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確定對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實行扶持性電價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4年7月22日
  • 發布機構:國家發展改革委
  • 發布字號:發改價格【2014】1668號
簡介,內容,解讀,

簡介

國家發改委2014年7月30日訊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的指導意見》精神,利用價格槓桿促進電動汽車推廣套用,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下發《關於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確定對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實行扶持性電價政策。

內容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電動汽車用電
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4】16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精神,利用價格槓桿促進電動汽車推廣套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實行扶持性電價政策
(一)對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
(二)其他充電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定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價格中的合表用戶電價;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共停車場中設定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類用電價格。
(三)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鼓勵電動汽車在電力系統用電低谷時段充電,提高電力系統利用效率,降低充電成本。
二、對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一)充換電設施經營企業可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及充換電服務費兩項費用。其中,電費執行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充換電服務費用於彌補充換電設施運營成本。
(二)2020年前,對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充換電服務費標準上限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制定並調整。
(三)制定充換電服務費標準應遵循“有傾斜、有優惠”的原則,在國家及地方政府通過財政補貼、無償劃撥充換電設施建設場所等方式降低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成本的基礎上,確保電動汽車使用成本顯著低於燃油(或低於燃氣)汽車使用成本,增強電動汽車在終端市場的競爭力。
(四)當電動車發展達到一定規模並在交通運輸市場具有一定競爭力後,結合充換電設施服務市場發展情況,逐步放開充換電服務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三、將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配套電網改造成本納入電網企業輸配電價
電網企業要做好電動汽車充換電配套電網建設改造工作,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由電網企業負責建設和運行維護,不得收取接網費用,相應成本納入電網輸配電成本統一核算。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4年7月22 日

解讀

《通知》明確,對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實行價格優惠,執行大工業電價,並且2020年前免收基本電費。居民家庭住宅、住宅小區等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電價。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鼓勵用戶降低充電成本。
《通知》提出,要按照確保電動汽車使用成本顯著低於燃油(或燃氣)汽車使用成本原則,合理制定充換電服務費。在充換電設施經營企業向用戶收取的電費、充換電服務費這兩項收費中,電費按照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執行,充換電服務費由地方按照“有傾斜、有優惠”原則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2020年前,各地要通過財政補貼、無償劃撥充換電設施建設場所等方式,積極降低運營成本,合理制定充換電服務費,讓消費者得到更多實惠,增強電動汽車競爭力。今後,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充換電服務費逐步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通知》還強調,將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配套電網改造成本納入電網企業輸配電價,電網企業不得收取接網費用,減輕電動汽車用戶負擔。
當前,採取積極政策措施支持電動汽車發展,對於緩解我國能源和環境壓力具有重要意義。《通知》的下發,將有利於降低電動汽車使用成本,在鼓勵消費者購買使用電動汽車、促進電動汽車推廣套用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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