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進本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賦予農民更多的財產權利,實現城鄉要素平等交換,激發農村經濟社會活力,健全農村治理機制,促進農村社會和諧,按照《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快本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滬委發〔2012〕7號)的要求,現就推進本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提出如下若干意見:

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基本原則,具體措施,組織保障,

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

(一)總體要求。本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的範疇是非資源性集體資金資產。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要以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成員合法權益為核心,以創新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為手段,以確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運營管理新機制為要求,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規範、監管有力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實現農村集體經濟可持續發展,農民財產性收入不斷增加。
(二)目標任務。到2020年,本市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應改盡改,確保全面完成;鄉鎮級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明顯推進。改制後的集體經濟組織要完善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組織治理結構,健全集體資產監管體制和運營機制,形成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的發展模式,建立成員財產性收入長效增收機制。
到2017年,基本完成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有序推進鄉鎮級集體資產產權界定,積極開展鄉鎮級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加強對鄉鎮級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基本建立組織治理結構,為推進產權制度改革創造有利條件。
改革後組建的社區股份合作社、有限責任公司要建立成員代表會議、董事會和監事會等法人治理結構;組建的農村社區經濟合作社要建立健全成員代表會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等組織治理結構,充分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創新農村集體資產監管體制和運營機制。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要全面實行財務收支預決算、財務公開、離任和重大項目審計等制度,鄉鎮集體經濟組織要著力強化資產監管、清產核資、台賬管理、財務公開和審計監督,確保農村集體經濟健康持續發展。
促進農村集體資產特別是經營性資產的保值增值,探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新途徑。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要形成以物業租賃為主的盈利模式,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在自身發展的同時,還可受託管理村級集體組織資金資產,鼓勵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以入股等形式參與經濟開發,實現集體經濟抱團發展。
改革後的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成員收益分配機制,在效益決定分配的前提下,形成成員財產性收入的長效增收機制,促進農民可支配收入持續增長。

基本原則

(一)堅持集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屬於全體成員所有,具有合作性、區域性和排他性等基本屬性。改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要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防止集體經濟被侵占支配,防止農村集體經濟被外部資本吞併控制。
(二)堅持因地制宜。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的鄉鎮、村要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選擇有限責任公司、社區股份合作社和農村社區經濟合作社等組織形式,建立組織治理結構。撤制村原則上不設立集體股,未撤制的村及鄉鎮可設立一定比例的集體股,主要用於本區域公益事業等開支。不得設立幹部股。
(三)堅持農齡為主要依據。農村集體資金資產是其成員長期勞動積累形成的成果。新型集體經濟組織要以農齡為主要依據,確定成員所占集體資產的份額,並以此作為收益分配的主要依據。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改制工作要實行全過程公開,接受民眾監督。要充分尊重民眾的意願,堅持民主決策,確保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將公開、公正、公平精神貫穿於改革的始終。
(五)堅持效益決定分配。年度收益分配要依據當年的經營收益情況,確定合理的分配比例,並建立以豐補歉機制。無效益不分配,嚴禁舉債分配。分配方案經上級農經管理部門審核,並經成員代表會議通過後實施。

具體措施

(一)提高思想認識。推進產權制度改革,是維護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成員權益、讓農民共享改革開放成果的有力舉措,是深化農村改革、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重要前提,是發展壯大集體經濟、構建農民增收長效機制的有效途徑。要深化對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重要性、緊迫性和必要性的認識。有關區縣和部門要切實增強組織、參與產權制度改革的自覺性和能動性,以更大的力度、更有效的舉措,推進本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
(二)強化政策扶持。要進一步落實本市關於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認真執行並用足用好國家規定的相關稅費政策。改制後新型集體經濟組織辦理工商登記的,依照國家規定免除相關費用;在辦理房地產登記時,可憑契稅優惠證明,相應減免交易手續費。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在同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變動的,可持區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批准檔案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有關區縣對完成改革的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補;各級財政部門要增加對改革後農村社區公共管理和服務的投入,完善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機制。要盤活土地資源。對符合規劃、已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了房地產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可按照法定程式對地上建築物進行改造和開發經營,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支持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並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三)完善治理結構。進一步推動新型集體經濟組織健全治理結構。要根據合作社(公司)章程,不斷完善社區股份合作社、有限責任公司的成員代表會議、董事會和監事會等法人治理結構。選舉建立社區經濟合作社成員代表會議制度和理事會、監事會並規範運作,特別是村經濟合作社和鄉鎮經濟聯合社的理事長要在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選中選舉產生。對目前暫由黨政領導幹部兼任鄉鎮集體經濟組織理事長的,鄉鎮要在過渡期內加強人才培養和選拔工作,過渡期滿後按照章程改選理事長。
(四)理順村經關係。在實行撤制村隊的改制地區,原村委會承擔的基本公共事務職能轉交相應的居委會,並逐步實現相關費用納入居委會財政支出予以保障。在不撤制村隊的改制地區,要創造條件,實行分賬管理。區縣、鄉鎮經濟條件較好的,可依據村委會主要承擔基本公共事務職能的要求,相關費用逐步由財政予以保障;新型集體經濟組織承擔經濟職能,主要負責集體資產經營管理,並按章程提取相應經費,用於本村公益事業支出。要重點加強經濟賬目管理,做到村委會與村經濟組織進出賬目清晰。要規範財務收支行為,建立相關審批制度,充分遵循民主程式,嚴格執行財經紀律。
(五)加強資產監管。要強化鄉鎮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職能,凡涉及本鄉鎮級集體資產的重大事項,均須經鄉鎮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集體決策後實施。鄉鎮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要督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相關制度,並對制度執行情況實施評估。凡涉及農村改制中的相關問題要統籌協調解決,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要深化本市農村集體“三資”公開和監管。進一步發揮已建成的“三資”監管平台作用,抓緊將產權明晰的鄉鎮集體資產納入“三資”監管平台,實現對鄉鎮集體資產的公開和公示。要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相關信息納入監管平台,接受成員的監督。要加強農經管理隊伍建設,落實工作經費,加強實名制管理,防止擠占挪用編制。要最佳化隊伍結構,加強業務培訓,提高人員素質,努力建設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的農經管理隊伍。
(六)促進經濟發展。要及時總結、推廣各種不同類型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成功案例、經驗。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利用市場信息、資金、人才、科技等要素,結合自身優勢,發展農村集體經濟。要抓緊培養素質好、懂市場、會管理、高素質的集體經濟組織本土管理人才。有條件的地方,在強化監管的前提下,可聘用職業經理人,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事關農村發展全局。市和有關區縣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組織審定改革方案,協調推進改革工作。各有關區縣要切實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作為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重中之重,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制訂改革方案,報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評估審核。要採取有力措施,實行區縣、鄉鎮主要領導負責制,層層落實領導責任。各有關區縣要深入調查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時間表與路線圖,確保改革紮實推進。
(二)加強協調配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積極參與改革,主動支持改革,形成改革合力。各民眾團體和社會組織要發揮各自作用,為推進改革貢獻力量。要加強輿論宣傳,努力營造有利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圍。
(三)加強指導服務。各有關區縣要充分發揮鄉鎮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作用,加強對農村集體資產的有效監管,扶持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並對改革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備案、審驗、變更管理。要認真總結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的經驗和做法,及時發現並協調解決基層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切實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的指導和服務。市和有關區縣要建立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宣講團,加強培訓工作,提高指導改革發展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強監督檢查。要切實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的監督、檢查,充分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民主監督的作用,建立健全農村審計監督工作機制,確保改革在公開透明的環境下運行。要組織力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改革中弄虛作假、敷衍了事、侵害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權益等違紀違規行為,要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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