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2016年淘汰黃標車和老舊機動車的通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3]37號)、《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細則的通知》(贛府發[2013]41號)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2016年黃標車及老舊機動車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贛府廳字[2016]75號)要求,加快推進我市黃標車及老舊機動車淘汰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淘汰對象:在我市範圍註冊登記的黃標車和老舊機動車。其中黃標車是指排放水平低於國家第一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汽油車和低於國家第三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柴油車;老舊機動車是指未達到國家第四階段排放標準的車輛。
二、自通告之日起,在我市範圍內註冊登記的黃標車和老舊機動車,對達到強制報廢年限或安全技術檢驗有效期滿後連續3個檢測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車輛,一律告知到位並嚴格按照《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環保部2012年第12號令)予以強制報廢。機動車所有人應按期將機動車交售給取得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其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處理,並將報廢淘汰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交警部門註銷。
三、對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主動將車輛交售給汽車回收拆解企業並取得《報廢汽車回收證》的車主,到車管所辦理機動車註銷登記手續,按照江西省商務廳、財政廳有關規定進行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
四、逾期未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的黃標車和老舊機動車,公安交警部門將公告該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同時加大路面查處力度,一經發現黃標車和老舊機動車上路行駛的將依法查處;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將強制註銷其營運證。未取得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不予辦理道路運輸證年度審驗手續。
上饒市環境保護局
上饒市公安局
上饒市交通運輸局
上饒市財政局
上饒市商務局
2016年6月15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