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哈爾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

關於調整哈爾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
哈人社發〔2013〕75號

各定點醫療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水平,滿足參保人群醫療保障需求,減輕個人負擔,根據《哈爾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76號)和《哈爾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暫行辦法》(哈政辦〔2012〕33號)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調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水平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待遇標準
調整增加部分人工器官、體內置入材料、一次性特殊醫用材料項目,調整增加項目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一致;最高支付限價標準,按新調整的限價執行,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同步執行。
參保居民住院就醫,使用人工器官、體內置入材料的,在最高限價以內,按材料費的實際價格,由個人自付35%後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因病需要,從第二套(只/個)起,在最高限價以內由個人自付55%後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使用一次性特殊醫用材料,在最高支付限價以內的,按材料費的實際價格,由個人自付35%後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
二、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待遇標準
(一)參保居民門診使用統籌基金時,免收起付金;
(二)將心電圖、黑白B超、胸透、血常規、尿常規、便常規六項門診檢查項目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
三、減輕困難群體參保繳費負擔
取消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參加城鎮民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全額補助。
本通知自4月1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3月2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