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組織申報2015年省財政新增扶持中小微企業資金(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基金)的通知

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廣東省粵科金融集團有限公司、廣東恆健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創新完善中小微企業投融資機制的若干意見》(粵府〔2015〕66號),建立健全中小微企業融資政策性擔保和再擔保機構,根據《廣東省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粵財工〔2014〕179號)及有關規定,現將2015年省財政新增扶持中小微企業資金(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基金)申報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支持方式,申報條件,申報要求,

支持方式

在省屬投資公司(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廣東省粵科金融集團有限公司、廣東恆健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中遴選1家,以注資方式安排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基金10億元,支持省級再擔保機構開展中小微企業政策性再擔保業務。

申報條件

(一)申報主體為省屬投資公司(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廣東省粵科金融集團有限公司、廣東恆健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二)申報主體下屬有省級再擔保機構,或承諾在2015年底前新成立一家具備再擔保條件的有限公司。
三、使用管理要求
(一)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基金採取有限合夥制的基金公司運作,引導放大社會資本投入。
(二)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基金用於開展中小微企業政策性再擔保業務。
(三)使用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基金提供再擔保的貸款,其貸款方須為中小微企業,單筆擔保貸款金額300萬元(含)以下。
(四)獲得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基金的省級再擔保機構,自2015年起,開展中小微企業再擔保業務的比例不低於60%。
(五)獲得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基金的省級再擔保機構,須於每年1月底、7月底前將開展中小微企業再擔保業務情況和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基金使用情況的年度、上半年工作報告報送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每年組織對獲得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基金的省級再擔保機構進行工作檢查。檢查中發現存在影響省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基金的安全運行、專款專用的情況,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將按照《財政部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採取相應處理處罰措施。

申報要求

申報材料包括:
(一)申請報告。內容包括:
1.單位基本情況;
2.下屬省級再擔保機構的總體情況;擬新成立省級再擔保機構的提供籌備工作進展情況。
3.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基金使用工作方案(使用工作方案須符合本通知第三部分“使用管理要求”的全部條款)
(二)證明資料(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包括但不限於:單位營業執照、省級再擔保機構的資質證書、董事會決議、政府有關部門的有關批文或函件,等等。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