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

《關於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是河北省地稅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2年10月2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
  • 發布單位:河北省地稅局
  • 發布日期:2012年10月23日
  • 主題分類:稅務
檔案全文
現將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未就其虛開金額申報並繳納增值稅的,應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已就其虛開金額申報並繳納增值稅的,不再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納稅人發生本公告規定事項,此前已處理的不再調整;此前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對代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批覆》(國稅函發〔1995〕41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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