共場所遛犬的應當對犬只束犬鏈,並即時清除糞便。
11.5 經批准在公共場所舉辦的節慶、文化、體育等公益或商業宣傳活動,不得損壞市政設施,應保持環境整潔,活動結束後無廢棄物,並恢復場地原貌。
11.6 停車場所應當設立明顯界限、標誌。停車場車位線應做到清晰醒目,無殘缺、覆蓋;場內其他設施應當整潔、完好,使用正常;場內車輛有序停放;場內應保持整潔,設定垃圾收集容器,不得堆放垃圾、雜物。
11.7 道路兩側停車泊位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劃定,停車標識標線應保持清晰,定期更新。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設施設定停車場或者施劃停車泊位。機動車輛應在停車泊位內有序順向停放,車輛不得跨占車位,嚴禁利用地鎖等障礙物或非機動車輛占據車位;不得擅自拆除、移動、損毀和塗改道路停車設施、設備。
11.8 政府機關及企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及公共設施應整潔、美觀,定時清潔維護,應按規定設定垃圾分類設施;有序停放車輛;辦公場所內禁止飼養寵物。
11.9 各類攤區、商場(店)、農貿(集貿)市場等商品交易場所保持設施整潔,擺放有序,排水暢通,無積存垃圾,無污水溢流,無占道經營,無油煙、噪聲擾民,不影響車輛、行人通行,做好除“四害”工作。
11.10 未經城管執法部門批准,不得擅自在商場(店)、飯店外擺放商品、吊掛有礙觀瞻的物品、擺放經營設施和從事加工、維修、製作等經營活動;不得擅自在商場(店)前搭台演出,設定彩虹門,擺放廣告模具以及進行其他影響城市容貌的促銷活動。在不影響城市交通和環境衛生的情形下,可以在確定特定路段、時間段,允許擺攤設點。
城市水域
12.1 城市水域水面應保持清潔,無污水、垃圾、油污,無惡臭、異色、異味,無富營養化現象,無影響生態景觀的水生植物,水流通暢,無堵塞,定期對城市水域水面漂浮垃圾進行清理。水面漂浮物攔截裝置應美觀,與周邊環境相協調,不得影響船舶航行。
12.2 各類船舶、泵船及碼頭等臨水建築應保持容貌整潔。船隻無有礙觀瞻的懸掛、牽吊等行為,生活垃圾和糞便集中收集,定點傾倒,不得排入水體。
12.3 城市水域防護堤應保持整潔、完好,無裸露垃圾。嚴禁棄置、堆放阻水物體。親水平台等休閒設施應安全、整潔、完好。嚴禁在河堤、護岸等處亂張貼、刻畫、塗寫;不得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或景觀區域劃定的禁止水域垂釣、捕魚、游泳、划艇。
12.4 城市水域兩側按規範栽種樹木、設定綠帶,並與周邊自然和人文景觀相協調。沿河護欄、桿線及建(構)築物上無懸掛有礙景觀的物品。城市水域及河道兩側新建的建(構)築物符合堤防安全的相關要求。對不符合河道景觀的建(構)築物應限期拆除或整修;對影響河道排水和景觀的各類違法建(構)築物、堆積物,有關部門應責成建設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改建、拆除或遷移。
經批准設定的臨時阻水障礙物,建設工程結束時按規定期限清除,恢復河道通暢。
12.5 河道兩側無違法建築,不得堆放雜物、垃圾;禁止向城市水域內任意傾倒垃圾、排放污水;禁止在河道兩側焚燒落葉、枯草及其他廢棄物;禁止在水域洗刷馬桶、痰盂、油類容器、腐臭物品及污染水體的機具、車輛;禁止超標排放各類廢水,禁止傾倒各類廢棄物;禁止擅自鋪設生活污水直排管道;禁止向水域排放宰殺畜禽、水產品等污水污物;岸邊禁止從事污染城市水域的餐飲、食品加工、洗染等經營活動,嚴禁設定家畜家禽等養殖場。
附則
13.1 城市容貌的建設與管理,除應符合本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安徽省和行業有關標準的強制性規定。
13.2 本標準公布後不符合本標準容貌的區域,應通過逐步改造符合本標準。
13.3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1月29日發布的《阜陽市城市容貌標準(試行)》(阜政發〔2006〕92號)同時廢止。

解讀

 一、出台背景和依據
  近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經過各職能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我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服務水平有了明顯提高,市容環境衛生面貌有了顯著改善,社會上下已經形成了關注人居環境、關心城市管理的良好社會氛圍。2019年通過的《阜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對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鞏固與維護城市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的成果,提高城市管理的層次和水平具有重要推動作用。
  2006年市政府出台了《阜陽市城市容貌標準(試行)》(阜政發〔2006〕92號),至今已有十餘年,相關條款與城市發展、民眾日常生活已經不相適應。因此,修訂《阜陽市城市容貌標準(試行)》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民民眾對美好生活的要求越來越高,城市市容市貌變化越來越快,新標準的出台對於城市市容貌市的發展和規範起到長遠的作用。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按《阜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公布市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的通知》(阜政辦秘〔2020〕11號)檔案要求,市城管執法局高度重視《阜陽市城市容貌標準》修訂工作,局領導多次召開專題工作會議安排部署、研究討論標準修訂工作,在充分學習借鑑省內外其他先進城市近期出台的城市容貌標準優秀經驗基礎上,通過在城管系統內徵求意見、召開專題座談會吸收意見、向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直有關單位充分徵求意見,結合我市實際進行修訂工作,徵求社會各方面的建議、意見,對《阜陽市城市容貌標準》反覆修改完善了6輪。
  《阜陽市城市容貌標準》修訂以原城市容貌標準為基礎,參照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阜陽實際,參考各地最新城市容貌標準,歷時1個月完成了徵求意見稿;《阜陽市城市容貌標準(修訂徵求意見稿)》於5月19日至6月2日(15天)向全市城管執法系統徵求意見建議34條,採納24條,未採納10條,不同意見已經達成一致;6月4日二級調研員李運清組織各區城管執法局分管副局長、執法大隊大隊長、中隊長,局屬有關單位及科室26人參加討論會,對標準集體研究討論徵得修改意見27條,全部予以採納;6月8日至6月23日(16天)向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等26家單位徵得意見建議24條,採納23條,未採納1條,出現的不同意見經溝通協商,已經達成一致;6月24日至7月15日(22天)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建議,經梳理整合意見建議7條,採納6條,未採納1條,未採納的意見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予採納;9月2日至9月16日再次向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等36家單位徵得意見建議14條,採納12條,未採納2條,出現的不同意見經溝通協商,已經達成一致。2020年10月19日,《阜陽市城市容貌標準》通過市司法局合法合規性審查,12月7日通過市政府100次常務會議通過,2021年1月11日,正式以市政府辦公室檔案印發。
  四、工作目標
  通過對《阜陽市城市容貌標準(試行)》進行修訂,使之更加契合城市發展,為城市管理者提供相應依據,為民眾生產生活提供相應指引,為創建乾淨清潔、文明有序、生態宜居的城市市容環境,促進文明城市建設作出貢獻。
  五、主要內容
  原《阜陽市城市容貌標準(試行)》共16章103條,現修訂的《阜陽市城市容貌標準》共13章126條,由於對原條款進行了較大幅度的合併、修改、刪除,較原《阜陽市城市容貌標準(試行)》新增23條,分別是總則、術語與定義、城市道路、公共設施、建(構)築物、施工場地、居住小區、城市綠化、戶外廣告設施與標誌、城市照明、公共場所、城市水域和附則,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適用範圍
  《阜陽市城市容貌標準》根據城市化發展水平和城市化管理要求,明確管理範圍,包括本市市區建成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街道)建成區、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與條例相契合。
  (二)術語與定義
  《阜陽市城市容貌標準》對城市容貌、建(構)築物、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公共設施、公共場所、城市道路、無障礙設施、廣告設施標誌、園林綠化、城市照明、城市水域進行明確定義,增強社會各界認知度。
  (三)建(構)築物、公共設施等章節的標準
  一是對建(構)築物、公共設施等章節提出總體要求。二是明確了建(構)築物、公共設施等章節涵蓋的內容。三是細化了建(構)築物、公共設施等章節涵蓋內容的一般性標準。比如城市道路、公共設施、建(構)築物、公共場所應定時清掃、保潔。四是提出建(構)築物、公共設施等章節涵蓋內容的國家標準。比如道路施工、園林綠化的禁止性規定、廣告設施與標識的總體要求、水域沿岸污染控制等強制性條文,嚴格遵守國家標準執行。五是提出建(構)築物、公共設施等章節涵蓋內容的禁止性規定。比如城區建(構)築物的屋頂、梯道、立交橋下及建築物之間不得亂搭亂建、亂堆亂放,臨街的建(構)築物不得擅自開門、開窗、堵窗、破牆開店。嚴禁擅自改變地下架空層的使用功能和擅自挖設地下室。
  (四)附則
  明確了城市容貌的建設與管理,除應符合本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安徽省和行業相關標準的強制性規定;本標準公布後不符合本標準容貌的區域,應通過逐步改造符合本標準。
  六、創新舉措
  (一)明確總體設定,突出修訂原則
  在《阜陽市城市容貌標準》的體例設定上,參照住建部《城市容貌標準》的條款設定,結合阜陽實際,修訂出嚴於國家標準,具有阜陽特色的城市容貌標準,突出簡潔明朗,方便民眾了解。比如公共場所裝燈和亮燈率應達到95%,我市提出裝燈率達到100%和主幹道亮燈率達到99%以上的標準;對園林綠化上,住建部提出不得盲目引進外來植物,我市提出以適宜樹種為主,適當引進優良園林植物,豐富物種多樣性;對居住小區鼓勵小區增設機動車及電動車充電樁,嚴禁私拉電線飛線充電。同時注重與《阜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等多個條款提及城市容貌標準相配套。
  (二)堅持問題導向,敢於破解難題
  堅持問題導向是修訂《阜陽市城市容貌標準》的基本原則之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往往是民眾反映的突出問題,對待問題必須有敢於破解的決心和動力,比如共享車輛、公廁開放、小區和公共廣場噪音擾民、地攤經濟、停車線施劃、廣告設定、建築工地管理、犬類管理、燃放煙花爆竹等問題,對外立面、油煙設施等方面,對上位法有依據有罰則,但無管理標準的事項,通過標準來引導規範,對共享車輛等我市未出現的新生事物,先制定標準來規範,對公共場所的燃放煙花爆竹、噪音擾民、犬類管理、吸菸等問題和居住區飛線充電、私搭亂建、飼養家禽家畜、噪音管理等民眾反映城市管理熱點問題,以禁止指引的條款來明確標準。
  (三)修訂合法合理,強化科學可行
  在《阜陽市城市容貌標準》的修訂上,既堅持了合法性、又兼顧了合理性,比如本標準在對攤點群設定,未經城管執法部門批准,不得擅自在商場(店)、飯店外擺放商品、吊掛有礙觀瞻的物品、擺放經營設施和從事加工、維修、製作等經營活動。在不影響城市交通和環境衛生的情形下,可以在確定特定路段、時間段,允許擺攤設點,與《阜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相對應。體現住建部對城管執法隊伍“強基礎、轉作風、樹形象”工作中提出的“721”工作法,和我市有序開放“地攤經濟”政策,對流動攤點的管理,堅持疏堵結合,達到市容和市場共繁榮的社會氛圍。
  七、保障措施
  成立了以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為組長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負責督促各地落實市政府推進城市容貌標準的決策部署,制定城市容貌標準工作的具體政策,研究解決工作推進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充分發揮好領導小組的統籌指導、組織協調、督促落實作用。明確了各種問題的解決途徑,保障工作有序開展。
  八、下一步工作
  按照《阜陽市城市容貌標準》有關規定,進一步細化措施,落實標準有關要求。一是加大力度治理亂搭亂建、環境衛生死角死面、市政設施缺失、綠化缺株死苗及戶外廣告老舊破損等違規行為,改善城市形象。二是根據阜陽市環衛設施固定投資有關計畫,增加公廁、中轉站、垃圾桶等環衛設施數量,補齊環衛短板。三是全面推動垃圾分類工作,開展垃圾分類宣傳活動,增設垃圾分類有關設施,引領文明生活新風尚;四是開展執法提升行動,進一步規範執法隊伍文明執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