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布《飲食服務業國家級技術交流競賽活動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關於發布《飲食服務業國家級技術交流競賽活動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在1996.07.30由國內貿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發布《飲食服務業國家級技術交流競賽活動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6年07月30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7月30日
  • 頒布單位:國內貿易部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飲食服務業的行業管理,規範飲食服務業國家級技術交流競賽活動,維護國家聲譽,保障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飲食服務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飲食服務業,是指餐飲業、旅館業、攝影及擴印業、理髮及美容化妝業、沐浴業、洗染業、日用品修理業、印章刻字業、家庭服務業及其他居民服務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飲食服務業國家級技術交流競賽活動(以下簡稱活動),是指在中國境內舉辦冠名“中國”、“全國”、“中華”、“國際”等名稱的飲食服務業的各種專業性技術競賽(包括各種展示、展銷活動中的技術競賽);以中國隊或中國國家隊名義參加國際性的飲食服務業技術交流、競賽等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擬舉辦活動的任何組織和個人。
第五條 國內貿易部是國家飲食服務業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飲食服務業國家級技術交流競賽活動的審批、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舉辦活動的條件
第六條 舉辦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提供舉辦活動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二)有與該活動規模相適應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三)有健全的籌備機構和組織,並有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
(四)熟悉飲食服務行業,具備組織該活動的能力,能保證整個活動嚴謹有序,編排合理;
(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對飲食服務行業的發展具有正確引導積極推動作用;
(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廣泛性;
(七)具有健全的評判機構,各行業專項評判組由七人以上組成,評判人員必須具備國家級評審資格(國家級評審資格由國內貿易部另行規定);
(八)參賽地區原則上應當達到全國省、自治區、直轄市總數的一半以上,參賽人員應當具有廣泛性、代表性。
第七條 參賽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參賽選手由地方選拔產生;
(二)熱愛本職工作,遵紀守法;
(三)在工作崗位上起業務骨幹作用,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水平;
(四)服從活動組織機構領導,聽從安排,遵守各項競賽制度;
(五)具備競賽規定的基本技術條件和參賽資格。
第八條 以國家隊名義參加國際性技術交流、競賽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組建國家隊的必要性和國家隊的組建方案須由國內貿易部審定。國家隊隊員一般應當由公開比賽選拔產生,特殊情況下,由國內貿易部指定組團;
(二)國家隊領導包括正副團長、領隊、主教練等須經國內貿易部批准;
(三)團隊隊員的構成要與出國任務相符合,競賽選手的技藝應能代表我國的先進水平;
(四)國家隊出國前,須進行必要的集訓,加強外事教育,具有強烈的為國爭光,提高技藝的責任感。
第三章 審批程式
第九條 申辦方須在每年11月底前提交下年度舉辦活動的書面申請和實施方案,報國內貿易部審核批准。國家有關部門對活動另有規定的,須經國內貿易部審批後,再到各有關部門辦理具體手續。
第十條 因其他原因未提前預報的申辦方最遲應當在實施六個月前正式提出申請報告和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申辦方在籌辦過程中,需對已批准方案作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批准單位並獲準。必要時,須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嚴格控制同行業同性質的活動,原則上一年不超過二次。
第十三條 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對活動的安排要認真設計,科學管理,確保賽事的公開、公正和公平。各項成績要真實、可靠,嚴防虛偽和作弊行為。要注意安全,避免發生各種事故。
第十四條 舉辦各類活動,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堅持社會效益為主的原則,嚴格執行各項財經紀律。對以競賽活動為名,行違法亂紀之實的人和事要依法查處。
第十五條 未經批准舉辦或不按預先批准方案舉辦的活動,一律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國際”等名稱,不得打“中國隊”或“國家隊”的旗號。對擅自舉辦的活動,行業內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抵制,並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行業主管部門對該活動有權制止,有權宣布評選、競賽成績無效。對該活動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和不良後果,全部由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活動結束後,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應當認真總結經驗,並在一個月內將活動總結以書面形式(專業技術競賽包括成績冊)報國內貿易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內貿易部飲食服務業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