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宣言

關於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宣言,開發中國家提出並經國際法確認的一項重要原則。

包括對自然資源的永久所有權、使用權、處置權、自由行使權。1952年聯合國決議宣布,開發中國家為實現經濟發展計畫,可以且應該根據本國利益,自由決定其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1974年聯合國大會第六屆特別會議通過的《關於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宣言》和《行動綱領》明確指出“每個國家對自己的自然資源和一切經濟活動擁有充分的永久主權”,各國有權根據本國的利益採取適當措施,對本國自然資源開發、分配、銷售等實行有效控制,其中包括對自然資源實行國有化或把所有權轉移給本國國民,有權對跨國公司的活動進行限制和監督,並要求跨國公司對其自然資源進行的掠奪性開採、損害和消耗進行賠償。1974年第29屆聯大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再次確認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原則。1975年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第二次會議進一步指出,其他國家不得採取任何形式的經濟、政治或其他強制性措施,阻礙其對自然資源行使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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