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貧困退出機制的意見

《關於建立貧困退出機制的意見》是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和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精神,切實提高扶貧工作的針對性、有效性而制定的法規,2016年4月,《關於建立貧困退出機制的意見》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自2016年4月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建立貧困退出機制的意見
  • 發布機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6年4月
  • 實施日期:2016年4月
內容解讀,政策全文,

內容解讀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建立貧困退出機制的意見》,明確堅持正向激勵。貧困人口、貧困村、貧困縣退出後,在一定時期內國家原有扶貧政策保持不變,支持力度不減,留出緩衝期,確保實現穩定脫貧。
意見指出,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入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以脫貧實效為依據,以民眾認可為標準,建立嚴格、規範、透明的貧困退出機制,促進貧困人口、貧困村、貧困縣在2020年以前有序退出,確保如期實現脫貧攻堅目標。
意見明確,堅持實事求是。對穩定達到脫貧標準的要及時退出,新增貧困人口或返貧人口要及時納入扶貧範圍。注重脫貧質量,堅決防止虛假脫貧,確保貧困退出反映客觀實際、經得起檢驗。
意見要求,堅持規範操作。嚴格執行退出標準、規範工作流程,切實做到程式公開、數據準確、檔案完整、結果公正。貧困人口退出必須實行民主評議,貧困村、貧困縣退出必須進行審核審查,退出結果公示公告,讓民眾參與評價,做到全程透明。強化監督檢查,開展第三方評估,確保脫貧結果真實可信。
意見明確,強化監督問責。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要組織開展扶貧巡查工作,分年度、分階段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督導和專項檢查。對貧困退出工作中發生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存在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問題的,要依紀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

政策全文

《關於建立貧困退出機制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和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精神,切實提高扶貧工作的針對性、有效性,現就建立貧困退出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入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以脫貧實效為依據,以民眾認可為標準,建立嚴格、規範、透明的貧困退出機制,促進貧困人口、貧困村、貧困縣在2020年以前有序退出,確保如期實現脫貧攻堅目標。
二、基本原則
——堅持實事求是。對穩定達到脫貧標準的要及時退出,新增貧困人口或返貧人口要及時納入扶貧範圍。注重脫貧質量,堅決防止虛假脫貧,確保貧困退出反映客觀實際、經得起檢驗。
——堅持分級負責。實行中央統籌、省(自治區、直轄市)負總責、市(地)縣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制定統一的退出標準和程式,負責督促指導、抽查核查、評估考核、備案登記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本地脫貧規劃、年度計畫和實施辦法,抓好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市(地)縣匯總數據,甄別情況,具體落實,確保貧困退出工作有序推進。
——堅持規範操作。嚴格執行退出標準、規範工作流程,切實做到程式公開、數據準確、檔案完整、結果公正。貧困人口退出必須實行民主評議,貧困村、貧困縣退出必須進行審核審查,退出結果公示公告,讓民眾參與評價,做到全程透明。強化監督檢查,開展第三方評估,確保脫貧結果真實可信。
——堅持正向激勵。貧困人口、貧困村、貧困縣退出後,在一定時期內國家原有扶貧政策保持不變,支持力度不減,留出緩衝期,確保實現穩定脫貧。對提前退出的貧困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制定相應獎勵政策,鼓勵脫貧摘帽。
三、退出標準和程式
(一)貧困人口退出。貧困人口退出以戶為單位,主要衡量標準是該戶年人均純收入穩定超過國家扶貧標準且吃穿不愁,義務教育、基本醫療、住房安全有保障。
貧困戶退出,由村“兩委”組織民主評議後提出,經村“兩委”和駐村工作隊核實、擬退出貧困戶認可,在村內公示無異議後,公告退出,並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銷號。
(二)貧困村退出。貧困村退出以貧困發生率為主要衡量標準,統籌考慮村內基礎設施、基本公共服務、產業發展、集體經濟收入等綜合因素。原則上貧困村貧困發生率降至2%以下(西部地區降至3%以下),在鄉鎮內公示無異議後,公告退出。
(三)貧困縣退出。貧困縣包括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貧困縣退出以貧困發生率為主要衡量標準。原則上貧困縣貧困發生率降至2%以下(西部地區降至3%以下),由縣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提出退出,市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初審,省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核查,確定退出名單後向社會公示徵求意見。公示無異議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向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報告。
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組織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及相關力量對地方退出情況進行專項評估檢查。對不符合條件或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式的,責成相關地方進行核查處理。對符合退出條件的貧困縣,由省級政府正式批准退出。
四、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領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貧困退出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認真履行職責。貧困退出年度任務完成情況納入中央對省級黨委和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內容。地方各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要層層抓落實,精心組織實施。地方各級扶貧部門要認真履職,當好黨委和政府的參謀助手,協調有關方面做好調查核實、公示公告、備案管理、信息錄入等工作。
(二)做好退出方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負總責的要求,因地制宜,儘快制定貧困退出具體方案,明確實施辦法和工作程式。退出方案要符合脫貧攻堅實際情況,防止片面追求脫貧進度。
(三)完善退出機制。貧困退出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要在實施過程中逐步完善。要做好跟蹤研判,及時發現和解決退出機制實施過程中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認真開展效果評估,確保貧困退出機制的正向激勵作用。
(四)強化監督問責。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要組織開展扶貧巡查工作,分年度、分階段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督導和專項檢查。對貧困退出工作中發生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存在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問題的,要依紀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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