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統一提單某些法律規定國際公約

關於統一提單某些法律規定國際公約簡稱“海牙規則”。為確定承運人與託運人的責任和義務及賠償限額等而簽訂的公約。於1924年8月25日在布魯塞爾簽訂。1931年6月2日起生效。海上貨物運輸方面重要的國際公約之一。至今已有50多個國家參加了海牙規則。主要內容包括:承運人的責任和義務,託運人的責任和義務,訴訟時效,承運人應享受的豁免,以及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害的賠償限額等。

1968年在布魯塞爾召開外交會議,通過了國際海事委員會起草的修改海牙規則的議定書,這項議定書與原有規則一起,簡稱為海牙——維斯比規則。在第三世界國家的推動下,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受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的委託,經過多年的醞釀、討論和修改,於1976年第九次會議上通過了《海上貨物運輸公約草案》,並經聯合國1978年3月在漢堡召開的海上貨物運輸會議審議通過。該公約生效後將逐步取代海牙規則或海牙——維斯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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