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遺囑方式法律衝突公約

關於遺囑方式法律衝突公約是1960年第9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制定的旨在統一各國關於遺囑方式的法律適用規則的公約。1964年1月生效。公約的基本精神為成全死者遺志,使遺囑在形式方面易於成立。按照公約規定,凡遺囑方式符合下列法律規定之一者,均為有效。

(1)行為地法;(2)立遺囑人本國法;包括立遺囑時的本國法和立遺囑人死亡時的本國法·,(3)遺囑人住所地法,包括立遺囑時的住所地法及遺囑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4)遺囑人立遺囑時或其死亡時的慣常居所地法;(5)不動產所在地法,但只限於與不動產有關的遺囑。以上法律不包括各有關國家的國際私法,故沒有反致。公約還規定了遺囑的撤銷。遺囑方式的範圍及公約允許的保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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