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重新頒發 《關於跨省公路客貨營運分工的規定》
(試行)的通知 (75)交公路字1270號
各省、市、自治區交通局: 為了更好地為工農業生產和廣大旅客服務,我們組織部分省交通部門對部一九五六年以交公辦(56)字第93號文頒發的《關於跨省路線專責營運的規定》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後的《關於跨省公路客貨營運分工的規定》頒發試行。在試行中有什麼問題,希及時蒐集整理報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跨省公路客貨營運分工的規定
- 發布單位:交通部
- 發布日期:1975-09-23
- 生效日期:1975-09-23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文號】(75)交公路字1270號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交通部重新頒發
《關於跨省公路客貨營運分工的規定》
《關於跨省公路客貨營運分工的規定》
(試行)的通知
(75)交公路字1270號
(75)交公路字1270號
各省、市、自治區交通局:
為了更好地為工農業生產和廣大旅客服務,我們組織部分省交通部門對部一九五六年以交公辦(56)字第93號文頒發的《關於跨省路線專責營運的規定》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後的《關於跨省公路客貨營運分工的規定》頒發試行。在試行中有什麼問題,希及時蒐集整理報部。
附:關於跨省公路客貨營運分工的規定
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關於跨省公路客貨營運分工的規定(試行)
跨省(包括中央直轄市和自治區,以下同)公路運輸,必須……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在當地黨委的領導下,加強全局觀念和團結協作,堅持計畫運輸和合理運輸,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共同做好跨省公路運輸工作,以適應社會主義建設不斷發展的需要。
第一條: 跨省貨運, 以專責營運為原則。 由哪一省專責營運,雙方可根據下列情況協商議定:物資流量流向對該省國民經濟關係較大的; 該省轄線里程較長
, 原有的站、隊、廠設定較全,車輛配備較多的;該線歷史上由該省經營,且又
基本上能滿足運輸需要的;從國防和戰備運輸考慮,交該省專責營運較為適宜的。如雙方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應由物資流量流向對該省國民經濟關係較大的一方專責營運。目前還不適宜實行專責營運的,經雙方同意,可暫時實行共同營運,但一俟條件成熟,應改由專責營運。
, 原有的站、隊、廠設定較全,車輛配備較多的;該線歷史上由該省經營,且又
基本上能滿足運輸需要的;從國防和戰備運輸考慮,交該省專責營運較為適宜的。如雙方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應由物資流量流向對該省國民經濟關係較大的一方專責營運。目前還不適宜實行專責營運的,經雙方同意,可暫時實行共同營運,但一俟條件成熟,應改由專責營運。
第二條: 跨省客運, 以共同營運為原則。 至於旅客流量較少或營運里程較短,不適宜共同營運,或歷史上一直由一省專責營運,且能適應需要者,經雙方同意,可由一省專責營運。有的跨省客運路線起止站都屬一省,只是途中經由鄰省部分路段,應由起止站所在省方專責營運;起站省與止站省之間越經另一省者,可由起站省與止站省共同營運。
第三條: 跨省路線客貨運輸, 應以辦理跨省業務為主。 至於各省所轄路段的區間和有關的支線運輸, 原則上應由各省負責營運:但為避免同一路線上車輛相
向空駛, 浪費運力,應儘量採取幹線與支線、直達與區間相結合,充分利用跨省
車輛捎運。
跨省貨運, 專責營運省方應儘量滿足對方省港站中轉物資運輸的需要。 遇有特殊情況,運量突增,運力確實不能滿足運量需要時,可請對方省派車協助承運。
跨省客運,如旅客臨時增多,共營者,由始發站所在省方負責臨時加車;專營者,由專營省方負責臨時加車。運力不足時,可由雙方具體協商處理。凡兩省商定的正常客運班次,非經雙方同意,不得擅自停開或增開。
向空駛, 浪費運力,應儘量採取幹線與支線、直達與區間相結合,充分利用跨省
車輛捎運。
跨省貨運, 專責營運省方應儘量滿足對方省港站中轉物資運輸的需要。 遇有特殊情況,運量突增,運力確實不能滿足運量需要時,可請對方省派車協助承運。
跨省客運,如旅客臨時增多,共營者,由始發站所在省方負責臨時加車;專營者,由專營省方負責臨時加車。運力不足時,可由雙方具體協商處理。凡兩省商定的正常客運班次,非經雙方同意,不得擅自停開或增開。
第四條: 物資部門的託運計畫應向物資所在地公路運輸部門報送。計畫受理後,應及時送轉承運單位。貨運業務的受理,由物資起運站負責; 客運票的發售,
由沿線車站辦理。
由沿線車站辦理。
第五條: 跨省路線的客貨運費, 貨運一般按起運省費率計算, 客運應統一票價,如何統一,由雙方協商議定。
跨省路線,如果雙方現行的客貨運輸細則互有牴觸時,一般按起運省方的規定辦理;遇有特殊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
跨省路線,如果雙方現行的客貨運輸細則互有牴觸時,一般按起運省方的規定辦理;遇有特殊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六條: 跨省路線,原則上不應在對方省設立獨立的運輸業務機構。車站的設立,應按行政管轄區域各自設站。各方的車站,都應為對方省代辦客貨營運業務。但在大的物資中轉集散點,為適應運輸需要,經雙方協商同意,專責營運省方可在對方派駐業務人員,在當地交通運輸部門領導下,辦理專責營運業務和行車人的食宿等項事宜。
雙方相互代辦的客貨營運業務,原則上互不提取代辦業務手續費;如果一方只為對方代辦,且業務工作量較大,經雙方協商,可酌情提取適當的代辦業務手續費。
雙方相互代辦的客貨營運業務,原則上互不提取代辦業務手續費;如果一方只為對方代辦,且業務工作量較大,經雙方協商,可酌情提取適當的代辦業務手續費。
第七條: 跨省路線,雙方行車人員應接受當地交通運輸部門的領導。對方行車人員的食宿,燃潤料的加添和車輛拋錨、肇事等,當地車站應積極安排或聯繫有關部門解決,所需費用由車屬單位負擔。
第八條: 凡跨越兩省或兩省以上的客貨營運路線,有關省交通局應根據本規定精神,結合實際情況,簽訂具體營運分工協定,共同遵守。雙方簽訂的協定或補充修改的協定,均應報交通部備案。
第九條: 本規定頒發之日起,交通部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以交公辦(56)字第98號文頒發的《關於跨省路線專責營運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