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申報2010年中央財政支持的職業教育實訓基地項目有關事項的通知

教財廳函[20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教育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財務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申報2010年中央財政支持的職業教育實訓基地項目有關事項的通知
  • 檔案編號:教財廳函[2010]4號
  • 發布單位:教育部辦公廳等
  • 發布時間: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簡介,詳情,

簡介

為做好2010年中央財政支持的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項目的申報和評審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詳情

一、各地要按照《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支持的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項目支持獎勵評審試行標準>的通知》(教財〔2005〕12號)的規定,由省級教育行政、財政部門統一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各有關學校的項目評審與申報工作,在評審工作中要積極與學校主管部門溝通協商。省級教育行政、財政部門應根據評審結果和本地職業教育發展規劃,將申請中央財政獎勵支持的中、高職項目分別排序上報。各地申報的項目院校應積極深化職業教育教學改革,且項目所在專業的畢業生就業率高。為體現政策的延續性,如無特殊原因,各地可將上一年度推薦但未獲得中央財政支持的項目優先申報。各地應按民辦學校、技工學校占當地所有類型職業學校的比例安排名額,擇優遴選這兩類學校上報。對已納入“國家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計畫”的高等職業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基礎能力建設計畫”的中等職業學校,2010年原則上不重複申報。
二、各地2010年申報的專業性實訓基地項目除數控技術、電工電子、計算機套用、建築技術、汽車維修、煤礦安全、護理、生物技術8個專業外,可兼顧物流、化工、能源環保、服裝紡織、藝術設計、傳媒、包裝印刷、旅遊、涉農類、機械製造輕工、金屬材料、冶金技術等專業,以及具有本地經濟特色、市場需求量大、技能型人才緊缺的其他專業。各地申報的其他專業要經過科學的論證,並在省級教育行政、財政部門聯銜上報的2010年度的申報報告中說明申報該專業的必要性。
三、2010年度各地申報實訓基地項目繼續採取限額申報的方式,不得超過《2010年推薦中央財政支持的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備選項目分省控制數》(附屬檔案1)規定的數量。各地要把發展中等職業教育作為實現教育科學發展的戰略突破口,項目安排要向中等職業學校傾斜。教育部、財政部將組織專家對各地申報的項目進行覆核,並根據各地職業教育在校生規模、往年項目執行效果、地方資金承諾及落實情況、今年申報工作組織情況等因素確定2010年支持獎勵的數量。
四、職業教育實訓基地項目實施的責任主要在地方,地方各級財政、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大對職業教育實訓基地的支持力度。對獲得中央財政支持的職業教育實訓基地項目,地方應按與中央專項資金不低於1:1的比例安排資金。其中,由中央集中採購的專業,地方資金全部由省級財政承擔;由地方自行採購的專業,地方資金由省級財政、教育行政部門確定承擔的具體級次和單位負責統籌落實。地方各級安排的資金要及時、足額到位。
五、按照兩部門《通知》(教財〔2005〕12號)規定,中央財政支持的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項目的設備購置實行政府採購。2010年,數控技術、計算機套用與軟體技術2個專業的設備仍由教育部政府採購中心集中辦理招標採購,其他專業的設備由地方組織政府採購。具體採購級次和組織方式由省級教育行政、財政部門研究確定, 採購周期不得長於中央集中採購周期。政府採購的貨款,中央集中採購專業由省級財政統一支付,其他專業由項目學校同級財政直接支付到政府採購確定的設備供應商。通過政府採購節省下來的資金,仍用於原基地項目建設。
六、各地要抓緊完成好以往年度項目建設工作,儘快使設備投入使用,發揮效益。省級財政、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大對設備採購、貨款支付等工作的統籌力度,為2010年項目順利實施打下基礎。凡無故不履行契約,拖欠2005-2008年中央集中採購的專業設備貨款的,且未在2010年4月10日前付清貨款的省份,不得再申報2010年項目。已申報的省份,教育部、財政部在覆核備選項目時將取消該省份的資格。
七、各地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在認真做好本地2010年度擬推薦的中央財政支持的職業教育實訓基地項目評審工作的基礎上,切實做好項目申報工作。申報材料具體如下:
1.《省教育廳、財政廳關於申請2010年中央財政支持的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項目的請示(格式)》(附屬檔案2)
2.《年中央財政支持的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項目申報書》(附屬檔案3)
請各省級教育行政、財政部門務必於2010年4月2日前將以上材料及電子文檔一併聯合報至教育部(不接受學校單獨上報),逾期不再受理。其中,材料1由省級教育、財政部門填寫,以正式公文形式報送(一式四份);材料2由省級教育、財政部門組織各申報學校填寫並審定後,統一報送(一式一份)。
本文及附屬檔案可登錄教育部網站,進入財務司主頁的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專欄下載。
教育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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