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免考課程的試行規定

關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免考課程的試行規定,是教育部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於1989年6月13日發布的關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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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6月13日,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發布《全國自學考試考籍管理試行辦法》和《關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免考課程的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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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免考課程的試行規定
[89]考委字011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的管理工作,根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的要求,特制訂本規定供各地實施。
第二條 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等學校的研究生,本科、專科畢業生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第二專業考試的,均可按照本規定,免考已學過並成績合格的部分課程。
第三條 學科門類分為: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軍事學。
第四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公共基礎課為:公共政治課的哲學、政治經濟學、中國革命史、中國共產黨黨史,高等數學,普通物理,大學語文,公共外語(日、俄、英)。
第五條 研究生和本科畢業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段)專業的,可免考:
1.公共基礎課;
2.名稱和要求相同的課程。
第六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專科畢業生,報考同學科不同專科(段)專業的,可免考:
1.公共基礎課;
2.名稱和要求相同的課程。
報考不同學科(段)專業的,可免考公共基礎課。
第七條 各類高等學校專科畢業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段)專業的,可免考公共基礎課。
第八條 各類高等學校的本科肄業生、退學生、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績的公共基礎課。
第九條 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段專業考試的,應按照所報本科段考試計畫完成除公共基礎課外的全部課程考試。
第十條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第二專業課程考試成績合格的應考者,應按照自學考試畢業的有關規定,發給該專業的畢業證書。
第十一條 已獲得學士學位的研究生、本科畢業生,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專業考試,並獲得畢業證書者,若與原畢業專業屬同學科門類的,只頒發新的專業畢業證書,不授予第二學士學位證書。
第十二條 課程免考,由應考者向當地自學考試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正本證明材料(畢業證書、原所在學校的課程名稱和成績單等),經查驗核准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審核批准。
第十三條 凡有偽造、塗改和提供假證明材料者,一經查出,即取消其考試資格和已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合格成績並通知其單位。
對有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在不違背本規定的原則下,可制訂實施細則。
國家教育委員會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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