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是伊春市人民政府2010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春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
  • 目的:進一步減輕參保居民看病就醫負擔
  • 學生:所屬地教育部門統一組織參保
  • 執行機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局)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局),省屬、中屬在伊行政機構,各企事業單位,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進一步減輕參保居民看病就醫負擔,調動城鎮居民參保積極性,體現政府關注民生、改善民生的措施和要求,根據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行情況,現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門診大病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不變,市財政、各區(局)財政補助基金分別在原標準基礎上提高5元/人/年。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年最高支付限額由1萬元提高到3萬元。學生兒童最高支付限額由2萬元提高到4萬元。
三、患有尿毒症進行血液透析、腎(肝)移植術後服用抗排異藥物治療、各種癌症放化療的參保居民,其門診大病支付限額由1萬元提高到3萬元。
四、門診大病的起付標準為400元。已參保的門診大病居民到定點醫院就診發生符合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
五、已參保的學生、兒童發生意外傷害住院治療,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
六、參保居民符合《黑龍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的生育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部分,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範圍和最高支付限額為:正常產800元,難產1200元,剖腹產1700元,側切12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200元,住院時須持同級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準生證明。
七、學生由所屬地教育部門統一組織參保。
八、城鎮居民連續繳費未滿3年,最高支付限額按《伊春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執行。間斷繳費的參保居民不累計計算繳費年限。
已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國有森工企業一次性安置退休人員,選擇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年限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年限連續計算。
已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國有森工企業一次性安置未退休人員,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2008年以來未間斷繳費並接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的,參保年限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年限連續計算。
九、各地要進一步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密切與相關部門的聯繫,強化服務管理,簡化辦事程式,提高經辦效率,做好城鎮居民的參保經辦服務工作。各定點醫療服務機構要堅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藥、合理治療”的原則,加強內部管理,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為城鎮居民提供優質的醫療服務。
十、調整後的標準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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