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深入開展反貪污、受賄鬥爭的決議

1989年7月22日黑龍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深入開展反貪污、受賄鬥爭的決議
  • 頒布時間:1989年07月22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7月22日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黑龍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成文所作的《黑龍江省檢察機關開展反貪污、受賄鬥爭進展情況的工作報告》。會議認為。我省檢察機關在有關部門的密切配合和人民民眾的大力支持下,認真執行國家法律和政策,使反貪污、受賄鬥爭逐步開展,取得了比較好的成效。但應看到,近些年來,貪污、受賄等經濟犯罪呈上升趨勢,一些地區和部門經濟犯罪活動仍很突出,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損害了黨和國家的形象,干擾和破壞了改革、開放和建設的正常進行。反貪污、受賄鬥爭是反腐敗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當務之急。我們必須按照十三屆四中全會和省委六屆三次會議精神,繼續把反貪污、受賄鬥爭抓狠,抓準,抓出更大的成效。為此,特作如下決議:
一、省直機關和各地區,要充分認識反貪污、受賄鬥爭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切實加強對反貪污、受賄鬥爭的領導。要加強法制宣傳,提高幹部民眾同貪污、受賄鬥爭的自覺性。各級領導要積極支持司法機關反貪污、受賄的鬥爭。
二、各級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對本單位發生的貪污、受賄犯罪案件,要積極協助司法機關搞好查處,絕不允許有案不報、以政紀代法紀、以罰代刑。任何人都要履行公民作證義務,對知情不舉、不出證、出偽證、包庇、袒護、窩藏犯罪分子的要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三、要進一步搞好經濟罪案的舉報工作。各級司法機關要鼓勵、支持民眾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監督和檢舉揭發貪污受賄等經濟犯罪問題。凡民眾舉報的案件,特別是大要案,要及時查處。要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舉報人,對舉報貪污、受賄等重大案件屬實的要予以獎勵,對打擊舉報人的,要依法處理。
四、司法機關要各司其職,協同作戰,重點抓好貪污、受賄大要案的查處工作,不管涉及到什麼人,包括領導幹部及其配偶、子女和實權人物的貪污、受賄案件,都要堅決依法查處並選擇典型案件公開審理。司法人員要忠於職守,秉公辦案,對貪贓枉法,包庇袒護犯罪等行為,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認真貫徹“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和“給出路”的政策,凡犯有貪污、受賄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員,應認清形勢,爭取主動,早日坦白、交待自己的問題,並積極揭發他人違法犯罪事實。凡在司法機關規定的期限內,主動坦白、投案自首、退贓好或有立功表現的人,可取保待處,依法寬大處理;逾期不坦白自首者,一經查實,嚴懲不貸。
六、各級人大常委會要把反貪污、受賄鬥爭納入議事日程,及時聽取和檢查檢察機關反貪污、受賄鬥爭的工作情況,支持司法機關依法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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