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改進完善監管機制促進建築市場統一開放的通知

《關於改進完善監管機制促進建築市場統一開放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6年07月2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改進完善監管機制促進建築市場統一開放的通知
  • 發布機構: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發布日期:2016年07月26日
  • 發文字號:冀建市〔2016〕17號
檔案原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設局):
為推動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監管有力的建築市場,改進完善市場監管機制,推進誠信體系建設,打擊建築市場不良行為,規範建築市場秩序,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河北省建築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推動建築市場統一開放若干規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號)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積極營造建築企業跨區域承攬業務的寬鬆環境
按照簡政放權、方便企業、規範管理、公平對等的原則,進一步最佳化進冀建築企業管理,營造規範有序健康發展的環境,有效推動建築市場統一開放。
(一)進冀承攬業務的省外建築企業(取得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等資質資格證書的企業)應當為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和誠信信息發布平台(以下簡稱“全國平台”)可查詢的守法誠信企業。省外建築企業進冀承攬業務前,應當通過河北省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台(以下簡稱“省平台”)報送企業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內容包括: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施工企業)、企業誠信守法承諾書、總部及在冀聯繫方式、在冀負責人任命書、在冀負責人及執業人員身份信息、執業信息、聯繫方式等。省外建築企業任命的在冀負責人應當唯一,由其負責企業在河北省全省範圍內承攬相關業務,不得隨意劃分區域並任命不同的在冀負責人,避免交叉管理導致權責不明,相互推諉。
(二)對全國平台可查詢的守法誠信企業,自通過之日起在省平台上公布其報送的信息並提供信息查詢服務單,不再出具相關證照。省外建築企業報送的信息通過後,應委託企業正式員工持法人授權委託書到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政務服務中心領取結果並提交企業誠信守法承諾書原件;當次報送的信息存在漏填、誤填的,由企業直接通過省平台修改後再行報送。企業應當對報送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省外建築企業應當定期維護省平台公布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通過省平台報送變更信息。涉及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變更的,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變更信息的報送,並對省平台已公布的信息進行核實和確認。未在規定時間內變更(確認)的,其信息不在省平台繼續公布,並依據本通知第(九)條予以處理;需再次到我省承攬業務的,應當按首次報送程式辦理。
(四)省平台查詢不到的省外進冀建築企業及執業人員不得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攬業務。省外進冀建築企業中標後(包括通過直接發包方式確定的企業),應當自契約備案後10日內,通過省平台報送中標信息、項目班子主要人員信息。項目班子主要人員按規定程式進行變更的,應當按信息變更有關要求在規定時間內通過省平台報送變更信息。
(五)省外建築企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進冀信息報送:
1.報送信息在全國平台查詢不到或信息不一致的;
2.報送信息弄虛作假的;
3.近三年發生過質量安全事故的;
4.存在轉包、掛靠、違法分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等違法違規行為或在全國平台被通報批評的;
5.被列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或相關部門聯合懲戒名單的;
6.被清出河北建築市場後未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六)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在對建築企業跨地區承攬業務監督管理、招標活動中,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有關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直接或變相實行建市〔2015〕140號檔案第八條禁止的9種行為;省外進冀建築企業基本信息可通過登錄省平台或掃描信息查詢服務單的二維碼查詢的,不得要求企業重複報送市場進入信息。
二、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完善建築市場監管機制
省外進冀建築企業在本省範圍內承攬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誠實守信、合法經營,接受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監管。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創新和完善建築市場監管機制,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規範建築市場秩序。
(七)完善信用綜合評價體系。建立省外進冀建築企業誠信檔案,與招標投標、資質管理、執法檢查、日常監管等相結合,將企業良好及不良行為記錄全部納入信用綜合評價系統,載入企業信用信息進行公示,實行差別化動態監管,引導和鼓勵相關單位、個人優先選擇守法誠信的企業。省外進冀建築企業登記信息後可直接開通信用綜合評價系統。
(八)加強動態監督檢查。工程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建築市場動態監督檢查力度,對省外與省內建築企業實施統一的監督檢查標準,重點監督招標投標、施工許可、質量安全、工程款及勞務費用結算與支付等重點環節,嚴格項目管理班子到崗履職,依法查處圍標串標、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農民工工資等違法違規行為,並將企業違法事實和處理結果同時上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省外建築企業報送信息進行動態核查並適時開展全省建築市場監督檢查,為企業公平競爭創造良好外部環境。
(九)完善市場退出機制。對違反《建築法》、《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部令第22號)及《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或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省外建築企業,應當依法予以處罰(處理),並記入不良行為記錄;情節嚴重的,列入黑名單,採取清出我省建築市場或市場禁入等措施,並向企業註冊地省級建設主管部門通報,同時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依法在全國平台及省平台上向社會公布。
1.報送企業信息時弄虛作假或未按要求報送企業信息,擅自在冀承攬業務的;
2.報送信息發生變化未按要求及時變更的;
3.中標後未及時報送中標信息的;在建工程項目管理人員與中標信息不一致、長期不在崗的;擅自變更在建工程項目管理人員;在工程項目管理中使用非本企業管理人員的;
4.違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
5.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不提供相關證書、資料或拒絕接受檢查的;
6.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十)被清出河北建築市場的省外建築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認真進行整改,未在規定期限內糾正違法違規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自被清出之日起不再接受其信息報送。
(十一)研究建立建築企業市場行為考核評價制度,並將考核結果納入信用綜合評價系統,逐步健全管理與服務並重、現場與市場聯動統一的建築市場監管體系。
三、其他工作要求
(十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立建築企業跨區域承攬業務監管聯動機制,工程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外地建築企業在本地區承攬業務活動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上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十三)省外工程造價諮詢企業進冀承攬業務仍按冀建市〔2015〕9號檔案有關規定執行。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原有關檔案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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