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地方政府主權外貸預算管理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加強地方政府主權外貸預算管理的通知》是財政部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20年05月2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地方政府主權外貸預算管理的通知
  • 發文字號:財國合〔2020〕19號
  • 發布單位:財政部
  • 成文日期:2020年05月29日
檔案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進一步加強地方政府主權外貸(以下簡稱外貸)預算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外貸預算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外貸,是指財政部經國務院批准代表國家統一籌借,並轉貸給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政府的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外貸應當有償還計畫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二、政府承擔償還責任的外貸(以下簡稱政府債務外貸)收入、支出、還本付息付費納入政府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債務餘額納入地方政府債務額度管理。
三、政府承擔擔保責任的外貸(以下簡稱擔保外貸)不屬於地方政府債務,不納入地方政府債務額度管理。
四、外貸收入應當用於貸款法律檔案規定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據預算規定的用途使用政府債務外貸資金。
五、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於每年9月底前向財政部報送下年度外貸資金使用計畫,內容包括本地區外貸總規模、政府債務外貸和擔保外貸按省、市、縣分行政區劃項目明細情況等。項目實施單位、項目協調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項目進度對下年度外貸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合理預計,省級財政部門據此制定外貸資金使用計畫。
六、地方政府當年新增政府債務外貸規模加上當年新增一般債券發行額應當不超過經批准的新增一般債務限額。
七、為提高政府債務外貸預算執行進度,財政部每年隨提前下達下年度新增一般債務限額,按不超過當年新增政府債務外貸額度的60%,提前下達地方下年度新增政府債務外貸額度和分區劃項目明細。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提前下達的政府債務外貸分區劃項目明細,及時向有關市縣下達新增政府債務外貸額度。
八、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當年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後,財政部下達當年新增政府債務外貸額度。地方政府債務外貸不得突破財政部下達的地方政府債務外貸額度。
九、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年9月底前對當年本地區新增政府債務外貸額度使用情況進行預估。
新增政府債務外貸實際使用規模小於年初下達額度的,可以在不突破當年新增一般債務限額的情況下,報經省級政府批准並報財政部備案,將尚未實際使用的額度調劑用於當年或以後年度發行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債券。
十、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財政部下達的政府債務外貸額度和分區劃項目明細,按規定履行法律程式後,做好外貸舉借、使用、償還等工作。
預算執行中,確需在項目間調劑使用政府債務外貸額度不涉及跨市縣、跨預算級次的,由財政部門在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的政府債務外貸額度內調劑使用;跨市縣或者跨預算級次的,由省級和有關市縣財政部門在不突破財政部下達的政府債務外貸額度、履行法定批准程式並嚴格防控政府債務風險的前提下調劑使用。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將在項目間調劑使用政府債務外貸額度情況及時向財政部報告。
十一、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將提前下達的新增政府債務外貸額度內舉借的新增政府債務外貸編入年度預算,經省級政府報本級人大批准後執行。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將上級財政部門提前下達的新增政府債務外貸額度內舉借的政府債務外貸編入年度預算或調整預算,經本級政府報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後執行。
十二、省級財政部門在財政部下達額度與提前下達額度的差額內,新增舉借的政府債務外貸及其安排的本級支出和轉貸市縣支出,應當列入預算調整方案,經省級政府報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後執行。有關市縣級財政部門比照辦理。
十三、政府債務外貸收入應當在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合計線下反映,省級按貸款來源列“地方政府向國際組織借款收入”或“地方政府向外國政府借款收入”,市縣級按貸款來源列“地方政府向國際組織借款轉貸收入”或“地方政府向外國政府借款轉貸收入”。
十四、政府債務外貸安排本級的支出,應當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合計線上反映,根據支出用途列入有關預算科目。
十五、省級財政部門將財政部轉貸的政府債務外貸再轉貸給市縣政府,應當在省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合計線下反映,按貸款來源列“地方政府向國際組織借款轉貸支出”或“地方政府向外國政府借款轉貸支出”。
十六、省級財政部門將財政部轉貸的政府債務外貸撥付給下級政府使用的支出按資金用途列“轉移性支出”——“專項轉移支付”中相應的支出科目。市縣財政部門收到省級財政部門撥付的外貸收入,列“轉移性收入”——“專項轉移支付收入”中相應科目。
十七、政府債務外貸的還本支出應當根據當年到期政府債務外貸規模、一般公共預算財力等因素合理預計、妥善安排,並列入年度預算草案。
政府債務外貸的還本支出應當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合計線下反映,按貸款來源列“地方政府向國際組織借款還本支出”或“地方政府向外國政府借款還本支出”。
十八、政府債務外貸的利息、費用應當根據政府債務外貸規模、利率、費率等情況合理預計,並列入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
政府債務外貸的息費支出應當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合計線上反映,按貸款來源列“地方政府向國際組織借款付息支出”或“地方政府向外國政府借款付息支出”。
十九、新增政府債務外貸規模實際使用大於年初政府下達規模的,可以通過先行調度庫款的方法保障項目支出,外貸資金提取後及時回補國庫。
二十、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轉貸協定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轄區內外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承諾費等費用,未及時償還的,財政部可以採取財政預算扣款、加收罰息等有效措施以保證欠款回收。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再轉貸協定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轄區內外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承諾費等費用,未及時償還的,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按照再轉貸協定約定採取有效措施以保證欠款回收。
二十一、擔保外貸的償還主體是舉借債務的企業或單位。對於地方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外貸,地方政府依法承擔有關擔保責任所需支出納入相應年度一般公共預算予以安排。
地方財政部門在履行擔保責任後,應當依法對有關責任方行使追索權,追回的資金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並沖減對應支出科目。
二十二、預算年度終了,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編制一般公共預算決算草案時,應當全面、準確反映政府債務外貸收入、支出、還本付息付費等情況。因本地區政府實際新增債務外貸規模變化使實際政府債務外貸支出與經批准的預算出現不同時, 應當在一般公共預算決算草案中予以說明。
二十三、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地區外貸的項目立項、資金使用、項目績效、債務償還的監督管理。
二十四、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向社會主動公開政府債務外貸額度、餘額、期限結構、使用、償還等情況,主動接受監督。
二十五、財政部駐各地監管局應當加強對所在地外貸的監督,督促地方規範外貸的使用、償還等行為,按照財政部有關要求對地方政府外貸債務額度管理、外貸計畫審核及執行等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財政部。
二十六、各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履行相應職責造成不良影響的,以及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十七、項目實施單位、項目協調機構及財政部門和個人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貸款資金,滯留、截留、挪用及其他違反規定使用貸款資金,以及從貸款中非法獲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二十八、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統借自還主權外債預算管理辦法》(財金〔2010〕185號)同時廢止。
財 政 部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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