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布《中外合作辦學暫行規定》的通知

關於發布《中外合作辦學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5.01.26由國家教育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發布《中外合作辦學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5年01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1月26日
  • 頒布單位:國家教育委員會
檔案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教育廳、文教辦(教衛辦、教衛委),北京市教育局、高教局、成人教育局,天津市教育局、高教局、第二教育局,上海市教育局、高教局、成人教育委員會,廣東省高教局,計畫單列市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委,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各委屬高等學校:
為加強對中外合作辦學的管理,促進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和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我委制定了《中外合作辦學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印發你們,在國務院發布有關中外合作辦學的行政法規前,按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發布之前,業經批准或批准手續不完備的合作辦學機構,均請各地、各部門按本《規定》複審,並按隸屬關係和審批許可權,完善審批和備案手續。
各地、各部門在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通報我委。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將本通知轉發至本地區所有高等學校(包括國務院各部委所屬院校)及有關單位。
國家教育委員會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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