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放活和引進專業技術人才的若干意見

《關於放活和引進專業技術人才的若干意見》是湖北省人民政府印發2000年4月12日發布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放活和引進專業技術人才的若干意見
  • 發布文號:鄂政發[2000]19號
  • 發布日期:2000-04-12
  • 生效日期:2000-04-12
【發布單位】818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發
關於放活和引進專業技術人才若干意見的通知
(鄂政發〔2000〕19號2000年4月12日)
現將《關於放活和引進專業技術人才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放活和引進專業技術人才的若干意見
切實加大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的建設和發展力度,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專業技術人才隊伍,是21世紀全面推進我省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重要保證。為了在充分調動我省現有專業技術人才特別是高層次人才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同時,吸引大批海內外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為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推進科教興鄂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實行跨世紀發展宏偉目標,現就放活和引進專業技術人才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制度創新,切實放開搞活現有專業技術人才。
1、引入人才競爭機制,全面推行以聘用制為主要內容的用人制度。打破身份、資歷、所有制界限,堅持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對科研項目(課題)負責人和專業技術職務崗位實行競聘上崗。對轉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在工資總額及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的指導下,專業技術職務由單位根據需要自主設崗、自主聘任、自主管理;對其他已實行全員聘用制全面實行競爭上崗的事業單位,人事行政部門只進行結構比例管理,不再實行指標控制。單位對專業技術人員可實行高職低聘、低職高聘、以崗定酬。專業技術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不侵害國家和單位技術與經濟利益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被其他單位兼職聘用,有償從事技術性工作。
2、改革職稱制度,建立政府人事部門指導下的專業技術水平社會評價機制,促進高素質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要加強各級人事考試中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中心及其他人才社會評價中介組織和“評審會專家庫”的建設,堅持考試、考核與評審相結合的機制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準確、客觀地評價專業技術人才的能力和水平。積極探索把申報權交給個人,評審權賦予社會,聘任權留給單位的職稱評聘管理模式。對某些責任重大、社會通用性強並關係公共利益的專業技術崗位,推行執業資格制度,實行準入控制,加強註冊管理和執業監督。
3、推行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辦法。通過改革傳統的絕對指標控制方式,建立工資總額相對比例巨觀調控方式,使各單位工資總額的增減與本單位的經濟、社會效益更加緊密地結合。在內部分配上,採用崗位工資制、結構工資制、係數工資制、目標工資制和工效掛鈎等多種形式,使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有機的結合。鼓勵技術要素以工效掛鈎、技術承包、利潤分成等多種形式參與收益分配,積極推行技術入股。
4、保障高層次人才合法權益,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要建立健全專業技術人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最低福利標準等制度。對國家“兩院”院士及在國際國內領取的學術、技術創新人才,在崗的國家級和省級專家、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健全補充養老保險、人身保險、住房補貼和特殊崗位津貼等制度。條件具備的單位,可對高級專業人才的管理人才試行年薪制。要依據政策和法律,保障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和獎金、智慧財產權、科研成果、兼職收入等方面的合法權益。要逐步提高生產科研重點崗位、農技推廣一線及邊遠山區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津補貼標準,以穩定一線專業技術骨幹。
二、實行政策傾斜,增強加快引進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吸引力。
5、引進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主要包括:(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2)國際、國內某一學科或技術領域內的學術技術帶頭人;(3)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和各類省部級專家;(4)高新技術、支柱產業、重點工程、重點學科建設急需的高級工程技術人員和高級經營管理人員;(5)外國高級專家和具有碩士以上學歷的出國留學人員;(6)國內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且年齡一般不超過35周歲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人員;(7)我省緊缺、急需的其他各類人才。
6、堅持引人與引智並重的原則,切實抓緊抓好引進智力特別是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要面向海內外定期公布我省高新技術、支柱產業、重點工程和重點學科建設項目。根據需要聘請國外、省外高級人才擔任或兼任我省政府有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的諮詢專家和顧問,鼓勵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來鄂講學、諮詢、承擔科研項目和自主擇業,從事博士後研究、進行科研合作和開展學術交流活動。鼓勵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以技術投資、入股等方式在鄂創辦高新技術產業和轉讓、轉化科研成果。有關方面要簡化留學人員再出國手續,保證其來去自由。
7、留學人員來鄂投資興辦高技術企業,按外商投資企業確認,並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鼓勵他們依託各級經濟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積極創辦留學人員創業園區。對留學人員興辦高新技術產業的,可適當放寬對註冊資金的要求,優先享受項目立項、貸款貼息和融資擔保等優惠待遇。其企業不受員工人數、高技術職稱人員比例等條件的限制;其以科技智慧財產權與專業技術作為投資股份的,可按本省發展高新技術企業的有關規定享受財稅優惠政策。
8、對來鄂和在省內異地自主擇業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實行工作準入制度,一旦被用人單位正式接受,即可辦理調入或錄(聘)用手續。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支持配合,簡化手續,從優從快解決被調或錄(聘)用對象及其配偶的工作調動和未成年子女的入戶、入學、入托等事宜。對自願到“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和民營科技實業工作的,各級人事部門應積極提供人事代理服務,在政策上與在國有單位工作的技術人才一視同仁。對具有博士學位的高層次人才實行免費人事代理,從而引導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向非國有單位流動,為我省非國有經濟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人事人才保障。
9、為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創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條件,努力提高他們的福利待遇。對來鄂定居工作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用人單位可不受學歷、資歷和崗位職數限制,及時按本人的實際專業技術水平,破格評聘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為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可優先申報政府特殊津貼和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對短期來鄂開展科研、講學活動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用人單位要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環境並給予相應的補貼。
三、改善用人環境,營造加快引進專業技術人才的良好氛圍。
10、充分發揮中央在鄂和省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力量的優勢,大力推動大中型企業以市場為導向,聯合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建立一批不同類型的企業技術開發中心,加強產學研結合,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在重點穩住基礎性研究、高新技術研究、重大科技攻關等方面科技隊伍的同時,放手讓專業技術人才進入市場創業,推動全省科研院所儘快實行企業化轉制,促進科技型企業的發展。改變套用研究中存在的重論文、輕開發的現象,鼓勵專業技術人才領辦、創辦高新技術企業和民營科技企業,加速科研成果商品化、產業化的步伐。
11、大力培育人才市場,建立完善以國家級人才市場為龍頭,以省級區域性和專業性人才市場為骨幹,全方位、多層次,功能齊全、動態開放的湖北人才市場網路體系。要加大高新技術人才市場化配置的力度,加強對人才中介服務組織、人才交流會、用人單位招聘及個人應聘等環節的管理,以確保人才的自主選擇、雙向選擇和有序流動。積極開展人才評價業務,擴大人事代理範圍,進一步規範和完善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依法保護用人單位和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合法權益。
12、建立“湖北省專業技術人才發展基金”。從省財政、企業、社會、個人等多渠道籌措資金,用於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引進、科研資助、成果轉化。對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創建巨大經濟效益,為湖北經濟建設和社會成果作出突出貢獻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進行表彰獎勵。
13、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快引進專業技術人才工作,切實加強領導,加大投入力度,把技術創新和人才發展規劃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要破除一切束縛放活和引進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條條框框,加快用才、留才、引才工作步伐。
14、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進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認識,密切配合,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動引進專業技術人才工作的不斷發展。要加強技術創新和高層次專業技術人員先進典型的宣傳報導工作,弘揚創新人才和優秀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突出業績和奉獻精神,真正營造出全社會“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圍,共同為我省加快引進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創造寬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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