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涉及保險理賠司法鑑定工作的通知

《關於規範涉及保險理賠司法鑑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是法務部辦公廳、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2021年聯合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規範涉及保險理賠司法鑑定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法務部辦公廳、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內容解讀,

內容解讀

《通知》對規範涉及保險理賠司法鑑定工作(以下簡稱涉保司法鑑定)提出明確要求。
《通知》強調,加大監管力度,堅決杜絕涉保司法鑑定中“司法黃牛”“暗箱操作”,堅決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通知》指出,近年來,廣大司法鑑定機構和保險機構認真履責,積極作為,有力維護了人民民眾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但涉保司法鑑定還存在著不規範、不誠信等問題。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各銀保監局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規範涉保司法鑑定、加強行業監管作為“我為民眾辦實事”的具體舉措,完善制度機制,加大監管力度,堅決杜絕涉保司法鑑定中“司法黃牛”“暗箱操作”,堅決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提升保險業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提高司法鑑定質量和公信力,切實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通知》強調,要進一步強化監督管理,規範執業行為。一是堅持公正合規,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涉,不得有收受他人財物、接受請吃、出具虛假鑑定意見、謀取不正當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為;保險機構和當事人不得干涉司法鑑定機構獨立、公正執業,不得與司法鑑定從業人員、相關組織或個人串通操控涉保司法鑑定牟利;保險機構不得與司法鑑定機構簽訂合作協定,保險機構從業人員不得違規兼任司法鑑定人。二是提倡共同委託,協商選擇司法鑑定機構,共同確認鑑定材料;無法協商一致的,雙方可共同在司法行政機關公告的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名冊中隨機選擇;在出具鑑定意見書之前,保險機構和(或)當事人不得就同一鑑定事項另行委託鑑定。三是鼓勵到場見證,保險機構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派員到場見證並在相關材料上籤字確認;保險機構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鑑定,應當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通知》要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與同級銀行保險監管部門加強溝通交流,構建長效機制。要構建信息共享機制,及時提供並更新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名冊、保險機構聯絡員信息及相關監管信息;要構建通報會商機制,建立涉保司法鑑定重大案件通報和重大問題會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涉保司法鑑定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構建糾紛解決機制,暢通投訴舉報受理渠道,建立完善糾紛調解機制,充分發揮專家優勢,積極化解矛盾;要構建聯合執法機制,通過聯合執法、委託執法、異地交叉執法等措施,嚴厲打擊 “司法黃牛”利用鑑定進行保險欺詐等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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