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無國籍人地位公約

關於無國籍人地位公約於1954年9月28日在紐約簽訂,1960年6月6日生效。共六章42條。主要內容:(1)無國籍人指任何國家根據其法律不認為是它的國民的人。無國籍人應遵守所在國的法律和規章以及為維持公共秩序而採取的措施。(2)締約各國在宗教、發明、設計、商標、商號名稱、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法院出庭、家額供應、初等教育、公共救濟、勞動立法和社會安全以及財政徵收方面,給無國籍人以國民待遇。

(3)締約各國在動產和不動產、結社權利、以工資為報酬的僱傭、自行開業、自由職業、住房、初等以外的教育,以及遷徙自由方面,給無國籍人以儘可能的優惠待遇,至少不得低於一般外國人在同樣情況下所享有的待遇。(4)除因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理由外,締約各國不得將合法留在其領土內的無國籍人驅逐出境。(5)締約各國應儘可能便利無國籍人的入籍和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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