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2011年中央財政支持的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項目的申報和評審工作,教育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現將有關事項發布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申報2011年中央財政支持的職業教育實訓基地項目有關事項的通知
- 時間: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 發布單位:教育部
- 類別:國家法規
通知正文,通知內容,申報材料,
通知正文
各單位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教育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財務局:
支持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是《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實施的“教育發展重點項目”的重要任務,是支撐職業教育改革創新的關鍵環節,是提升職業教育服務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現代產業體系建設能力的重大舉措。為切實做好2011年中央財政支持的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項目的申報和評審工作,現將有關事項
通知內容
一、各地要按照《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支持的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項目支持獎勵評審試行標準>的通知》(教財〔2005〕12號)的原則規定,由省級教育行政、財政部門統一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各有關學校的項目評審與申報工作,在評審工作中要積極與學校主管部門溝通協商。省級教育行政、財政部門應根據評審結果和本地職業教育發展規劃,將申請中央財政獎勵支持的中等和高等職業教育項目分別排序上報。各地申報的項目學校應切實注重產教結合、深入開展校企合作、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加強專業、課程和師資隊伍等內涵建設,有效實施畢業生就業服務。為體現政策的延續性,如無特殊原因,各地可將上一年度推薦但未獲得中央財政支持的項目優先申報。各地應按民辦學校、技工學校占當地所有類型職業學校的比例安排名額,擇優遴選這兩類學校上報。對已納入“國家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計畫”的高職示範院校、高職骨幹院校和“中等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示範學校建設計畫”的中等職業學校,2011年原則上不再申報實訓基地建設項目,但項目建設期滿並通過國家驗收的學校可以申報。
二、各地申報的實訓基地項目要切實適應先進制造業、現代農業、現代服務業、國家重點振興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對技能型、套用型人才的要求。特別是要重點支持現代農業、高端裝備製造業、船舶業、汽車業、冶金和建材行業、電子信息行業、石化行業、現代物流、綜合交通運輸、海洋經濟、生產性服務業和生活性服務業、循環經濟、環境與生態保護、水利和防災減災、建築業、民族文化和工藝傳承等產業領域的專業,重點支持服務於企業技術改造,服務於套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裝備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的專業,以及具有區域經濟特色、市場需求量大、技能型人才緊缺的其他專業。各地申報的專業都要經過科學的論證,並在2011年度的申報報告中說明申報該專業的必要性。
三、各地申報實訓基地項目繼續採取限額申報的方式,不得超過《2011年推薦中央財政支持的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備選項目分省控制數》(附屬檔案1)規定的數量。各地要把發展中等職業教育作為實現教育科學發展的戰略突破口,項目安排要向中等職業學校傾斜。按照國家教育體制改革總體要求,鼓勵和引導各地推進職業教育改革創新,項目安排要向國家職業教育試驗區、承擔職業教育辦學模式改革試點和職業教育行動計畫聯繫點任務的單位、有效開展校企合作和集團辦學的學校傾斜。教育部、財政部將組織專家對各地申報的項目進行覆核,並根據各地職業教育在校生規模、改革創新力度與成效、項目執行效果、地方資金承諾及落實情況、申報工作組織情況等因素確定2011年支持獎勵的數量。
四、職業教育實訓基地項目實施的責任主要在地方,地方各級財政、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大對職業教育實訓基地的支持力度。對獲得中央財政支持的職業教育實訓基地項目,地方應按與中央專項資金不低於1:1的比例安排資金。其中,由中央集中採購的專業,地方資金全部由省級財政承擔;由地方自行採購的專業,地方資金由省級財政、教育行政部門確定承擔的具體級次和單位負責統籌落實。地方各級安排的資金要及時、足額到位。
五、按照兩部門《通知》(教財〔2005〕12號)規定,中央財政支持的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項目的設備購置實行政府採購。數控技術、計算機套用與軟體技術2個專業的設備仍由教育部政府採購中心集中辦理招標採購,其他專業的設備由地方組織政府採購。具體採購級次和組織方式由省級教育行政、財政部門研究確定, 採購周期不得長於中央集中採購周期。政府採購的貨款,中央集中採購專業由省級財政統一支付,其他專業由項目學校同級財政直接支付到政府採購確定的設備供應商。通過政府採購節省下來的資金,仍用於原基地項目建設。
六、各地要抓緊完成好以往年度項目建設工作,儘快使設備投入使用,發揮效益。省級財政、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大對設備採購、貨款支付等工作的統籌力度,為2011年項目順利實施打下基礎。凡無故不履行契約,拖欠2009年及以前年度中央集中採購的專業設備貨款,且未在2011年6月15日前付清貨款的省份,不得再申報2011年項目。已申報的省份,教育部、財政部在覆核備選項目時將取消該省份的資格。
七、各地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在認真做好本地2011年度擬推薦的中央財政支持的職業教育實訓基地項目評審工作的基礎上,切實做好項目申報工作。
申報材料
1.《__省教育廳、財政廳關於申請2011年中央財政支持的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項目的請示(格式)》
2.《__年中央財政支持的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項目申報書》
請各省級教育行政、財政部門務必於2011年6月15日前將以上材料及電子文檔一併聯合報至教育部(不接受學校單獨上報),逾期不再受理。其中,材料1由省級教育、財政部門填寫,以正式公文形式報送(一式四份);材料2由省級教育、財政部門組織各申報學校填寫並審定後,統一報送(一式一份)。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