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關於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文物局聯合制定,於2022年9月5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5日
  • 實施時間:2022年9月5日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文物局
發布信息,內容解讀,檔案全文,答記者問,

發布信息

202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文物局聯合制定了《關於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內容解讀

《意見》強調依法懲治文物犯罪和加強文物保護的重要性,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文物行政部門依法懲治和有效防範文物犯罪,切實保護國家文化遺產安全。《意見》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進一步明確對相關妨害文物管理行為的認定。《意見》明確,針對古建築、石窟寺等不可移動文物中包含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部分實施盜掘,符合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規定的,以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追究刑事責任,並明確了“多次盜掘”的認定標準。針對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不可移動文物未遂,同時構成其他文物犯罪的情形,《意見》明確擇一重罪論處。《意見》還立足辦案實踐,就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和倒賣文物罪中的“以牟利為目的”的認定,作出了指引性規定。
二是進一步規範涉案文物認定和鑑定評估程式。《意見》明確就涉案文物是否屬於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等特定類別的不可移動文物,是否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以及有關行為對文物造成的損毀程度和價值影響等事項,均可以進行認定和鑑定評估,並要求鑑定評估報告應當依照《涉案文物鑑定評估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式和格式文本出具。
三是進一步明確文物犯罪案件的管轄。根據《意見》規定,文物犯罪案件的犯罪地既包括工具準備地、勘探地、盜掘地,還包括涉案文物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加工地、儲存地等,以解決實踐中“由物及案”的管轄難題。同時,為有利查清事實、提高辦案效率,《意見》還就妨害文物管理犯罪案件的併案處理作了規定。
四是進一步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意見》規定,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可以依法認定主犯,以全鏈條打擊文物犯罪網路;對有文物違法記錄或犯罪前科人員及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相關犯罪的,可酌情從重處罰;對具有自首、立功、認罪認罰等情形的,依法從寬處理。同時,《意見》還要求做好行刑銜接工作,全面打擊文物違法犯罪。
此次有關部門聯合發布《意見》,讓相關犯罪的對象、入罪標準、未遂等問題更加明確、統一,有利於更好地發揮法律的懲戒作用,進一步築牢文物保護法治防線。比如《意見》明確,對古建築、石窟寺等不可移動文物中包含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部分,也應認定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犯罪對象,這讓懲治相關犯罪行為的覆蓋面更廣。而如果盜掘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即使未遂也要追究刑事責任。這些都充分釋放了依法嚴懲的信號,織密了嚴懲涉文物犯罪法網,讓文物更好地穿上法治“防護服”。
保護好歷史文物,是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必然要求,是增強文化自信的重要內容,也是法律賦予每個人的責任。期待有關部門依法加強文物保護管理,持續加大打擊防範文物犯罪力度;社會各界也要提高責任意識,進一步增強法治觀念和文物保護意識,共同保護文物安全、守護好民族的根與魂。

檔案全文

公通字〔2022〕18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文物局
關於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
若干問題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文物局(文化和旅遊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文物局:
為依法懲治文物犯罪,加強對文物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3號,以下簡稱《文物犯罪解釋》)等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文物承載燦爛文明,傳承歷史文化,維繫民族精神,是國家和民族歷史發展的見證,是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珍貴財富,是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凝聚共築中國夢磅礴力量的深厚滋養。保護文物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當前,我國文物安全形勢依然嚴峻,文物犯罪時有發生,犯罪團伙專業化、智慧型化趨勢明顯,犯罪活動向網路發展蔓延,犯罪產業鏈日趨成熟,地下市場非法交易猖獗,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文物行政部門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論述精神,從傳承中華文明、對國家對民族對子孫後代負責的戰略高度,提高對文物保護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責任感使命感緊迫感,勇於擔當作為、忠誠履職盡責,依法懲治和有效防範文物犯罪,切實保護國家文化遺產安全。
二、依法懲處文物犯罪
(一)準確認定盜掘行為
1.針對古建築、石窟寺等不可移動文物中包含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部分實施盜掘,符合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規定的,以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追究刑事責任。
盜掘對象是否屬於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應當按照《文物犯罪解釋》第八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認定。
2.以盜掘為目的,在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表層進行鑽探、爆破、挖掘等作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損害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屬於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未遂,應當區分情況分別處理:
(1)以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為盜掘目標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2)以被確定為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為盜掘目標的,對盜掘團伙的糾集者、積極參加者,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3)以其他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為盜掘目標的,對情節嚴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同時構成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故意損毀文物罪、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多次盜掘”是指盜掘三次以上。對於行為人基於同一或者概括犯意,在同一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本體周邊一定範圍內實施連續盜掘,已損害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盜掘。
(二)準確認定盜竊行為
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針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中的建築構件、壁畫、雕塑、石刻等實施盜竊,損害文物本體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情節嚴重的;
2.以被確定為市、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整體為盜竊目標的;
3.造成市、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本體損毀的;
4.針對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建築構件、壁畫、雕塑、石刻等實施盜竊,所涉部分具有等同於三級以上文物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同時構成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故意損毀文物罪、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準確認定掩飾、隱瞞與倒賣行為
1.明知是盜竊文物、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等犯罪所獲取的文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加工、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符合《文物犯罪解釋》第九條規定的,以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是否“明知”,應當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行為次數和手段,與實施盜掘、盜竊、倒賣文物等犯罪行為人的關係,獲利情況,是否故意規避調查,涉案文物外觀形態、價格等主、客觀因素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為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明知”,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1)採用黑話、暗語等方式進行聯絡交易的;
(2)通過偽裝、隱匿文物等方式逃避檢查,或者以暴力等方式抗拒檢查的;
(3)曾因實施盜掘、盜竊、走私、倒賣文物等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的;
(4)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應當知道的情形。
2.出售或者為出售而收購、運輸、儲存《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可以結合行為人的從業經歷、認知能力、違法犯罪記錄、供述情況,交易的價格、次數、件數、場所,文物的來源、外觀形態等綜合審查判斷,認定其行為系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的“以牟利為目的”,但文物來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十條規定的除外。
三、涉案文物的認定和鑑定評估
對案件涉及的文物等級、類別、價值等專門性問題,如是否屬於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是否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是否屬於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是否屬於珍貴文物,以及有關行為對文物造成的損毀程度和對文物價值造成的影響等,案發前文物行政部門已作認定的,可以直接對有關案件事實作出認定;案發前未作認定的,可以結合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的《涉案文物鑑定評估報告》作出認定,必要時,辦案機關可以依法提請文物行政部門對有關問題作出說明。《涉案文物鑑定評估報告》應當依照《涉案文物鑑定評估管理辦法》(文物博發〔2018〕4號)規定的程式和格式文本出具。
四、文物犯罪案件管轄
文物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包括文物犯罪的預謀地、工具準備地、勘探地、盜掘地、盜竊地、途經地、交易地、倒賣信息發布地、出口(境)地、涉案不可移動文物的所在地、涉案文物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加工地、儲存地、銷售地等。多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立案偵查的文物犯罪案件,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公安機關可以在其職責範圍內併案處理:
(1)一人犯數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
(4)三人以上時分時合,交叉結夥作案的;
(5)多個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盜掘、盜竊、倒賣、掩飾、隱瞞、走私等犯罪存在直接關聯,或者形成多層級犯罪鏈條,併案處理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的。
五、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套用
(一)要著眼出資、勘探、盜掘、盜竊、倒賣、收贓、走私等整個文物犯罪網路開展打擊,深挖幕後金主,斬斷文物犯罪鏈條,對雖未具體參與實施有關犯罪實行行為,但作為幕後糾集、組織、指揮、籌劃、出資、教唆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依法認定為主犯。
(二)對曾因文物違法犯罪而受過行政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多次實施文物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本意見規定相關犯罪行為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三)正確運用自首、立功、認罪認罰從寬等制度,充分發揮刑罰的懲治和預防功能。對積極退回或協助追回文物,協助抓捕重大文物犯罪嫌疑人,以及提供重要線索,對偵破、查明其他重大文物犯罪案件起關鍵作用的,依法從寬處理。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加強與文物行政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強化行刑銜接,對不構成犯罪的案件,依據有關規定及時移交。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的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經審查與案件無關的,應當交由文物行政等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文物行政等部門在查辦案件中,發現涉嫌構成犯罪的案件,依據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文物局
2022年8月16日

答記者問

問題一:請介紹一下《意見》的制定背景和主要經過。
答:文物是重要的文化遺產,承載著中華民族的燦爛文明,傳承著五千多年的歷史文化,做好文物保護工作意義重大。黨中央歷來高度重視文物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文物犯罪嚴重影響文物安全,使我國歷史文化遺產遭到無法估量的損失,對文物犯罪應當堅持從嚴懲治的立場。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台了《關於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相關妨害文物管理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出明確;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文物局、公安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涉案文物鑑定評估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涉案文物鑑定評估工作;黨的十九大以來,公安部會同國家文物局連續4次部署開展打擊防範文物犯罪專項行動,有力打擊和震懾文物犯罪。
近年來,文物犯罪呈現出新形勢新特點,犯罪團伙專業化、智慧型化趨勢明顯,犯罪活動向網路發展蔓延,“探、掘、盜、銷、走私”一條龍的犯罪產業鏈日趨成熟,地下文物交易活躍。同時,實踐中就相關犯罪的對象、未遂、入罪標準等問題,還存在不同認識。
為切實加大文物司法保護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文物局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根據現行法律有關規定,對辦案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法律適用問題作出回應,以更好地指導辦案實踐,依法嚴懲文物犯罪。
問題二:針對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名的具體適用問題,《意見》有何規定?
答:我們對此類案件開展了深入調研,針對實踐反映的突出問題,對該罪的適用作了以下兩方面完善:
一是進一步明確“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範圍。目前相關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具體範圍並沒有明確界定,導致實踐中對於盜掘古建築、石窟寺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古文化遺址或古墓葬部分,應該如何定性存在認識分歧。對此,《意見》規定,古建築、石窟寺等不可移動文物中包含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部分,也應認定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犯罪對象;且盜掘對象是否屬於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應當根據《文物犯罪解釋》第八條、第十五條作出認定,即不以已經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為限。
二是明確了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未遂的認定。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一直是打擊的重點和難點。據統計,2017-2021年,全國法院一審新收各類妨害文物管理刑事案件總計3058件,其中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刑事案件占比超過80%。實踐中,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未遂的情況多發,危害性不容忽視。為更好地把握打擊重點,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意見》明確,對於以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為盜掘目標的等盜掘未遂案件,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問題三:《意見》為何專門對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不可移動文物未遂的法律適用作出規定?是如何規定的?
答:我國文物資源豐富,已知有不可移動文物76萬餘處。對於以破壞性手段盜竊不可移動文物的案件,按照《文物犯罪解釋》規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實踐中犯罪團伙主要是採用破壞性手段對不可移動文物的局部進行盜竊,如切割石窟中一尊佛像的佛頭,很容易因該局部文物本身等級或價值較低,或者被嚴重損毀無法進行等級或價值認定,導致行為人最終未能得到相適應的懲罰,不利於保護文物安全。對此,《意見》規定,對於“針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中的建築構件、壁畫、雕塑、石刻等實施盜竊,損害文物本體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等五類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不可移動文物未遂的犯罪情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問題四:當前地下文物交易活躍,間接助長了盜掘、盜竊文物之風。對此《意見》有何針對性的規定?
答:地下文物交易涉及的相關罪名主要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倒賣文物罪等。實踐中,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及倒賣文物罪中的“以牟利為目的”等主觀要素的判斷,一直是難點問題。為更準確地適用上述罪名,《意見》明確,對是否屬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明知”,應當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獲利情況、文物外觀形態、交易價格等多個主客觀因素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對具有特定聯絡交易方式、逃避或者暴力抗拒檢查、文物犯罪前科等情形,行為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明知”;認定倒賣文物罪中的“以牟利為目的”,可以結合行為人的從業經歷、違法犯罪記錄、交易情況、文物來源等因素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問題五:據悉,2020年8月,公安部會同國家文物局部署開展了全國打擊防範文物犯罪專項行動,請問該專項行動的成果如何?下一步是否有新的舉措?
答:為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公安部會同國家文物局於2020年8月部署開展新一輪全國打擊防範文物犯罪專項行動,組織指揮各地公安機關迅速行動、重拳出擊,破案件、抓逃犯、繳文物、斷鏈條,對各類文物犯罪尤其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盜竊石窟寺石刻、古建築及其構件、盜竊損毀革命文物等犯罪發起凌厲攻勢,取得顯著成效。截至目前,全國公安機關共破獲各類文物犯罪案件3950餘起,其中公安部掛牌督辦的重大文物犯罪案件45起;打掉犯罪團伙790餘個,抓獲犯罪嫌疑人8420餘名,其中公安部A級通緝令逃犯23名;追繳各類文物8.28萬件,其中國家珍貴文物6477件。
下一步,針對當前文物犯罪活動新動向新特點,公安部將組織部署各地公安機關持續推進打擊防範文物犯罪專項行動向縱深發展,緊盯文物流通關鍵環節,持續開展專案攻堅,上追盜掘、盜竊,下查倒賣、銷贓、走私,深挖幕後金主,實現全鏈條打擊。同時,不斷強化與文物等部門協同作戰,健全完善長效機制,打好整體仗合成仗,堅決遏制文物犯罪案件多發勢頭,切實守護國家文物安全。同時,呼籲廣大民眾切實增強法治觀念和文物保護意識,積極舉報文物犯罪線索,共同保護文物安全、守護民族根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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