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移動通信網路不良信息傳播治理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加強移動通信網路不良信息傳播治理的通知》是一則國家政府部門的相關機關下發的通知,針對通知中的主要矛盾給出了解決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移動通信網路不良信息傳播治理的通知
  • 發文單位:信息產業部
  • 發布日期:2005-9-26
  • 執行日期:2005-9-26
簡介,相關通知,

簡介

發文單位:信息產業部
發布日期:2005-9-26
執行日期:2005-9-2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網路通信集團公司;各相關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
隨著移動通信業務的快速發展,近年來,基於移動通信網路的移動信息服務業務因其使用方便、服務快捷,得到了廣大用戶的歡迎。但是伴隨移動通信業務的高速增長,也出現了一些問題。近一段時間以來,社會反映移動通信網路上藏污納垢現象嚴重,星相占卜、曖昧情色、美女視頻、有“色”聲訊等堂而皇之地出現在移動信息服務項目中,“談色論性”、“充滿誘惑的夜”等挑逗性語言在欄目標題、信息內容和簡訊廣告中頻頻出現,有的大量散布格調低級的垃圾簡訊,有的甚至公然提供色情圖片、色情語音聊天服務,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關於不得利用電信網路製作、複製、發布、傳播色情、暴力等明令禁止內容的規定,污染了社會風氣,在社會上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相關通知

為了淨化行動網路信息服務環境,進一步加強對移動通信網路不良信息傳播的治理,促進移動信息服務業務的持續健康有序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相關電信運營企業要進一步強化社會責任,在為移動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積極提供相關支撐服務的同時,認真按照“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切實承擔起網路運營商所應承擔的信息安全保障責任,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移動通信網路的接入管理,嚴禁為無相應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者提供接入服務。
(二)完善移動通信網路的接入和傳輸管理流程和工作制度,對所接入的信息服務業務應事先進行信息內容審核,發現含有或用挑逗性語言散布國家明令禁止內容的信息不得接入和傳輸;對已接入和傳輸的,一經發現,應按《電信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要求立即停止接入和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相關電信主管部門報告。
(三)強化技術支撐,加強對移動通信網路所接入和傳輸的文字、聲音、圖像和視頻等信息的日常動態撥測和實時監測,對發現含有或用挑逗性語言散布國家明令禁止內容信息的,應按《電信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要求立即停止接入和傳輸,予以嚴肅處理。
(四)加強社會監督,健全用戶投訴處理機制。要設立專門的用戶不良信息投訴受理平台,對用戶所反映問題立即核實;對問題屬實的,應按《電信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要求立即停止接入和傳輸,予以嚴肅處理,並將有關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用戶。定期在每月10日前將上個月關於受理用戶不良信息投訴及處理情況上報相關電信主管部門。
二、各移動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 應切實承擔起所接入的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的信息安全管理責任,加強對所經營信息服務業務的管理:
(一)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的信息安全管理責任制,完善流程,明確責任,強化信息安全企業法人負責制;
(二)在採集、開發、處理、發布信息時,須對信息內容進行嚴格審查,嚴禁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或用挑逗性語言散布國家明令禁止的信息內容;
(三)完善制度、強化手段,加強對所傳輸內容的監測管理,發現違反規定的,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當地電信主管機構報告。
(四)認真遵守信息產業部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下發的工商廣字[2005]22號通知要求,嚴禁發布含有不良內容的簡訊等移動信息服務廣告。各移動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群組或廣播式傳送帶有商業宣傳性質的簡訊息時,用戶明示拒絕接收的,簡訊息業務提供者應當停止傳送。
(五)各移動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不得利用其業務收費渠道為違法犯罪行為代理收費。
三、在9月底至10月30日期間,相關電信運營企業、各移動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應認真組織、開展不良信息傳播治理的自查自糾活動,逐條核查所發布信息的標題和內容,認真落實本通知的各項要求,對發現的問題,立即整改。
自查自糾工作結束後,各單位應及時對自查自糾情況進行總結。各相關電信運營企業集團總部和提供跨地區移動信息服務業務的企業總部應將總結報告於11月10日以前報信息產業部;其他移動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相關電信運營企業和跨地區移動信息服務業務企業的各地基層企業應將總結報告於11月20日以前報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加強對當地開展移動信息服務的相關電信運營企業和移動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的管理,加大社會監督和依法查處力度,有力淨化當地移動信息服務市場環境。
(一)監督當地相關電信運營企業和移動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按規定做好各自的網路與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並完善相應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聯繫機制,指定專門部門、專門人員負責信息安全監管和與相關電信業務經營者的聯繫溝通。
(二)監督檢查當地相關電信運營企業和移動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自查自糾的情況。對存在問題的,要及時責令相關企業做好整改工作;對拒不改正的或在自查自糾階段故意隱瞞問題的,經查實依法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加強對當地相關電信運營企業受理用戶不良信息投訴及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及時了解社會有關反映,接受社會監督。
(四)對在執行本通知要求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和有關情況,請及時向我部電信管理局反映。
五、通過固定電話及其他電話終端向用戶提供的文字、聲音、圖像和視像等信息服務,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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