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暫停執行《經常項目外匯結匯管理辦法》和《關於簡化〈經常項目外匯結匯管理辦法〉有關結匯或入賬手續的通知》的通知在1999.08.31由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暫停執行《經常項目外匯結匯管理辦法》和《關於簡化〈經常項目外匯結匯管理辦法〉有關結匯或入賬手續的通知》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
- 頒布時間:1999.08.31
- 實施時間:1999.10.01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慶外匯管理部,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為鼓勵境內機構出口及時收匯,加快資金周轉速度,簡化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結匯或入賬手續,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無論金額大小、結算方式如何,均可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或入賬手續。
二、對境內機構貿易項下的出口收匯,經確定為直接從境外或者保稅區收入的外匯,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關於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有關問題的規定》,審核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後,不需憑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即可為境內機構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結匯水單或出口收匯核銷專用收賬通知單。
三、匯傳(1997)9號《經常項目外匯結匯管理辦法》和匯發(1998)40號《關於簡化〈經常項目外匯結匯管理辦法〉有關結匯或入賬手續的通知》暫停執行。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1998年6月22日發布的《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1997年9月29日發布的《關於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有關問題的規定》中有關條款凡與本通知相牴觸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五、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收到本通知後,請各分局儘快轉發所轄支局、外資銀行、境內機構和相關部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轉發所屬分支行。執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