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人

國家法人是國家財產唯一的所有者。經濟法律關係的一種特殊主體。基本特點是: 一般不直接出面參與經濟活動,主要通過授權於設在各地的國家機構、事業及企業單位行使經營管理財產權,但不承擔國家法人代理的債務責任。

在發行國庫券、公債等某些特殊的經濟法律關係中,它以國家的名義直接出面參與經濟活動,並以國庫的財產作為擔保,充當債務人; 在法律規定或國家授權的情況下,亦能以國家名義開展經濟業務,如外貿、外經、商務代辦處等單位,均代表國家對外進行商品交易與經濟聯繫,是無主財產、無人繼承財產、被沒收財產等財富的直接權利的主體,上述財產的登記、估價、變賣,均由財政機關代表國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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