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區引進高層次人才實施意見

《西湖區引進高層次人才實施意見》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之江度假區管委會各單位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湖區引進高層次人才實施意見
  •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2010-10-25
  • 實施日期:2010-10-25
基本信息,第一條 適用範圍,第二條 高層次人才對象及資格條件,第三條 高層次人才引進方式和程式,第四條 高層次人才管理,第五條 鼓勵高層次人才柔性流動,第六條 人事檔案管理,附則,

基本信息

名 稱: 關於印發《西湖區引進高層次人才實施意見》的通知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
正文:杭府法備告[2010]38號
西湖區人民政府:
你區上報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關於印發西湖區引進高層次人才實施意見的通知》(西政辦〔2010〕126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西政辦〔2010〕126號
關於印發西湖區引進高層次人才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之江度假區管委會各單位:
《西湖區引進高層次人才實施意見》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為深入貫徹區委、區政府“打造首善之區,共建共享全國最美麗城區”的戰略目標,整體推進人才隊伍建設,為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令第6號)和《關於加強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的若干意見》(市委辦〔2005〕2號),結合我區實際,現就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制定如下意見: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意見適用範圍為西湖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第二條 高層次人才對象及資格條件

(一)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對象
1、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的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位的優秀人才;
2、具有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優秀中青年專業人才;
3、高層公共管理人才;
4、大中型企業的高層經營管理人才。
(二)引進高層次人才必須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專業為我區經濟社會發展中急需的緊缺專業;
3、4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第三條 高層次人才引進方式和程式

(一)高層次人才引進方式
用人單位引進屬於我區急需的高層次人才,可以採取直接考核的方式。
(二)高層次人才錄用審批程式
1、用人單位必須在核定的編制數內,且有空缺崗位,在年初向區編委申報年度用人計畫。
2、經區編委批准後,用人單位可在核准的計畫內,向區人事局提出擬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對象及相關證明材料,報區人事局審核。
3、區人事局研究審核並報經區分管人事領導同意後,會同用人單位對擬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進行考核、體檢。
4、考核、體檢合格的,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一般5-7天。
5、報經區分管人事工作的領導審批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條 高層次人才管理

(一)事業單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其聘用契約的簽訂、變更、終止、解除及聘後管理和爭議處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杭州市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暫行辦法》(杭政辦〔2003〕38號)執行。考核按《西湖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實施辦法》(西人〔2005〕 39號)執行。工資福利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國人部發〔2006〕56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6〕59號)和省、市有關檔案規定執行。獎金按規定發放。
(二)國有企業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其勞動契約的簽訂、變更、終止、解除,聘後管理和爭議處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執行。考核標準參照事業單位執行。工資福利獎金可參照事業單位同類人員的標準執行,或可執行經區委、區政府批准的年薪制、業績工資或協定工資,並在勞動契約中予以明確。國有企業按規定為高層次人才繳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女工生育保險、工傷保險。

第五條 鼓勵高層次人才柔性流動

(一)凡不轉移原人事關係來我區工作的區外高層次人才,均可視為我區柔性流動人才。
(二)柔性流動形式。鼓勵區外高層次人才到我區各類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從事兼職、諮詢、講學或擔任顧問;鼓勵區外高層次人才在我區開展專利、專有技術、科研成果推廣套用和轉化工作。
(三)聘用方式。我區相關單位在不侵害原單位智慧財產權和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可以用崗位聘用、項目聘用、任務聘用等靈活用人方式引進人才。用人單位在雙方協商同意的基礎上,可以採用書面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報酬和待遇。報酬和待遇與本人業績、貢獻相掛鈎,實行靈活多樣的分配方式。用人單位經與本人協商,並區委、區政府批准可實行協定工資、年薪制、崗位工資、業績工資等。

第六條 人事檔案管理

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的人事檔案統一由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管理。

附則

第七條 經公開招聘錄用的高層次人才,其管理按本意見執行。
第八條 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依照本意見執行。
第九條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發西政辦〔2008〕60號檔案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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