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覆核檢察廳

死刑覆核檢察廳

死刑覆核檢察廳,前身是死刑覆核檢察工作辦公室,是為加強死刑覆核檢察工作,經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研究決定設立的廳級臨時機構。承擔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活動的法律監督。該廳已於2012年下半年成立,正式成為最高人民檢察院21個內設機構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死刑覆核檢察廳
  • 外文名:The death penalty review prosecutor's Office
  • 隸屬最高人民檢察院
  • 性質:政府機構
機構介紹,五項職責,成立背景,新規則,

機構介紹

死刑覆核檢察廳,即死刑覆核檢察工作辦公室是為加強死刑覆核檢察工作,經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研究決定設立的廳級臨時機構。承擔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活動的法律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成立死刑覆核檢察廳及監督死刑覆核程式的法律依據是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五項職責

一、對最高人民法院覆核的死刑案件,認為確有必要的,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
二、對最高人民法院通報的死刑覆核結果進行分析研究;
死刑審判死刑審判
三、負責對省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死刑二審案件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四、承擔檢察機關辦理死刑案件適用死刑政策和死刑標準的研究工作;
五、承擔院領導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任務。
死刑覆核檢察廳內設辦公室、業務一處、業務二處、業務三處4個處級機構。

成立背景

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下放長達27年之久的死刑覆核權。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法判決的以外,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依法判處和裁定的,都應當報請最高法核准。
經過幾年實踐,死刑覆核工作已經進入規範運行、穩步發展階段。最高法按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嚴格掌握和統一死刑適用標準,依法審理死刑覆核案件,取得良好效果。
作為法律上尚保留死刑的國家,我國對死刑適用實體和程式都進行了嚴格限制。死刑覆核程式作為控制死刑的最後一道防線,體現了我國慎用、少用死刑的思想,由最高法統一行使,也保證了量刑尺度統一與權威,對減少死刑案件誤判、錯判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在學界看來,現階段我國死刑覆核程式仍不完善。
“刑事訴訟法對死刑覆核程式的規定比較概括,實踐中一些操作性措施往往由最高法自行制定和實施,有一定封閉性。”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刑法研究室主任劉仁文表示,完善死刑覆核程式,僅僅依靠法院一家是不夠的,還有賴於各有關主體的共同參與和相互配合。無論是檢察機關、辯護律師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都應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也正因為如此,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在事關被告人生死命運的最後階段,如何通過適當的程式介入,履行檢察監督職能,是死刑覆核程式研究的重要課題。
其實,自2007年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權以來,最高檢就成立了內設機構——死刑覆核檢察工作辦公室,對死刑覆核案件的法律監督進行了一些有益探索。2012年8月16日,最高檢官方網站上死刑覆核檢察廳取代死刑覆核檢察工作辦公室。

新規則

最高檢公布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針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覆核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予以了進一步細化和明確規定。根據規定,最高檢必要時可以審閱案卷、訊問被告人、覆核主要證據。
規則指出,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在死刑覆核期間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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