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深化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指導意見

關於深化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指導意見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深化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指導意見
  • 外文名:Guiding Opinions on Deepening the mine closed rectification work
  • 類型:指導意見
  • 形式:關於深化煤礦整頓
頒布單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監察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 國務院國資委 工商總局
電監會 國家能源局 全國總工會
關於深化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指導意見
安監總煤監〔2009〕 157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發展改革委(經貿委)、公安廳(局)、監察廳(局)、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廳(局)、國土資源廳(局)、環境保護廳(局)、國資委、工商局、電力部門、總工會,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2005年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集中開展了煤礦整頓關閉攻堅戰,嚴厲打擊非法開採,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破壞資源、污染環境和不符合產業政策的小煤礦(即年產30萬噸以下的鄉鎮煤礦,下同)1.2萬多處,淘汰落後生產能力3億噸/年左右,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小煤礦總量依然較多,煤炭產業集中度仍然偏低,結構調整的任務還很艱巨;部分地區資源整合工作進展較慢,一些煤礦非法違法開採仍很嚴重,小煤礦重特大事故時有發生,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有待進一步深化。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的總體要求和對安全生產“三項行動”的工作部署,為鞏固煤礦整頓關閉攻堅戰成果,保障煤礦安全生產,促進煤炭工業結構調整,發展先進生產力,現就深化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工作思路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安全發展,深化煤礦整頓關閉,加快煤炭產業結構調整,淘汰落後生產能力,提升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水平,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加快煤礦規模化和現代化建設,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
(二)工作思路:提高門檻、嚴格準入,打擊非法、淘汰落後,資源整合、提升能力,以大管小、提高水平,明確責任、嚴格監管。
(三)工作目標:通過深化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將現有小煤礦淘汰關閉一批、資源整合擴能改造一批、大集團兼併重組一批,力爭到“十一五”期末把小煤礦數量控制在1萬處以內。
二、嚴厲打擊非法違法開採行為,繼續關閉資源枯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不符合產業政策的煤礦
(四)加強煤炭資源開採管理,繼續保持打擊非法違法開採的高壓態勢,嚴厲打擊無證開採、以采代探和超層越界等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對超層越界拒不退回的煤礦要堅決予以關閉。
(五)停止向資源枯竭小煤礦新增資源,及時註銷採礦許可證及相關證照,淘汰關閉。國務院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各產煤省(區、市)實際制定煤炭資源枯竭的儲量標準。
(六)責令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限期整改,並明確整改時限,到期經驗收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及相關證照,提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各地要繼續完善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小煤礦的退出機制。
(七)對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且依靠現有技術和管理水平難以有效治理的煤礦,要依法予以關閉。繼續依法關閉不符合產業政策、破壞資源、污染環境的煤礦。
三、加快工作進度,簡化資源整合礦井審批驗收程式
(八)對於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資源整合方案中所確定的資源整合礦井,各有關部門要在資源審批、項目核准、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安全許可、生產許可等環節,可採取部門聯合辦公、限定時限、“一站式”服務等措施,提高辦事效率,儘可能簡化合併工作程式。
(九)採礦登記管理機關按照審批許可權,並依據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炭資源整合方案劃定礦區範圍;根據資源儲量核實及評審備案意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審查意見,頒發2年期採礦許可證。煤礦企業在領取採礦許可證後2年內必須完成採礦權有償處置及有關法律要件手續,並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在此期間不得進行採礦權轉讓變更,未完成上述工作的,不得正式生產,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辦理採礦權延續登記。
(十)安全預評價報告與安全專篇合併,在安全專篇中補充安全設備設施預評價內容,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審批,不再單獨組織編寫、評審(備案)安全預評價報告。
(十一)有關部門應加快驗收工作,其中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與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條件審查合併,各項驗收合格並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煤炭生產監管部門要及時審查頒發煤炭生產許可證,使達到取證條件的煤礦儘快投產。
(十二)嚴格規範資源整合,提高安全生產和技術管理水平。要明確已批覆資源整合項目的整合期限,對限期未實施改造的、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的、在整合區域違法生產的煤礦要取消整合資格,依法予以關閉;要堅持高起點、高標準,採用先進適用的生產技術、工藝和裝備,最佳化整合礦井生產布局,按照質量標準化礦井標準進行整合改造。
四、鼓勵大型煤礦企業整合改造小煤礦,全面提升小煤礦安全生產水平
(十三)支持大型煤礦企業整合改造小煤礦,支持整合(兼併、收購、控股)後的煤礦進行產業升級、技術改造。各地要抓緊研究制定和完善各項配套經濟政策,其中“一通三防”、水害治理等煤礦安全改造項目,可申請中央投資補助。
(十四)鼓勵和支持大型煤礦企業以收購、兼併、控股等多種方式整合改造小煤礦,通過資源和產權連結把更多的小煤礦納入大型煤礦企業管理控制體系。大型煤礦企業整合改造後的小煤礦統一參加煤炭產運需銜接。
(十五)將參與整合煤礦周邊不宜新設礦業權的零星邊角資源、深部資源優先有償配置給整合主體煤礦,將整合後的煤礦周邊仍存在的不宜新設礦業權的零星邊角資源、深部資源有償就近配置給整合後的主體煤礦,促進煤炭資源配置向優勢企業集中。
(十六)各地要積極支持、引導地方煤礦與大型煤礦企業的整合工作。要按照國土資源部礦業權價款評估有關工作規定和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發布的《中國礦業權評估準則》評估和確定煤炭資源價款。
(十七)被大型煤礦企業兼併、收購或控股的小煤礦,併入大型煤礦企業、原企業法人註銷的,由大型煤礦企業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保留原企業法人或新設立企業法人的,由原企業法人或新設立的企業法人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大型煤礦企業承擔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大型煤礦企業通過託管、租賃、幫扶等方式管理的小煤礦,由原企業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安全指標按原企業類型統計考核。大型煤礦企業整合改造的小煤礦,其安全監管責任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監管”的原則執行。
五、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小煤礦正常準入和退出機制
(十八)各地要制定煤礦關閉的轉產扶持、經濟補助、就業培訓、困難補助等政策措施,探索建立小煤礦正常退出機制。對被關閉煤礦企業繳納的安全風險抵押金等資金,經有關部門核准後,及時返還。
(十九)應關閉的煤礦已經向國家繳納了採礦權價款的,地方可從分成的採礦權價款中安排資金用於支持解決該煤礦關閉後的遺留問題。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定仍有利用價值的剩餘資源,需重新進行核實備案並對採礦權價款重新進行評估確認。
(二十)中央財政將根據關閉小煤礦工作情況,對地方政府給予一定財力支持。各地要研究制定關閉小煤礦有關經濟政策和配套措施,確保社會穩定。
(二十一)各地區要嚴格準入標準,提高煤礦準入門檻。嚴格執行《煤炭產業政策》規定的新建、改擴建煤礦建設規模標準,不得擅自降低最小建設規模;確需調整的,由《煤炭產業政策》發布機關研究確定。“十一五”期間,各地區一律停止審批(核准)生產能力30萬噸/年以下的煤礦新建項目。各產煤省(區、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制定當地小煤礦退出標準,在規定期限內仍低於標準的小煤礦一律退出。
(二十二)按照國務院投資體制改革決定,嚴格煤礦建設項目核准制度,堅決制止未批先建、越權審批、批小建大以及變相增加審批環節等違法違規行為。對企業投資的各類煤礦建設項目,一律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也不得以審查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形式變相審批。對違規審批建設的煤礦項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土地審批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炭行業管理和監管部門對違法違規建設煤礦不予頒發(或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
六、加強領導,加快煤礦整頓關閉和資源整合工作
(二十三)各產煤省(區、市)要繼續保留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領導小組,強化牽頭部門和各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責,制定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方案,明確工作目標,建立並完善煤礦整頓關閉和資源整合審批部門聯合辦公機制,抽調業務骨幹,集中會審,限期辦結,加快推進資源整合工作。
(二十四)各有關部門要繼續強化聯合執法,加強對整合技改礦井的監管監察工作,取消違法生產、存在重大隱患或違法違規行為煤礦的整合資格,依法予以關閉;加強勞動用工的管理,依法查處非法用工;加大查處打擊非法使用火工品工作力度,切實加強對關閉煤礦剩餘火工品清理登記和銷毀處置的監督管理,嚴防發生非法轉移和流失;做好資源整合煤礦供電保障規劃和建設工作,加強對關閉礦井停供電落實情況和防範向非法煤礦供電行為的監督管理。
(二十五)各地和有關部門要大力宣傳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各項政策措施,妥善處理關閉煤礦企業職工安置、勞動保障等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二十六)及時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向社會公告確定關閉的礦井名單,發揮民眾及媒體的監督作用,鼓勵廣大職工和人民民眾積極舉報煤礦非法違法開採、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冒險作業等違法行為。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監察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 國務院國資委
工商總局 電監會
國家能源局 全國總工會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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