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的若干政策意見

《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的若干政策意見》是為了加快推動個體工商戶提升發展,鼓勵引導其向現代企業轉變(以下簡稱“個轉企”),增強市場競爭能力,更好地促進我市民營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轉型升級而制定的意見。

基本介紹

意見內容
為加快推動個體工商戶提升發展,鼓勵引導其向現代企業轉變(以下簡稱“個轉企”),增強市場競爭能力,更好地促進我市民營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轉型升級,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見:
一、稅費支持
(一)“個轉企”的個體工商戶自其轉為企業之日起,一年內,給予一定的經營貢獻獎勵,獎勵最高額度不超過新增稅收的地方留存部分。
(二)“個轉企”後屬小型微利企業且適用查賬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底前,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個轉企”後,經認定屬於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為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規定加計扣除。
(四)“個轉企”過程中需要辦理的證照、資產登記等變更手續,2014年底前,免收變更登記費和證照工本費。對企業轉為個體工商戶,再由個體工商戶轉為企業的,不予享受。
(五)對因“個轉企”而發生的房屋等固定資產的權屬轉移和變更,如果轉型前個體工商戶的投資主體、經營場所與轉型後企業一致的,免徵相關權屬登記交易手續費。
(六)對於個體轉為除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之外性質的企業(即轉型後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其在個體經營期間取得的資產,以公允價值投資入股或出售到新企業。
(七)個體工商戶取得企業營業執照一年以內,允許繼續按照個體工商戶繳納社會保險費。同時,加強對“個轉企”企業在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參保、職業技能培訓等方面的服務和指導。
二、行政許可便捷
(八)各地行政服務中心及相關部門要積極協調對外服務視窗的工作,提速增效,開闢“綠色通道”,進一步提高審批效率,最佳化審批流程,將與“個轉企”有關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包括前置審批和資產過戶手續)辦理時間均縮短至7個工作日以內,切實為“個轉企”工作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
(九)對個體工商戶轉辦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可以使用原名稱;對轉型為有限公司的,可以在原名稱後直接綴以“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
(十)對申請轉型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有限公司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同時辦理個體工商戶註銷登記及企業設立登記手續;工商部門在核發營業執照時,出具《個體工商戶轉型證明》,為企業申請政策優惠及辦理其他手續提供便利。
(十一)對“個轉企”的個體工商戶,其環保、衛生、質監、公安、食品藥品監管等行政許可仍在有效期內的,在符合法律法規、且實質審批事項不變的前提下,由相關審批部門為其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直接更換新證,或簽署舊證延續使用意見,或者按照相關規定註銷原許可證後重新發證,按照“個轉企”相關工作要求簡化手續,不再重複檢查。
(十二)“個轉企”企業原則上保留升級前獲得的各種榮譽稱號,榮譽授予部門應予認可。其他各類證件,按照規定,相應辦理變更手續沿用或註銷。
三、金融支持
(十三)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為“個轉企”企業變更銀行結算賬戶提供便利。企業經營狀況良好的,銀行部門積極予以信貸支持。
四、附則
(十四)本政策意見,按現行財政體制分級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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