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在1983.08.16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 頒布時間:1983.08.16
  • 實施時間:1983.08.16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高級法院、鐵路運輸檢察院、鐵路公安局:
在最近開展的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鬥爭中,有一些地方人民法院提出把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判,以便及時就地懲處那些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經共同研究,我們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有關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的規定,在當前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這段期間,中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決定把某些屬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應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判,以便依法從重從快懲處這些罪惡嚴重的普通刑事犯罪分子。執行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上述規定,同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並不矛盾,是互相一致、互相補充的。在一般的情況下,均應遵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原則規定辦理,即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只是在有必要的時候,中級人民法院才把自己管轄的上述案件中的若干件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判,中級人民法院終審。死刑覆核仍按既定法律程式辦理。
在中級人民法院決定把自己管轄的上述案件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時,有關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互相緊密配合、主動聯繫,共同商議制定協調一致的具體辦法,以保證準確地依法從重從快懲處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
特此通知,希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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