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擴大內需,促進汽車產業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准,對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暫減按7.5%的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知
- 外文名:notice,inform
- 原因:為擴大內需,促進汽車產業發展
- 乘用車:含駕駛員座位不超過9個座位的車
- 內容:國產轎車,國產客車,越野汽車
- 執行時間: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為準
通知,乘用車,內容,執行,相關通知,
通知
財稅〔2009〕154號
乘用車
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汽車。
內容
一、國產轎車:“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7”,“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
二、國產客車: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6”,“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得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
三、國產越野汽車: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2”,“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得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不超過9人,“額定載質量(kg)”小於額定載客人數和65kg的乘積。
四、國產專用車: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5”,“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額定載質量(kg)”項小於額定載客人數和65kg的乘積。
五、進口乘用車:參照國產同類車型技術參數認定。
執行
乘用車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相關通知
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購置稅提高為10%
財稅[2010]1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對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7.5%的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的政策於2010年12月31日到期後停止執行,自2011年1月1日起,對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統一按10%的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