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擴大國營工業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的若干規定

《關於擴大國營工業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的若干規定》在1979.07.13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擴大國營工業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的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79年07月13日
  • 實施時間:1979年07月13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簡介,全文,

簡介

關於擴大國營工業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的若干規定,國務院頒布,1979年7月13日實施。

全文

為了進一步調動工業交通企業的積極性,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果,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更大貢獻,必須擴大國營工業交通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為此,特作如下規定。
一、企業必須保證完成國家下達的各項經濟計畫。企業的各項經濟計畫,應由一個主管部門統一下達,並保證企業生產建設所必需的物質條件。國家下達的產品計畫,要逐步建立在產銷契約的基礎上。在完成國家計畫的前提下,允許企業根據燃料、動力、原料、材料的條件,按照生產建設和市場的需要,制訂補充計畫。企業按照補充計畫生產的產品,首先由商業、外貿、物資部門選購,商業、外貿、物資部門不收購的,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自行銷售,或委託商業、外貿、物資部門代銷。企業的生產能力有富餘時,可以承擔協作任務和進料加工、來料加工。國家對企業主要考核產品產量、質量、利潤和契約執行情況;對有出口任務的企業,出口產品主要考核履約率和收匯額。
二、實行企業利潤留成。改變按工資總額提取企業基金的辦法,把企業經營的好壞同企業生產的發展和職工的物質利益直接掛起鉤來。根據不同行業、不同企業的具體情況,確定不同的利潤留成比例。企業用利潤留成建立生產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具體辦法,按國務院《關於國營企業實行利潤留成的規定》執行。
三、逐步提高固定資產折舊率。按照不同的行業,不同的企業,由國家規定不同的折舊率。折舊率可以在增加盈利的基礎上逐步提高,達到合理的比例。折舊基金大部分歸企業支配,小部分按企業隸屬關係,由企業主管部門調劑使用。具體辦法,按國務院《關於提高國營工業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改進折舊費使用辦法的暫行規定》執行。企業暫時不用的折舊費,應專戶存入銀行;挖潛、革新、改造費用不足時,企業可向銀行申請貸款,用折舊基金和利潤留成資金歸還。企業在保證固定資產大修理的前提下,有權將基本折舊基金、大修理費、利潤留成中的生產發展基金等合理地結合起來,用於挖潛、革新、改造。其所需的設備材料,要列入各級物資分配計畫之內,保證供應,不能擠掉或挪用。同時應儘先利用庫存積壓物資。
四、實行固定資產有償占用制度。企業對占用的固定資產,要向國家繳納固定資產稅。企業對多餘、閒置的固定資產,有權有償轉讓或出租,其收入只能用於購置需要的固定資產。
五、實行流動資金全額信貸制度。企業所需的流動資金,統由銀行貸款。定額資金由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核定,由財政撥款交銀行貸放,收取低息;季節性臨時周轉所需的超定額資金,由銀行根據企業的需要貸放,收取平息;超儲積壓資金,則收取高息。由於訂貨或供貨單位不執行契約等原因而增加的流動資金的利息,由訂貨或供貨單位承擔。
六、鼓勵企業發展新產品。企業有關新產品的試驗研究、設計和試製等費用,除增添設備等措施所需的費用,仍由企業更新改造資金開支外,可以規定一定比例,從企業實現的利潤中留用。留用比例和具體辦法由財政部規定。實行這個辦法後,企業成本和營業外支出中不再開支新產品試製費用。重大新產品試製所需的費用,由企業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拔款。新產品可以委託商業、外貿、物資部門代銷,或企業自行試銷。在試銷期間,成本高、利潤過低或有虧損的,按照稅法規定,經過批准可以減稅或免稅。
七、企業有權向中央或地方有關主管部門申請出口自己的產品,並按國家規定取得外匯分成。分成可用於進口必要的技術、設備、材料和派人出國考察、實習等方面的開支。企業應參與外貿部門同外商的談判並附簽契約。企業和外貿部門之間要加強聯繫,互通情況,企業應向外貿部門提供實際成本,外貿部門應向企業提供實際創匯率,密切合作,共同發展出口貿易。
八、企業有權按國家勞動計畫指標擇優錄用職工。企業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訂考工標準,經過考試招收職工。企業有權根據職工的表現進行獎懲。對那些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破壞規章制度,屢教不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可給予開除處分。開除後,可以留廠勞動,發給生活費。
九、企業在定員、定額內,有權根據精簡和提高效率的原則,按照實際需要,決定自己的機構設定,任免中層和中層以下的幹部。機構設定不必與上級主管部門對口。
十、減輕企業額外負擔。除國家有明確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企業攤派各種費用。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不得隨意向企業抽調人員、設備、材料和資金。否則企業有權拒絕。經過批准的借調人員,由使用單位負擔工資等費用。
十一、企業要在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在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下,正確使用自己的許可權,嚴格履行以下的義務: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令,保證完成國家計畫。
(二)維護全民所有制的財產不受侵犯。
(三)按質、按量、按時履行經濟契約,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對用戶負責到底。
(四)節約燃料、動力、原料、材料,降低成本,加速資金周轉,提高勞動生產率。
(五)按規定及時上繳稅金、利潤。嚴格遵守財經紀律。
(六)合理地使用基本折舊基金、大修理費和利潤留成,有計畫地進行挖潛、革新、改造,發展生產。
(七)積極採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的管理方法,大力提高企業的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不斷發展新產品,努力培養人材。
(八)保證安全生產,搞好環境保護,提高職工健康水平。在生產發展的基地上,使職工生活福利逐步有所改善。
(九)加強政治思想工作,不斷提高職工的思想覺悟和共產主義道德品質,充分調動他們建設社會主義的積極性。教育職工模範地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和勞動紀律。
擴大企業經營管理的自主權涉及面廣,問題複雜,必須有領導有步驟地先在少數企業中進行試點,總結經驗,逐步推廣。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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