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完善我市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相關政策措施的通知

關於調整完善我市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相關政策措施的通知是2014年,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員會等機構發布的一個涉及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通知。

基本信息,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標準,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比例,工作要求,

基本信息

市屬各高校及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健全普通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更好地滿足學生國家助學貸款需求,根據市政府《關於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通知》(津政發〔2007〕56號)和《財政部 教育部 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關於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相關政策措施的通知》(財教〔2014〕180號)等有關檔案,調整完善我市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標準和資助比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標準

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高職學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8000元;年度學費和住宿費標準總和低於8000元的,貸款額度可按照學費和住宿費標準總和確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12000元;年度學費和住宿費標準總和低於12000元的,貸款額度可按照學費和住宿費標準總和確定。

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比例

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比例應與當年國家助學金資助比例相當。全日制研究生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比例根據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等獎助政策覆蓋範圍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確定。
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在同一學年內不得重複申請獲得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只能選擇申請辦理其中一種貸款。全日制研究生原則上申請辦理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

工作要求

各有關部門要繼續大力推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滿足本專科學生和研究生的貸款需求。財政部門要足額安排並及時撥付國家助學貸款貼息和風險補償金資金。經辦銀行要根據貸款需求,足額安排並及時下達國家助學貸款信貸資金。高校要按照規定,承擔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的50%,並配合經辦銀行核准申請貸款學生的學費和住宿費標準。
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標準調整後,《財政部 教育部 總參謀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學生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236號)、《財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總參謀部 總政治部關於實施退役士兵教育資助政策的意見》(財教〔2011〕538號)和市財政局、市教委《關於印發〈天津市普通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的通知》(津財教〔2007〕43號)中有關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和學費資助的標準,相應調整為本專科學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和學費資助的其他事項,仍按原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簽訂的貸款契約仍然有效且繼續執行。
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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