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

國家法,是指憲法在一些國家的稱呼。17、18世紀,英、美、法等國的資產階級法學家,將其革命勝利後相繼制定的根本法稱為憲法。至19世紀,德國、奧匈帝國和帝俄等國的資產階級法學家,把他們彙編的根本法總稱為國家法。此後“憲法”和“國家法”二詞通用。憲法性法律的統稱。有的國家所稱的國家法更廣泛一些,即除憲法外,還包括一切有關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在內,如選舉法、國家機關組織法等。

國籍法,是指規定取得一國國民或公民資格的條件及有關國籍的喪失、變更等規則的法律各國均有權自行制定其國籍法,原則上不受一般國際法規則的限制。由於立法原則各異,國際實踐中形成諸多國籍衝突,造成多重國籍、無國籍之國籍牴觸。1930年《關於國籍法衝突若干問題的海牙公約》、1954年《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1957年《已婚婦女國籍公約》、1961年《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等公約旨在於國際範圍內解決國籍牴觸問題。198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主要原則包括:(1)於出生國籍上採取血統主義為主出生地主義為輔的混合制原則;(2)不承認雙重國籍;(3)平等原則。適用法律堅持男女平等、全國各民族平等;(4)減少、消除無國籍人的無國籍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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