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外合作辦學教育學費管理辦法

《上海市中外合作辦學教育學費管理辦法》為進一步做好中外合作辦學學費管理工作,規範教育機構中外合作辦學收費行為,促進中外合作辦學健康發展,根據《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以及本市教育收費等相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2月23日,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發布《上海市中外合作辦學教育學費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中外合作辦學教育學費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有關學校: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教委於2018年2月11日聯合印發的《關於印發<上海市中外合作辦學教育學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滬發改規範〔2018〕2號),經評估需繼續實施,有效期延長至2025年3月31日。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2023年2月23日

內容全文

  為進一步做好中外合作辦學學費管理工作,規範教育機構中外合作辦學收費行為,促進中外合作辦學健康發展,根據《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以及本市教育收費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上海市行政區域內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或者備案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項目。
  第二條(定價形式)
  公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學歷教育學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非學歷中外合作辦學學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
  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學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按照本市民辦學校收費管理要求執行。
  第三條(定價管理)
  公辦學校以生均培養成本為主要依據,統籌兼顧辦學收入與支出,合理確定中外合作辦學學費標準。
  公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學歷教育學費標準一般不超過本市同類公辦學校、同類(或相近)專業學費標準的3倍(含3倍),學校在最高限額內制定具體的學費標準。
  公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學歷教育學費標準需超過3倍限額的專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需符合上海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且對上海戰略性新興產業起支撐作用;(2)學科為納入“雙一流”建設的一流學科;(3)合作方為世界高水平學校,或為擁有世界同類型高水平學科(專業)的學校等。
  第四條(信息報送)
  公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學歷教育的學費標準不超過本市同類公辦學校、同類(或相近)專業學費標準3倍(含3倍)的項目,學校在首期招生(或學費調整)當年的2月底之前,通過登錄“上海市物價局收費管理系統(http://www.shwjsf.net/wjj/)”網站進行收費信息報送,學校應當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由市發展改革委對申報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並將收費項目和標準向社會公開。收費標準在中外合作辦學存續期內有效。
  網上收費信息報送時需填寫或提交信息表、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影印件等材料。
  第五條(收費審批)
  公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學歷教育學費標準超出同類學校、同類(或相近)專業學費標準3倍的項目,學校應在每年6月底之前向市教委提出調整下一年度學費標準申請,同時抄送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經組織專家評審,三部門聯合報經市政府批准後執行。收費標準在中外合作辦學存續期內有效。
  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包括:
  1、申請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辦學情況、要求核定的學費標準和突破最高限額的理由和依據,並對項目發展定位、建設方向和水平、合作方資質、師資需求和人才培養目標、培養成本及學費標準等內容進行詳細說明;
  2、申請調整中外合作辦學學費標準相關專業的辦學質量自評估報告;
  3、提供有資質的第三方出具的生均成本預測報告;
  4、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複印件和中外雙方合作辦學的協定;
  5、調整學費標準風險預測自評估報告;
  6、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及市教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收費公示)
  學校要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在校園內通過公示欄、公示牆、校園網等形式向學生和社會公示學費標準、依據及投訴電話等,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查詢、監督。學校必須在招生簡章中和入學通知相關材料中註明學費標準和退費辦法。
  第七條(收費周期)
  學校應當按學年或者學期收費,不得跨學年或者學期預收。
  學校調整學費標準應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的原則,學費標準調整前已入學的在校生仍執行原學費標準。
  第八條(資金管理)
  公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學費收入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及時全額上繳同級財政,支出由財政部門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九條 (監督檢查)
  學校應樹立正確的辦學指導思想,嚴格按照學費標準,統一收取費用。對違反規定不執行價格公示、不按規定程式制定收費標準、隨意提高收費標準等價格違法行為,各級價格檢查部門檢查、核實後依法進行處罰,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也可提請教育行政部門取消中外合作辦學資格,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中外合作辦學的監督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對其教育教學質量進行評估檢查,切實提高中外合作辦學水平。
  財政部門應當對公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學費收入上繳同級財政、收支兩條線執行情況加強監督管理,切實規範中外合作辦學收費行為。
  第十條(附則)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教委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執行時間)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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