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2012年招收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工作的通知

《關於2012年招收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工作的通知》是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發布於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2012年招收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工作的通知
  • 外文名:Notice on 2012 to recruit serving officers to pursue a master's degree
  • 編號:學位辦[2012]28號
  • 發布單位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 發布時間: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學位辦[2012]28號,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招生類別,報名及考試,招生限額,資格審查,錄取工作,其它事宜,

學位辦[2012]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中國人民解放軍學位委員會,有關招生單位:
現將2012年招收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招生類別

1. 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專業學位,包括法律、教育、體育、工程、農業推廣、獸醫、風景園林、臨床醫學(中醫師承)、公共衛生、軍事、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會計和藝術等專業學位。
2. 職業學校教師在職攻讀碩士學位。

報名及考試

1. 報考條件
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報考條件分別見附屬檔案2、附屬檔案3。
2. 報名方式
採用網上報名與現場確認相結合的方式。
考生於6月25日—7月10日登錄全國統一報名網站“中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信息網”(以下簡稱學位網),按網站說明和要求完成網上報名,生成並列印《2012年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報名登記表》(樣表見附屬檔案6)。
考生於7月13日—16日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或護照)、學歷和學位證書以及《2012年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報名登記表》,到各省級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門指定的現場確認點,繳納報名考試費,核驗並確認報名信息。報名信息經考生簽字確認後,一律不得更改。
考生於10月17日後可在學位網下載准考證。
3. 考試工作
2012年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全國聯考時間為10月28日,全國聯考科目和時間安排見附屬檔案5。
4. 考務工作
全國聯考考務工作委託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以下簡稱學位中心)組織,各省級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所轄考區具體考務工作,具體事宜由學位中心另行通知。
5. 考試安全和考風考紀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各考區要根據教育部等十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環境綜合治理和考試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強領導與管理,有針對性地研究制定全國聯考工作方案,並認真組織實施。要強化責任和監管,落實涉密事項的管理要求,確保試卷、試題安全。要嚴肅考風考紀,營造誠信考試的良好環境,切實維護考試工作的公平性和公信力。

招生限額

1. 各招生單位招收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專業學位招生限額詳見附屬檔案1。
2. 各招生單位招收職業學校教師在職攻讀碩士學位招生專業及招生限額詳見附屬檔案3。

資格審查

考試成績發布後,達到招生單位複試要求的考生登錄學位網,下載本人的《2012年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資格審查表》,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檔案管理部門,下同)填寫推薦意見並加蓋公章;將該表與學歷和學位證書一併提交招生單位的研究生院(處、部)申請資格審查。
招生單位須在錄取前完成資格審查工作,不得錄取不符合報考條件或提供虛假信息的考生,必要時可委託權威認證部門對考生的學歷、學位證書進行認證核查。
錄取工作結束後,我辦將隨機抽查部分錄取考生的報考資格。

錄取工作

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的錄取工作由各招生單位自行組織,錄取分數線由各招生單位自行劃定。招生單位應加強複試,對考生的思想品德、專業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進行綜合考察,擇優錄取。
各專業學位不進行跨類別、跨領域調劑錄取;各專業學位類別內、領域內的調劑錄取工作,限在考生報考院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院校之間進行。職業學校教師在職攻讀碩士學位,不進行跨院校、跨專業調劑錄取。
錄取工作具體事宜另行通知。

其它事宜

1. 2012年全國聯考各科目考試成績一年有效。
2. 全國聯考相關部門和單位要重視和加強信息安全工作,不得泄露、傳播考生個人信息。
3. 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聯合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門對社會培訓機構舉辦的有關培訓項目進行規範和治理,加強監管。各招生單位要採取有效措施,堅決杜絕招生單位及教師參與任何形式的專業學位研究生考前輔導或委託中介機構招生等違規行為。
4. 各招生單位自行組織自命題考試科目時,務必保證考試工作的嚴肅性、權威性和保密性,試卷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在啟用並使用完畢之前屬機密級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或向考生泄露。
5. 為保證培養質量,除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在異地設定校區的招生單位外(且僅限在該校區所在地辦學),其他單位禁止異地辦學。
6. 各招生單位應向社會和考生公開招生錄取辦法、教學地點和方式、培養方案、收費標準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附屬檔案下載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