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香港2012年特首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
- 外文名:On 2012 Hongkong's chief executive and legislative measures and decisions onuniversal suffrage will have problems
- 發布部門:全國人大常委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07-12-29
內容
一、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的選舉,不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立法會的選舉,不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占半數的比例維持不變,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式維持不變。在此前提下,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的具體產生辦法和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和附屬檔案一第七條、附屬檔案二第三條的規定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
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前的適當時候,行政長官須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屬檔案一第七條和附屬檔案二第三條的解釋》,就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部議員實行普選前的適當時候,行政長官須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屬檔案一第七條和附屬檔案二第三條的解釋》,就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以及立法會表決程式是否相應作出修改的問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修改立法會產生辦法和立法會法案、議案表決程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四、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表決程式如果未能依照法定程式作出修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繼續適用上一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表決程式繼續適用上一屆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表決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