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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範圍在第11號令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金融產品之外,增加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畫、特定資產管理計畫、股指期貨。
二、企業年金基金資產以投資組合為單位,按照公允價值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銀行活期存款、
中央銀行票據、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定期存款、債券回購、
貨幣市場基金、貨幣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低於投資組合委託投資資產淨值的5%;清算備付金、
證券清算款以及一級市場證券申購資金視為流動性資產。
(二)投資一年期以上的銀行定期存款、協定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
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萬能保險產品、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畫、特定資產管理計畫、債券基金、
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不高於30%)、固定收益型養老金產品、混合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投資組合委託投資資產淨值的135%。債券正回購的資金餘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高於投資組合委託投資資產淨值的40%。
(三)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高於30%)、股票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投資組合委託投資資產淨值的30%。
企業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資於權證,但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資品種而衍生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
三、單個投資組合委託投資資產,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畫、特定資產管理計畫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投資組合委託投資資產淨值的30%。其中,投資信託產品的比例,不得高於投資組合委託投資資產淨值的10%。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畫或者特定資產管理計畫的專門投資組合,可以不受此30%和10%規定的限制。
四、單個投資組合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於單期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畫或者特定資產管理計畫,分別不得超過該期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畫或者特定資產管理計畫資產管理規模的20%。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畫或者特定資產管理計畫的專門投資組合,可以不受此規定的限制。
五、單個企業年金計畫基金資產,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畫、特定資產管理計畫專門投資組合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企業年金計畫
基金資產淨值的30%。其中,投資信託產品專門投資組合的比例,不得高於企業年金計畫基金資產淨值的10%。
六、企業年金基金可投資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畫的發行主體,限於以下三類:
(二)金融集團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發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畫的該金融集團公司的其他控股子公司;
(三)發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畫的大型企業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已經建立企業年金計畫)。該類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畫僅限於大型企業自身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的企業年金計畫投資,並且投資事項應當由大型企業向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七、企業年金基金可投資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風險等級為發行銀行根據銀監會評級要求,自主風險評級處於風險水平最低的一級或者二級;
(二)投資品種限於保證收益類和保本浮動收益類;
(三)投資範圍限於境內市場的信貸資產、存款、貨幣市場工具、公開發行且評級在投資級以上的債券,基礎資產由發行銀行獨立負責投資管理;
(四)發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商業銀行應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場信譽和穩定的投資業績,上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不低於300億元人民幣或者在境內外主機板上市,信用等級不低於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者相當於A級的信用級別;境外上市並免於國內信用評級的,信用等級不低於國際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投資級或者以上的信用級別。
鼓勵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根據企業年金委託人的投資偏好,為企業年金基金設計、發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
八、企業年金基金可投資的信託產品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二)投資契約應當包含明確的“受益權轉讓”條款;
(三)信用等級不低於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級或者相當於AA+級的信用級別。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豁免外部信用評級:
1.償債主體上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不低於90億元人民幣,年營業收入不低於200億元人民幣;
2.提供無條件不可撤銷
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擔保人,擔保人上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不低於90億元人民幣,年營業收入不低於200億元人民幣。
(四)安排投資項目擔保機制,但符合上述第三款1條規定且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以豁免擔保;
(五)發行信託產品的信託公司應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場信譽和穩定的投資業績,上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不低於30億元人民幣。
鼓勵符合條件的信託公司根據企業年金委託人的投資偏好,為企業年金基金設計、發行信託產品。
九、企業年金基金可投資的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畫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履行完畢相關監管機構規定的所有合法程式;
(二)基礎資產限於投向國務院、有關部委或者省級政府批准的基礎設施項目債權資產;
(三)投資契約應當包含明確的“受益權轉讓”條款;
(四)信用等級不低於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者相當於A級的信用級別;
(五)投資品種限於信用增級為A類、B類增級方式;
(六)發行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畫的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場信譽和穩定的投資業績,上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鼓勵符合條件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根據企業年金委託人的投資偏好,為企業年金基金設計、發行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畫。
十、企業年金基金可投資的特定資產管理計畫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限於結構化分級特定資產管理計畫的優先權份額;
(二)不得投資於商品期貨及金融衍生品;
(四)發行特定資產管理計畫的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場信譽和穩定的投資業績,上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十一、企業年金計畫投資組合、養老金產品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只能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並按照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企業年金計畫投資組合、養老金產品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任一投資組合或者養老金產品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所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契約價值,不得超過其對沖標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高於30%)等權益類資產的賬面價值;
(三)企業年金計畫投資組合、養老金產品不得買入股指期貨套期保值。
十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畫、特定資產管理計畫的估值辦法,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十三、投資管理人投資的金融產品,募集資金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巨觀政策、產業政策和監管政策;產品結構簡單,基礎資產清晰,信用增級安排確鑿,具有穩定可預期的現金流;建立信息披露機制和風險隔離機制,並實行資產托(保)管。投資管理人應當優先投資在公開平台登記發行和交易轉讓的金融產品。
十四、投資管理人應當對有關金融產品風險進行實質性評估,根據投資管理和風險管理能力,合理制定金融產品配置計畫,履行相應的內部審核程式,健全內部信用評級制度,科學確定投資品種和規模、期限結構、信用分布和流動性安排。
投資管理人投資有關金融產品,應當充分發揮投資者監督作用,持續跟蹤金融產品管理運作,定期評估投資風險,適時調整投資限額、風險限額和止損限額,維護資產安全。金融產品發生違約等重大投資風險的,投資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相關風險,並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有關業務監管部門報告,同時抄報企業年金受託人。
投資管理人投資有關金融產品,不得與當事人發生涉及利益輸送、利益轉移等不當交易行為,不得通過關聯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企業年金委託人的利益。
十五、本通知所指信用增級安排,其中保證擔保的,應當為本息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
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且擔保人信用等級不低於被擔保人信用等級;抵押或者質押擔保的,擔保財產應當權屬清晰,未被設定其他擔保或者採取保全措施,經評估的擔保財產價值不低於待償還本息,且擔保行為已經履行必要法律程式。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銀監會
證監會保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