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辦理死刑覆核案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辦理死刑覆核案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辦法》

法[2014]346號

為切實保障死刑覆核案件被告人的辯護律師依法行使辯護權,確保死刑覆核案件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辦理死刑覆核案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辦法
  • 檔案號碼:法[2014]346號
  • 立法目的:保障死刑覆核辯護律師辯護權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辦理死刑覆核案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辦法》
法[2014]346號
為切實保障死刑覆核案件被告人的辯護律師依法行使辯護權,確保死刑覆核案件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死刑覆核案件的辯護律師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詢立案信息。辯護律師查詢時,應當提供本人姓名、律師事務所名稱、被告人姓名、案由,以及報請覆核的高級人民法院的名稱及案號。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能夠立即答覆的,應當立即答覆,不能立即答覆的,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答覆,答覆內容為案件是否立案及承辦案件的審判庭。
第二條 律師接受被告人、被告人近親屬的委託或者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死刑覆核案件辯護律師的,應當在接受委託或者指派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庭提交有關手續。
辯護律師應當在接受委託或者指派之日起一個半月內提交辯護意見。
第三條 辯護律師提交委託手續、法律援助手續及辯護意見、證據等書面材料的,可以經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後代收並隨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承辦案件的審判庭或者在當面反映意見時提交;對尚未立案的案件,辯護律師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在立案後隨案移送。
第四條 辯護律師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場所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但依法不公開的材料不得查閱、摘抄、複製。
第五條 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的,案件承辦法官應當及時安排。
一般由案件承辦法官與書記員當面聽取辯護律師意見,也可以由合議庭其他成員或者全體成員與書記員當面聽取。
第六條 當面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應當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辦公場所進行。辯護律師可以攜律師助理參加。當面聽取意見的人員應當核實辯護律師和律師助理的身份。
第七條 當面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時,應當製作筆錄,由辯護律師簽名後附卷。辯護律師提交相關材料的,應當接收並開列收取清單一式二份,一份交給辯護律師,另一份附卷。
第八條 當面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時,具備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指派工作人員全程錄音、錄像。其他在場人員不得自行錄音、錄像、拍照。
第九條 覆核終結後,受委託進行宣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判後五個工作日內將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送達辯護律師。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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