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意見
一、創新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發展的重要意義
1.創新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發展是適應農業生產經營方式轉變的必然選擇。近10多年來,以農民用水戶協會為主要形式的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在解決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後農田水利設施管理缺位問題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化、土地流轉和現代農業發展不斷加快,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提高農田水利設施保障程度要求越來越高,對農田水利建設與管理的組織化和專業化要求也越來越迫切。各地在積極培育發展農民用水戶協會的同時,積極探索依託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農民用水服務等新型農民用水合作組織運作模式,將服務拓展到農業生產全過程,調動了成員參與和投入的積極性,增強了合作組織造血功能,取得良好效果。但由於缺乏有力引導推動,發展多種形態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的方向不夠明朗,特別是採用農民專業合作社形式開展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管護及用水服務的效能尚未充分發揮,必須加強政策引導,創新發展方式,大力推進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多元化發展。
2.創新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發展是建立農田水利建設與管理新機制的重要基礎。當前,加快農田水利建設已成為我國發展現代農業和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基礎和重點任務,投入農田水利建設的主體和資金越來越多,工程建管體制機制需要不斷創新。實踐表明,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在參與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和承擔工程管護、保障有序和高效用水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由於相關配套扶持政策落實不夠、運行機制不健全,不少農民用水合作組織運行困難、服務能力不強,難以適應大規模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形勢和專業化管護的要求,亟待創新發展方式,加強能力建設,提升管理水平,更加有效有力地發揮作用。
二、創新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發展
3. 完善功能定位。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由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各類農村水利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按照自願參加、民主管理、合作互助的原則組建,以參與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承擔農田水利工程管護和用水管理及為農業種植、養殖業提供灌溉排水、抗旱排澇等涉農用水服務為主要職責,主要包括農民用水戶協會(社團法人)和業務範圍包含灌溉排水、抗旱排澇等農田水利建設、管護及涉農用水服務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
4. 創新發展方式。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發展要因地制宜,根據管理工程的範圍和功能,結合服務對象的要求,宜“會”則“會”,宜“社”則“社”。進一步鞏固和發展農民用水戶協會,鼓勵採用農民專業合作社形式開展涉農用水合作。通過多元化發展,逐步實現農田水利工程建設主體多元、管理主體明確、管護經費落實、工程良性運行、用水有序高效的目標。
5. 拓展服務範圍。鼓勵農民用水合作組織通過為成員提供多方位、全過程、專業化服務,運用制度約束、利益驅動和市場化機制,增強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的凝聚力。鼓勵有條件的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積極承擔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引導農民用水合作組織通過開展專業化灌溉排水、供水、養殖、農業生產經營、水利技術和信息服務等涉農用水業務,改善自身經濟條件,增強服務和發展能力。
6. 引導大戶帶頭。引導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加入或創辦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發揮帶頭作用,通過實現農業規模效益,逐步提高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專業化程度,提升工程管護水平,並帶動社會資本投入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
三、規範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建設
7.依法登記註冊。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應結合自身特點和發展需求,選擇發展類型,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成立農民用水戶協會,或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以經營為目的的農民用水合作組織也可以依法在工商部門登記為企業。
8.明確組建方式。農民用水戶協會原則上以水利工程受益區域為邊界組建,有條件的地區,可按行政區域或受益區域設立聯合體。業務範圍包含涉農用水服務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申請變更業務範圍;以涉農用水服務為主要業務範圍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在名稱中使用“用水服務專業合作社”“灌溉服務專業合作社”等字樣;成員可以依法以實行承包經營的水利設施資產作價出資入社。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單位不得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
9.完善管理機制。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應按照組織類型依法設定相應的組織機構,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建立參與工程決策與建設、工程管護、用水管理、水費計收管理、財務管理、獎懲制度等管理制度,實行民主決策、自主運營、規範管理。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應健全工程管護機制,積極籌集管護經費,落實管護人和管護責任。
四、扶持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發展
10.安排建設投入。按照“先建機制、後建工程”的原則,各類農田水利及其他涉水支農建設資金優先安排建立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的地區,加大資金投入傾斜力度。積極探索“以獎代補、先建後補”等機制,允許財政項目資金直接投向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為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發展創造良好的運行和工程條件。
11.促進全程參與。鼓勵農民用水合作組織作為各類農田水利及其他涉水支農建設項目申報和實施主體,以直接投資、“民辦公助”等方式承擔工程建設。積極推動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參與項目前期論證、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和項目驗收,充分發揮農民的監督作用。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和扶持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承擔水利工程專業管護、抗旱排澇等公益性服務。
12. 推進產權改革。各地可結合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將政府補助建設形成的小型農田水利設施資產交由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持有和管護。鼓勵將具有經營功能的小型水利工程移交或委託農民用水合作組織運營。按照“誰投入、誰所有,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落實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占有、使用、受益權利及管護責任。
13.落實管護經費。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經費原則上由工程產權所有者或受益者承擔,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積極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鼓勵供需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確定水利工程水價,在具備條件的地區,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水價可由農民用水合作組織通過民主協商確定,並負責水費計收和管理使用。
14.加強能力建設。落實中央財政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資金,支持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創新發展和能力建設。結合落實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配套設施建設用地政策,解決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管理設施建設用地問題。地方在安排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時,可安排一定比例用於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能力建設。加大對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的業務指導和培訓力度。
五、保障措施
15.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落實工作責任,加強部門協調,積極引導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多元化發展。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將開展涉農用水服務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國家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支持範圍。
16.開展示範創建。各地要結合示範社創建活動,創建一批涉農用水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發揮示範社在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創新發展中的引領帶動作用。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總結經驗,提煉創新模式,加大推廣力度。
17.加大宣傳力度。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輿論氛圍,使國家有關政策深入人心,使成功經驗得以推廣,最大限度地調動農民自主管理的積極性,科學引導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創新發展。
水利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民政部農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