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根據《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為全面掌握重大危險源的數量、狀況及其分布,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有效防範重、特大事故的發生,2003年11月以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國家局)在河北、遼寧、江蘇、浙江、福建、重慶、廣西、甘肅開展了重大危險源申報登記試點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 類型:指導意見
  • 文號: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
  • 發布機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 狀態:已於2016-2失效 
發布機構,內容,

發布機構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內容

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煤礦安全監察局及北京、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中央管理有關企業: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下發後,各地認真貫徹落實,陸續開展了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和監控工作。為了加強管理,統一標準,規範運行,現對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意義和依據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安全生產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堅持“關口前移”、“重心下移”,堅持“科技興安”,努力實現安全生產工作從被動防範向源頭管理轉變,遏制和減少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要求“搞好重大危險源的普查登記,加強國家、省(區、市)、市(地)、縣(市)四級重大危險源監控工作”。
二、目標和任務
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合理設計,統籌規劃。首先是要開展重大危險源的普查登記;其次是開展重大危險源的檢測評估;第三是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防範;第四是對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隱患的危險源實施治理;第五是通過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管理,既要促使企業強化內部管理,落實實施,自主保全,又要針對各地實際,有的放矢,便於政府統一領導,科學決策,依法實施監控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以實現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
主要任務:
1.開展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摸清底數,掌握大危險源的數量、狀況和分布情況,建立重大危險源資料庫和定期報告制度;
2.開展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對重要的設備、設施以及生產過程中的工藝參數、危險物質進行定期檢測,建立重大危險源評估監控的日常管理體系;
3.建立國家、省(區、市)、市(地)、縣(市)四級重大危險源監控信息管理網路系統,實現對重大危險源的動態監控、有效監控;
4.對存在缺陷和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進行治理整頓,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加大投入,採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全全生產。
5.建立和完善有關重大危險源監控和存在事故隱患的危險源治理的法規和政策,探索建立長效機制。
三、重大危險源申報登記的範圍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根據國家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和《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以及實際工作的需要,重大危險源申報登記的範圍如下:
1.貯罐區(貯罐);
2.庫區(庫);
3.生產場所;
4.壓力管道;
5.鍋爐;
6.壓力容器;
7.煤礦(井工開採);
8.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
9.尾礦庫。
具體申報登記範圍詳見附屬檔案1。
四、重大危險源的登記與評估
1.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和申報登記範圍的要求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並填寫《重大危險源申報表》(見附屬檔案2)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2.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兩年至少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並出具安全評估報告。安全評估工作應由註冊安全評價人員或註冊安全工程師主持進行,或者委託具備安全評價資格的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危險、有害因素辨識與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嚴重程度,重大危險源等級,安全對策措施,應級救援措施和評估結論等。安全評估報告應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3. 重大危險源的生產過程以及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髮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並將有關情況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五、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的要求
1.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進一步提高對重大危險源監督
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自覺從踐行“三個代表”和執政為民的高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普查、評估、監控、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切實防範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經濟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要把強化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作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布置好,落實好。
2.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成立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
作領導小組和技術指導小組,統一領導、協調和指導轄區內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工作。
3.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和行政
執法的力度,督促轄區記憶體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認真落實國家有關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的規定和要求,全面開展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和監控管理工作。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經行評估、監控及未制定應急預案的,要依據《安全生產法》第85條的規定嚴肅查處。對因重大危險源管理監控不到位、整改不及時而導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嚴肅追究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4.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危險源存在
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難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並採取切實有效的防範、監控措施。
5.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加強重大危險源申報登記的宣
傳和培訓工作,按照國家局組織編寫的《重大危險源申報登記與管理》(試行)教材做好培訓工作,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做好重大危險源的申報登記和管理工作。
6.為規範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各地區應統一按照國家局組織開發的重
大危險源信息管理系統軟體,建立本地區重大危險源資料庫,並根據重大危險源的分布和危險等級,有針對性的做好日常監督工作,採取措施,切實 防範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確保全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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