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無代價抵償進口貨物的征免稅規定》是1994年海關總署發布的部門規定,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無代價抵償進口貨物的征免稅規定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 發布日期:1984-10-25
- 生效日期:1985-01-01
基本信息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簡介
(一)機器、儀器或其零、部件殘損或品質不良,其進口的抵償貨物,可免予徵稅。
(二)機器、儀器和其他貨物(不包括第三款所列貨物)殘損或品質不良,國外同意削價並補償進口部分貨物,如品名、規格相同,並且價值不超過削價金額,對這部分進口抵償貨物,可免予徵稅。
(三)車輛、家用電器、辦公室用機器、其它耐用消費品及其零、部件,殘損或品質不良,對此類抵償進口貨物也可免稅。但對留在國內的原貨,應視其殘損程度估價徵稅。
(一)原進口貨的報關單;
(二)原稅款繳納證(集中納稅貨物應交外貿總公司的結算單複印件);
(三)有關原進口貨物短少、殘損或品質不良的檢驗報告書,或與國外發貨人簽訂的協定(或來往函電),或其他確鑿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