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重新頒發 《關於跨省公路客貨營運分工的規定》
(試行)的通知 (75)交公路字1270號
各省、市、自治區交通局: 為了更好地為工農業生產和廣大旅客服務,我們組織部分省交通部門對部一九五六年以交公辦(56)字第93號文頒發的《關於跨省路線專責營運的規定》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後的《關於跨省公路客貨營運分工的規定》頒發試行。在試行中有什麼問題,希及時蒐集整理報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跨省公路客貨營運分工的規定
- 發布單位:交通部
- 發布日期:1975-09-23
- 生效日期:1975-09-23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文號】(75)交公路字1270號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關於跨省公路客貨營運分工的規定》
(75)交公路字1270號
各省、市、自治區交通局:
為了更好地為工農業生產和廣大旅客服務,我們組織部分省交通部門對部一九五六年以交公辦(56)字第93號文頒發的《關於跨省路線專責營運的規定》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後的《關於跨省公路客貨營運分工的規定》頒發試行。在試行中有什麼問題,希及時蒐集整理報部。
附:關於跨省公路客貨營運分工的規定
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關於跨省公路客貨營運分工的規定(試行)
跨省(包括中央直轄市和自治區,以下同)公路運輸,必須……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在當地黨委的領導下,加強全局觀念和團結協作,堅持計畫運輸和合理運輸,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共同做好跨省公路運輸工作,以適應社會主義建設不斷發展的需要。
, 原有的站、隊、廠設定較全,車輛配備較多的;該線歷史上由該省經營,且又
基本上能滿足運輸需要的;從國防和戰備運輸考慮,交該省專責營運較為適宜的。如雙方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應由物資流量流向對該省國民經濟關係較大的一方專責營運。目前還不適宜實行專責營運的,經雙方同意,可暫時實行共同營運,但一俟條件成熟,應改由專責營運。
向空駛, 浪費運力,應儘量採取幹線與支線、直達與區間相結合,充分利用跨省
車輛捎運。
跨省貨運, 專責營運省方應儘量滿足對方省港站中轉物資運輸的需要。 遇有特殊情況,運量突增,運力確實不能滿足運量需要時,可請對方省派車協助承運。
跨省客運,如旅客臨時增多,共營者,由始發站所在省方負責臨時加車;專營者,由專營省方負責臨時加車。運力不足時,可由雙方具體協商處理。凡兩省商定的正常客運班次,非經雙方同意,不得擅自停開或增開。
由沿線車站辦理。
跨省路線,如果雙方現行的客貨運輸細則互有牴觸時,一般按起運省方的規定辦理;遇有特殊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
雙方相互代辦的客貨營運業務,原則上互不提取代辦業務手續費;如果一方只為對方代辦,且業務工作量較大,經雙方協商,可酌情提取適當的代辦業務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