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慈善募捐行為的意見

基本介紹

  • 發布時間:2015年1月7日
  • 發布單位:寧波市民政局
意見背景,具體意見,

意見背景

2015年1月7日,從寧波市民政局獲悉,為促進當地慈善事業健康發展,寧波市民政局於2014年12月8日在浙江全省率先出台《關於進一步規範慈善募捐行為的意見》(簡稱《意見》)。《意見》共六部分,分別對募捐備案主體、募捐方式、備案部門、備案時間、申請材料、信息公開和資金管理等內容等作了具體規定。《意見》自2015年1月18日起正式實施。
網友“老饞貓”曾是寧波的網路紅人,多次利用個人身份在網上發起募捐,幫助弱者。多次募捐後,“老饞貓”卻遲遲不公布善款清單,被指涉嫌“詐捐”,引起廣大網民的強烈關注。此後,“老饞貓”就在網上消聲匿跡。
寧波市民政部門於2012年出台了《寧波市慈善事業促進條例》(簡稱《條例》),規範個人募捐行為。寧波市民政局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負責人告訴中新網記者,此次出台的《意見》是對《條例》的進一步細化,有利於更好地規範寧波市慈善募捐行為。

具體意見

《意見》明確紅十字會和其他依法登記成立的慈善組織可以組織開展與其宗旨、業務範圍相一致的募捐活動。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事業單位(簡稱其他募捐組織)經備案後可以單獨開展慈善募捐活動。
另外,為幫助特定對象或應對突發事件,經單位或居(村)民委員會同意,可以在本單位或本社區(村)等特定範圍內開展募捐活動。除以上規定情形外的其他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單獨開展面向社會公眾的慈善募捐活動。
《意見》明確慈善募捐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或在公共場所擺放募捐箱,或舉辦義演、義賽、義賣、義拍及慈善晚會以及其他募捐方式進行。
《意見》規定慈善募捐實行備案制,分為事前、事中和事後備案。慈善組織在募捐活動結束後20日內、計畫執行完畢後30日內應向募捐地民政部門備案募集款物情況及其使用計畫執行情況;其他募捐組織備案應在單獨開展募捐活動前5日內、募捐活動結束後20日內和計畫執行完畢後30日內向募捐地民政部門按規定進行備案。
同時明確了備案需提交的材料、備案辦理時限和憑證、募捐活動期限、備案材料的保存等相關內容,讓慈善組織一目了然。
《意見》規定了募捐款物實行專賬管理、獨立核算、專款專用,特彆強調了境外捐贈人捐贈的資金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入境手續;華僑向本市捐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協助辦理有關捐贈手續。明確了其他募捐組織執行完募捐活動的的剩餘款物,應當移交給慈善組織,用於發展慈善事業。
《意見》明確了開展募捐活動前、募捐活動結束後和募集款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畢後的信息公開要求,募捐組織應當按規定時限通過新聞媒體或相關網站向社會公告相應的信息公開內容,同時接受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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