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02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我省長江堤防建設的決議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2.05.31
- 實施時間:2002.05.31
於2002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章治文所作的《關於視察我省長江堤防建設情況的報告》。會議認為,報告反映了我省長江堤防建設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提出了進一步加強我省長江堤防建設的...
為此,會議特作出以下決議:一、要進一步加強堤防工程建設力度,確保完成任務。從目前工程情況看,我省長江堤防建設任務重、時間緊。省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進一步採取有效措施,按照國務院的要求,保證配套資金足額到位,確保完成...
第八條 在行蓄洪區內修建莊台、機電站或其他高出地面的建築物,由行署、市水利局統一規劃,按規定報批。修建橫亘行洪區的道路、溝渠等,不得高出地面三十厘米。不準在行洪區內建設工廠企業,種植成片樹木和蘆、荻、條等高桿阻水...
三、加強防洪骨幹工程建設,不斷推進長江治理。繼續加強堤防、海堤達標建設和河口整治,重點加固與長江中下游形成封閉圈的連江支堤、洞庭湖和鄱陽湖重點圩堤、漢江中下游堤防等重要堤防;在對三峽工程蓄水運用後河道沖淤變化研究的基礎上,加強...
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鑒於《安徽省長江、淮河河道堤防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已被國務院《河道管理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等法規代替,決定廢止《安徽省長江、淮河河道堤防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禁止在長江堤防及其管理內興建住宅。已建的居民住宅及其他建築物不得改建、擴建。當地縣、鄉人民政府應當對現有的民宅制訂搬遷計畫,逐步外遷。第十八條在長江防洪工程管理人建設的跨河、穿河、穿堤、臨河 橋樑、碼頭、道路、...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防洪保全基礎設施建設的決定,加快提高我市抗禦自然災害的能力,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有力保障,根據市委常委會和市長辦公會議的精神,現對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